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kreess

法碩民法背誦版 | 第十三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所謂占有,是指對物在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狀態。占有具有如下特征:1、占有的客體僅限於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2、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占有需要對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所謂占有,是指對物在事實上的管領、控制狀態。占有具有如下特征:

1、占有的客體僅限於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

2、占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占有需要對物產生瞭事實上的管領、控制。

二、占有的分類

(一)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根據是否具有合法本權為標準,占有可以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

有權占有,是指基於本權的占有。例如: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留置權人、質權人等的占有是有權占有(本權為物權);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等的占有亦為有權占有(本權為債權 )。

無權占有,是指欠缺本權的占有。如小偷對贓物的占有,拾得人對遺失物的占有,買賣合同無效後買受人對出賣物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根據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可以劃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本權而占有。如盜贓物的買受人信賴出賣人有所有權而購買並占有盜贓物的,為善意占有。

惡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自己沒有合法依據而占有。如盜贓物的買受人明知出賣人無所有權而購買並占有盜贓物的,為惡意占有。

區分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意義在於:

1.隻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善意占有人對於因維護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要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4. 無權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損毀、滅失的,占有人無論是否為善意均應返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根據是否直接管領、控制物而劃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控制。

間接占有,是指雖然沒有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控制,但是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對於直接占有人可以請求返還。

(四)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根據占有人是否把自己當作所有權人,可以劃分為自主和他主。

自主占有,是指視自己為所有權人的占有。如盜賊對盜竊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視自己為非所有權人的占有。如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

三、占有的效力

1、權利推定效力:如果占有人對其占有之物行使權利,那麼推定其享有此權利,這是保護交易安全的需要。

2、權利取得效力:如果占有人符合法定要件,可以依據占有取得本權,例如:善意取得或者時效取得。

3、保護效力:占有人的占有無論是否為有權占有,他人均不得侵犯。

四、占有的保護

1、占有返還請求權:占有被侵犯的,占有人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但是應當自侵犯之日起1年內請求,一年期滿未行使的,占有返還請求權消滅。

2、排除妨害請求權:占有遭受妨害時,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者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3、消除危險請求權:占有面臨危險時,可以請求妨害人消除危險或者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消除危險。

4、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侵占行為或者妨害行為造成占有人之損害的,占有人可以請求妨害人賠償損害。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