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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教授實名曝光:學閥推翻公平,訴訟教育部瀆職,申訴至最高法院

高等學校形成瞭各種山頭,學閥有權力制定規則,控制瞭話語權和所有資源,就能有一幫人為他幹活,形成利益共同體,並極力打壓競爭者。他們亦官亦學,運作打通各級關系,組建自己的學術帝

高等學校形成瞭各種山頭,學閥有權力制定規則,控制瞭話語權和所有資源,就能有一幫人為他幹活,形成利益共同體,並極力打壓競爭者。他們亦官亦學,運作打通各級關系,組建自己的學術帝國;他們敗壞社會風氣,是控制學術界的打手和阻礙創新研究及應用的最大障礙。

行政起訴狀

原告:程先華,性別:男,年齡:60周歲,身份證號碼:310109196108131671,民族:漢族,職業:教師,工作單位:上海交通大學,住所:上海市宜山路406弄(明輝苑)1號1003室(郵編:200030),聯系方式:手機13311879398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1000000000136028,法人代表:懷進鵬,性別:男,職務:部長,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7號,在部長辦公室工作 (郵編:100816)

訴訟請求

1. 依法判決被告不作為,未履行監督查處之責。

2. 依法判決被告對原告2021年9月14-15日申訴(證據六中的序號第2-4項)作出答復。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我是上海交通大學機械與動力工程學院教師程先華,在交大工作近30年,確實受到極不公正的遭遇,近年來代表性遭遇如下:

1.學院評選優秀論文對我的學生不公平

2017年春,我帶出的上海市優秀畢業生、國傢優秀獎學金獲得者【這些都是以客觀分為主評價的,學生服!】王傳英參加學院優秀博士論文評選【以院學位委員(學院內學科及研究方向差異大,候選人論文內容難以讓絕大多數學位委員熟悉)主觀投票評價的,2017年始優秀論文與利益掛鉤易產生腐敗】,王傳英在SCI期刊1及2區發表高水平論文,落選瞭;而時任學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長熊振華的團隊負責人朱向陽【候選院士】的學生僅在SCI期刊2及3區發表論文,當選瞭。事後王傳英對我說,跟我程先華算是倒瞭八輩子黴瞭—。這話深深刺痛瞭我。

建議將當時侯選學生論文及其導師姓名上網,看看論文業績及優博評選結果,在利益紐帶和裙帶關系以及“學閥”作風控制下,明顯存在拉幫結派現象—。

2.學院長聘教授評選事件,尤其是熊振華起草我的片面教學事件

2020年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我的教學評估意見【證據一】是罔顧事實的片面評價,是對熱愛教學工作且教學成績斐然的時齡59歲老教授我刻意詆毀,導致我落選長聘教授。結合評審會上要求21名評委對三位候選人隻準投2票有效,3票無效(學校無此項要求),並需獲得投票人數2/3以上票數才通過,顯然是設計好的,不準我通過長聘教授評審。再加上,前二次(2017年、2018年)我申請長聘教授,學院不遵守學校的實施辦法,不與我溝通擬定主審我材料的三人小組人選(我事後才知道2018年時任學院院長彭志科任組長,至今彭志科與我沒有交流過),更加說明學院長聘教授評審是暗箱操作

這裡有學院管理上的腐敗行為!看看學院對我的教學評價意見,不難得出:隻列對我有負面影響的退學、轉導,但是不追究其原因;不列出我帶出的博士質量是較學院乃至學校是突出高質量的正面影響事實等。

我培養出14名博士生中,8名是優秀畢業生(占畢業生比例僅為5-10%),其中6名是上海市優秀畢業生,2名是上海交通大學優秀畢業生;指導2篇上海市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指導1篇上海市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證據二】。

我教學工作量飽滿。近五年來承擔16門次本科生課程教學任務,學時達512學時,即32學分;承擔瞭3項教學課題,在教育部主辦的《中國大學教學》期刊上發表瞭1篇教學論文。2017年獲得1項校教學成果二等獎。本世紀以來至少4次被評為校優秀教師(需間隔3年以上才能參評)【證據三】。

對學院對我的教學評估意見中貶義部分解釋

請看看學生退學和轉導師給我的書面報告,其中一份鄭多文退學是其父逼他先入學後提出再轉導師,他想學習機器人,對摩擦學沒有興趣;另一個程海正轉導師,即使他在SCI收錄期刊上發表瞭三篇論文,因論文工作不深入,無能力繼續在摩擦學領域深入下去,才同意其轉導師的【證據四】;我完全執行國傢政策,不唯“論文”,著重論文工作的創新性和先進性。我哪裡違反瞭國傢法律法規?

請被告及其直屬上海交通大學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

時任學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長熊振華為什麼對我整理片面材料讓學院教學委員會評價。這裡是有原因的:我對2017年學院評選學院學校優秀論文不公平提出質疑,就遇到這樣的打擊報復!

3.上海交大機動學院的腐敗學風已經到瞭“逼人造反的程度”

2020年本科畢業生論文篩選後10%的事件。2019年秋,學院與企業“產學研”項目帶本科生畢業論文。一個項目因是汽車零部件表面防腐內容,別的老師不熟悉防腐內容,由我帶三名本科生做該項目,該組有10多個項目就有10多位老師承擔(大多數老師是汽車研究所現任校長林忠欽團隊的,我不認識他們,也沒有什麼交往),共有30多位學生參加。學生論文質量評價,由每位老師按序號1至30多號進行評價,最終將序號相加統計順序,順序後10%要在學院二次答辯的。中期檢查,我帶的三位學生就是後10%;最終學位論文線上答辯後,我當著30多位學生和10多位教師面說:“我帶的學生論文質量不說是優秀,至少應該是中等水平吧,他們論文我都仔細審閱瞭,對他們質量負責。如果出現,我帶的三位學生後10%情況,要到學院答辯的話,我就讓三位學生將論文上網,讓全國從事腐蝕領域專傢評價,是否達到瞭本科畢業水平?”事先,我也將情況告知學院黨委書記杜朝輝。汽車所所長張希教授是這個組的領導。即使我這樣講話(其實在學生中已產生不好影響,但是被逼無奈),教師打學生論文及答辯質量順序,我帶的三位學生還是後10%。或許是杜書記關註,也許是張希擔憂出事吧?!我的學生後來沒有到學院二次答辯。

這些老師不懂我指導學生論文內容,是違犯瞭中辦發〔2019〕35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傢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中(十一)堅守誠信底線–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不得在成果署名、知識產權歸屬等方面侵占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不參加自己不熟悉領域的咨詢評審活動,不在情況不掌握、內容不瞭解的意見建議上署名簽字。

學院教學委員會掌握我培養研究生全部情況嗎?如果不掌握,是否違犯瞭中辦發〔2019〕35號文件?主要責任應是熊振華承擔,黑我的教學材料整理者。

我對事件的真實性承擔責任。我要求對我不公正的遭遇給與糾正,恢復我招博士生,我多麼想將多年來的研究成果貢獻給國傢,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學院學校內作風學風實質性改觀。

我是普通教師,在學院乃至學校無權無勢,受到極不公正待遇。我申訴從2020年6月開始,多次向上海交通大學有關部門及信訪辦申訴,得到答復:“評審程序沒有發現問題”【證據五】。這是答非所訴的答復,就我訴求無實質性的回復。我的訴求是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投票結果:我的教學不合格10票,依據什麼法律法規得出的,如果有依據的話,這依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2021年9月中旬,我向教育部信訪辦投訴,答復是現在教育部投訴網站上顯示“並件轉送”,沒有任何內容【證據六】。

奚立峰長期擔任學院院長、現為主管學院工作的校黨委常委、副校長,對學院作風學風敗壞負有主要責任(庇護造假工程碩士生且威脅我,已另案訴訟)。

我與教育部及其直屬上海交通大學爭議的焦點是:學院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否全面掌握我全部教學情況?得出我的教學評估意見是否客觀公正?我的教學評估意見依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奚立峰及熊振華是否敗壞瞭作風學風?

請被告拿出有說服力的證據。

近年來,中辦國辦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簡稱“三評”)、《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以及《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傢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等文件,在科技界及教育界引起很大反響,獲得廣泛認可。該系列文件很好,但是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教育部作為國傢行政單位,應該嚴格履行中辦國辦頒發有關文件;以表率行為實現中辦發〔2019〕35號文件中的主要目標:力爭1年內轉變作風改進學風的各項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實施,3年內取得作風學風實質性改觀。被告瀆職。

綜上所述,我不得不訴訟至您法院,尋求法律支持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 1份

(2)證據一至六 2份

起訴人:程先華

2021年11月10日

行政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程先華,性別:男,年齡:61周歲,身份證號碼:310109196108131671,民族:漢族,職業:教師,工作單位:上海交通大學,住所:上海市宜山路406弄(明輝苑)1號1003室(郵編:200030),聯系方式:手機13311879398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1000000000136028,法人代表:懷進鵬,性別:男,職務:部長,北京市西城區大木倉胡同37號,在部長辦公室工作 (郵編:100816)

申請人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行初字740號行政裁定書和北京高級人民法院(2022)京行終11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1.撤銷(2021)京01行初字740號和(2022)京行終11號的行政裁定書裁定。

2.支持申請人、上訴人及原告提起的全部行政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我通過教育部官網首頁>互動>投訴舉報平臺進行舉報行為是督促被申請人教育部履行監督行為。被申請人對直屬高校違反中央文件舉報事項不履行職責,平臺處理狀態“並件轉送”,是瀆職,是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法〔2021〕242號)

第十一條(一)再審申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主要證據和訴訟程序無異議,但認為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第十四條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提審:(一)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對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以及律師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上海交通大學是被申請人教育部直屬高校,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監督職責,應該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在上海交通大學工作近30年,確實受到極不公正的遭遇,近年來代表性遭遇有:1.學院評選優秀論文對我的學生不公平;2.學院長聘教授評選不公正;3.上海交通大學的腐敗作風學風。最主要事件是炮制出申請人教學評估意見【起訴狀證據一】是罔顧事實的片面評價,是對申請人刻意詆毀,導致申請人落選長聘教授。

事實上,申請人培養出14名博士生中,8名是優秀畢業生(優秀畢業生占畢業生比例僅為5-10%),其中6名是上海市優秀畢業生,2名是上海交通大學優秀畢業生;指導2篇上海市優秀博士學位論文,指導1篇上海市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起訴狀證據二】。

詳情見起訴狀。

申請人因向上海交通大學多次多部門反映其所受到極不公正的遭遇問題無果,通過被申請人教育部官網首頁>互動>投訴舉報平臺進行舉報行為是督促教育部監督委履行對直屬高校上海交通大學監督行為,舉報上海交通大學在處理涉嫌科研誠信事件及學風工作中不實施黨中央治理“科研誠信及作風學風”措施,即沒有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屬於舉報。被申請人教育部監督委對直屬高校違反中央文件舉報事項不履行職責,投訴舉報平臺處理狀態“並件轉送”,是瀆職,是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履行監督之責,侵害瞭申請人的合法權利。申請人於2021年11月10日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履行監督之責,查處直屬高校上海交通大學在處理涉嫌造假論文工作中違法行為;依法判決被申請人不作為,未履行監督查處之責;依法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2021年9月14-15日申訴(起訴狀證據六中的序號第2-4項)作出答復。北京一中院12月14日做出(2021)京01行初字739號行政裁定書裁定,裁定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並明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裁定不予立案。

申請人認為:

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 原審法院沒有厘清信訪與舉報的區別

“信訪”與“舉報”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兩者反映的事項不同。“信訪”受理的是《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五類機關及其成員的職務行為,而“舉報”則更廣泛,隻要是違法犯罪行為均可向有關機關舉報;瀆職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尤其是申請人是通過被申請人教育部舉報平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的監察對象人員違法亂紀行為,原審法院將此列為《信訪條例》中規定的信訪行為,顯然是錯誤的。假如舉報平臺進行舉報是信訪行為,按照《信訪條例》應該在60天內給與答復,但是至今3個多月未果,這表明事件不屬於《信訪條例》中規定的信訪行為。

2.上訴人作為腐敗作風學風的受害者,訴被申請人瀆職的行為

依據教育部履行職能,教育部對直屬事業單位上海交通大學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事實上,被申請人對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國傢法律規定:第四類監察對象為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因此上海交通大學屬於被申請人監察委的監察對象),侵害瞭申請人的合法權利。被申請人設立投訴舉報平臺及表格填寫標準也表明其負有對高等學校管理人員即監察對象監督管理職責。《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及第二款: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恰恰是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不知原審法院從何得出相反的結論?

二、本案有當然的可訴性及必要性;

依據被申請人教育部頒佈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不力的,主管部門應組織查處且追究相關領導責任。顯然,被申請人沒有履行職責及貫徹落實黨中央文件指示,實屬瀆職。

被申請人屬於作為國傢行政單位,應履行法定職責:不折不扣執行中辦發〔2019〕35號文件中的(十一)堅守誠信底線中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單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誠信審核、科研倫理審查等有關制度和信息公開、舉報投訴、通報曝光等工作機制。被申請人瀆職行為與中央文件的要求相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傢的審判機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傢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傢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如果被申請人與黨中央相對抗的瀆職行為,法院不立案審理,法院職責如何體現?

近年來,科研誠信、作風和學風問題嚴重。因此,中辦國辦頒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簡稱“三評”)、《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以及《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傢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等文件,在科技界及教育界引起很大反響,獲得廣泛認可。該系列文件很好,但是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申請人在上海交通大學受到極不公正的遭遇,就可以反映出高等學校形成瞭各種山頭,學閥有權力制定規則,控制瞭話語權和所有資源,就能有一幫人為他幹活,形成利益共同體,並極力打壓競爭者。他們亦官亦學,運作打通各級關系,組建自己的學術帝國;他們敗壞社會風氣,是控制學術界的打手和阻礙創新研究及應用的最大障礙。申請人的遭遇因涉及人才評價、作風學風問題及被申請人瀆職行為,在高等學校內極具代表性,一旦公開曝光,備受教育工作者關註。人民需要一個公正的判決!

公民有什麼途徑來監督行政部門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守誠信底線工作,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如果放任監察對象上海交通大學違法亂紀,又怎麼實現中辦發〔2019〕35號文件中的主要目標:力爭1年內轉變作風改進學風的各項治理措施得到全面實施,3年內取得作風學風實質性改觀。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申請人的訴請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裁定不予立案適用法律錯誤,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審法院(2021)京01行初字740號和(2022)京行終11號的行政裁定書裁定,並裁定立案提審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程先華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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