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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模板」適用中小企業《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今天,給大傢分享一份適用於中小企業的《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管理規定和休假管理規定兩大章節,具體包括考勤管理、請假管理、休假管理等內容,都是與每一位員工息息相關,也是

今天,給大傢分享一份適用於中小企業的《員工考勤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管理規定和休假管理規定兩大章節,具體包括考勤管理、請假管理、休假管理等內容,都是與每一位員工息息相關,也是行政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內容,一旦沒處理好,就會引發內部矛盾糾紛,這份資料或許能夠給你一些啟發,上幹貨……

制度正文

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員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總部,各下屬全資及控股企業或參照執行或另行規定。各企業自定的考勤管理規定需由總公司規范化管理委員會審核簽發。

第三條 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本部門另行通知。

第四條 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

第五條 所有員工上下班均需親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違反此規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給予記過一次的處分。

第六條 行政部每天安排人員監督員工上下班打卡,並負責將員工出勤情況報告值班領導,由值班領導報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據此核發工資及填報員工考核表。

第七條 所有人員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不辦理批準手續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

第八條 上班時間開始後5~30分鐘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日論處。提前30分鐘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九條 員工外出辦理工作事務前須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處理。

第十條 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即扣除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十一條 員工一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者扣發全勤獎50%,達五次者扣發100%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處分。

第十二條 員工無故曠工半日者,扣發當月全勤獎,並給予警告一次處分;每月累計曠工3天者,扣除當月工資,並給予記過一次處分;無故曠工達一個星期以上者,給予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請假辦法。

(1)公假:經公司批準脫產參加會議、學習、出差、從事社會活動、工會活動均屬公假;經公司指定或批準休養、參觀、訪問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負傷人員在醫療期間,根據實際情況核給公假。

(2)調遣假:員工異地調動,有傢屬隨遷的不超過6天,調往邊遠地區的不超過14天;員工單人赴調不超過3天。赴調途中所需行程時間按其實際需要核給,不計算在假期內。

如有非經常性事務需員工本人辦理或參加的,如遷居、開傢長會等,各單位可考慮工作安排及員工的需要酌情處理,不計算假期。

因工作需要積累的工時公休,一般應在當月補休,如確因工作一時不能安排補休的,經部門經理同意可適當推遲,保留至當年年底,員工如調動工作崗位,原則上不能將積累的公休延至新的工作崗位。

第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員工加班或無法安排休息的人員,須經部門經理批準或人力資源部核準,以補發加班費的形式予以補償。

(1)員工無論工作日、公休日或節假日加班,加班前均須辦理申報審批手續,B類(不含)以下人員加班由部門經理批準即可,A、B類人員由部門經理報請(副)總經理批準後方可加班。加班時間在30分鐘以內視為正常工作延續,不作為加班計算;未經同意擅自加班者不計加班。加班時均需如實打卡,不得弄虛作假。

(2)員工除法定節假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原則,根據工作安排或個人申請安排調休,調休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不足半天的不能調休。

第十五條 加班工資的發放標準和程序。

(1)副總、部門經理等管理人員因已領有職務,不再另給加班費。

(2)部門人員加班由部門經理審批,交人力資源部備案核算加班費。

(3)其他人員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發給加班薪金:平日加班,按1.5倍工資計算,周六、周日按2倍計算,法定節假日按3倍計算。

第十六條 員工因公出差,須事先填寫出差登記表,副經理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批準;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工作緊急無法向總經理或董事長請假時,須在董事長秘書室備案,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公司取得聯系。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辦理出差登記手續並交至人力資源部備案。凡過期或未填寫出差登記表者不發全勤獎,不予報銷出差費用,特殊情況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 當月全勤者獲得全勤獎金。


第二章 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員工休假必須服從組織安排,並按規定逐級審批,報人力資源部批準,室主任一級由部門經理安排休假,部門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休假。

第二條 員工申請休假需提前一個星期填寫“有薪假期申請表”或“無薪假期申請表”,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批。未提交休假通知單的,不得擅自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事前托人或電話告假;事前未提出請假,事後補交請假單的一律無效。

第三條 婚假。員工申請結婚,須以領取結婚證為準。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5天(晚婚條件:女滿23周歲,男滿25周歲)。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結婚)結婚的,根據在途往返時間核給路程假。

第四條 喪假。員工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弟妹、養父母、嶽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假期3天。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給路程假。

第五條 產假、晚婚晚育假。國傢、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規定,企業可隨時修改。

(1)一般規定。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⑤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晚婚晚育產假。

①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必須有女方所在單位出具晚育的證明。

②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③增加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但單位在自行規定時,其獎金額不得少於同時期同類人員的平均獎,並且不影響到其他獎金,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等。

第六條 病假。

(1)員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負傷,經醫保定點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的,可參考醫生建議,根據實際情況核給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按國傢勞動保險條例規定辦理。病假3天內不扣工資,4天以上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3)長期病休人員,從病休時起,1年內的任何時間累計超過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從超過之日起停發工資,改發疾病救濟費。累計辦法:每月以24日為截止日期往前推12個月,在這12個月內病休累計達6個月(或153個工作日)。

(4)凡領取疾病救濟費者,如病愈需要復工,經醫生證明,先行試復工2個月。在試工期間又患病累計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試工,停發工資,發給疾病救濟費。試復工期滿,連續工作2個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時間可重新累計計算。

(5)6個月以內病假工資計算如下表所示。

第七條 事假。員工因個人事務必須親自處理的,根據工作安排以及本人實際需要酌情核給。請事假員工按(崗位工資+技能工資)÷30天計扣工資。

第八條 探親假。

(1)員工結婚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4年一次,假期為20天。

(4)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隻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系為主)。

(5)新招聘的員工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工作滿1年後才能享受探親假。外單位調進公司的員工工作滿半年才能享受探親假。

(6)員工已離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結婚,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假處理。

(7)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核給。

(8)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員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滿後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3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假。

(10)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需經人力資源部批準,跨年度作廢。路程假隻給一次,往返路費隻報銷一次。

第九條 年假。

(1)休假范圍及條件:凡參加工作滿1年的員工均可休年假,休假時間參見下表。

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不論參加工作年限的長短,均享受休假2周待遇;有突出貢獻的,經企業領導批準可適當放寬工齡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幾項規定:

①按國傢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的員工,不影響享受年休假。

②全脫產學習滿1年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學習累計滿半年不滿1年的員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減半。

③病事假累計超過3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達2天以上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④受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1年的休假;受察看處分的員工,察看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生產任務的員工,各部門領導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⑤年休假時間的計算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⑥凡外單位調人的人員,從報到之日起,滿半年後方可享受年休假。

第十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執行以後,如上級有新的規定,另行通知。

第十一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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