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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化型搶劫罪的思考

在看法考題,有一個選項是這樣說的就是4D選項。解釋說,因為相隔一小時,時間太久,因此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因其不具有當場性。我覺得,這樣解釋不太合適。我很氣憤。這不是把法律當任

在看法考題,有一個選項是這樣說的

就是4D選項。

解釋說,因為相隔一小時,時間太久,因此不能轉化為搶劫罪,因其不具有當場性。

我覺得,這樣解釋不太合適。我很氣憤。這不是把法律當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嗎?

我的疑惑是,如果相隔1小時算是相隔太久,那麼相隔多久的范圍是能夠轉化呢?間隔30分鐘呢?25分鐘呢?

沒有一個客觀標準,這不就亂套瞭嗎?

看刑法,感受就是亂七八糟一堆亂碼,什麼多數說,少數說,法律的確定性、標準性這個基本屬性都被玩壞瞭,一會兒是清華派的觀點,一會兒是其他學派的觀點,鬧著玩呢?把法律當兒戲呢?

比如這個例子,同樣是這個案例中的甲,他還是在同樣的作案場景,這一次他又在行駛的大巴車上盜竊乙的財物,乙因為昨天晚上睡覺夠多,就不太困,睡瞭10分鐘就醒瞭,一摸兜,發現東西被偷瞭,找甲理論,甲演技不太好,就暴露瞭,然後二人發生爭執,甲有些膽怯和過於激動,暴力打傷瞭乙,司機報警,甲被控制,後經審判,定罪搶劫。轉化型搶劫。(假設10分鐘在當場性的范圍內)。

甲很疑惑,明明是一樣的場景,不同的人,上次這樣做是被定罪故意傷害和盜竊,這次是被定搶劫罪。

甲會覺得,就因為偷到別人東西放自己兜裡的時間長短不同,就定瞭不同的罪,法律這不是鬧著玩的嗎?

我覺得,不需要那麼多觀點,不要把事情復雜化,法律存在的職能之一就是,被司法適用者拿來用。試想一下,如果你根據某個場景對照法律規定,能夠得到一個確定答案,這是不是能夠節省很多時間和精力。如果你翻開法律,發現你目前面對的這個場景有多個學派的不同觀點,對應不同的量刑建議,和不同定罪,犯人遭受的痛苦是不同程度的。這個時候,你是不是也覺得棘手和難辦?你會覺得很惡心,到底該選哪一個標準。

所以,不要把事情復雜化,能把紛繁復雜的事情簡單化、合理化、科學化,這是本事。把普通的重要的事情越來越復雜化,千萬不要以為這是學術能力的體現,這是在增加司法裁判的負擔,這是在給社會制造困難。

所以,對於法律這麼神聖的信仰,本應該是明確的具體的而不應該是模糊的模棱兩可的,本應該是莊嚴肅穆的而不是玩笑一樣變來變去。

——20230726下午六點

東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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