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紕漏百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我餘俊作為在自己創辦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個縣級環境保護單位~雷山縣環境保護局這環境的執法單位退休,到凱裡市洗馬河街道居住的苗族文化中心苗疆聖地雷山的人士,2020年1

我餘俊作為在自己創辦的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一個縣級環境保護單位~雷山縣環境保護局這環境的執法單位退休,到凱裡市洗馬河街道居住的苗族文化中心苗疆聖地雷山的人士,2020年12月22月鑒於公安機關正在偵查案件之中,為維護社會穩定,從頭天就決定不支持、不參與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金融詐騙案難友到凱裡市行政中心的上訪活動,但是因為一大早在不少難友們電話邀請催促下,特別是有難友告訴我,現場有鬧事的傾向,我才不得不急急忙忙趕赴現場去阻止。

絕不能讓我們這些詐騙案的受害者,因為一時沖動或者被別有用心的利用,而變成瞭被法律制裁的暴徒去!

一到現場,大傢,特別是我又不吵又不鬧,在警方警告要我們離開,我與難友大傢正陸續離開現場的時候,卻被詐騙我們的罪犯王勇的傢鄉~黔東南州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王華胤這麼一個罪犯王勇的傢門帶隊,違反國傢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從黔東南州爐碧經濟開發區跨區飛到不屬於他管轄的凱裡市,來把我及另外五位陪殺的匯通惠詐騙案難友過抓瞭起來!

在當時匯通惠詐騙案難友比較集中,又特別是大傢聽說我被抓以後,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許許多多的匯通惠受害者及其親朋好友都參與瞭對我的積極營救。

於是乎,現場有警察向匯通惠詐騙案受害者宣佈“要把(『2020年貴州省委第五巡視組』單線聯系的)餘俊關到(巡視組離開黔東南以後的)2020年年底”的決心,因匯通惠詐騙案受害者上訪人員越來越多聚集起來強烈要求釋放我餘俊,而以失敗告終!

為什麼要把我餘俊這麼一位長期維護國傢安全、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的遵紀守法人士抓起來,關到2020年年底?

就是因為匯通惠金融詐騙案單線聯系我餘俊的『2020年貴州省委第五巡視組』曾經說過:

在2020年貴州省省委第五巡視組,年底離開黔東南前,要聯系餘俊我!

聽說我被非法拘押,世界各地、各行各業、各方各面的朋友,特別是匯通惠詐騙案難友們都紛紛通過微信或者電話向我表示慰問並瞭解原因和情況。我於是就在2020年12月26日發表瞭《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網絡文章,廣而告之免得我一一闡述。

就因為我發表《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這篇網絡文章,又再次觸及到瞭某些匯通惠詐騙案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傷痛!

我《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文章,27日獲得瞭包括黔東南州和凱裡市及其他地方領導,特別是貴州省公安廳督察長在內的微信朋友點贊,28日卻就被凱裡市治安專班以大十字派出所的名譽,電話“要我過去瞭解情況”為名給非法誘捕瞭。

之所以稱之為“非法誘捕”,原因有三:

一、我是苗族文化中心苗疆聖地雷山人,工作屬地是雷山。管理我的應該是雷山;

二、我在凱裡市洗馬河街道居住,要依法對我進行詢問或者拘傳,應該是洗馬河街道或者洗馬河派出所。而不是又像治安專班以凱裡市大十字派出所的名譽這樣的跨區域執法;

三、發表包括我《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文章在內的所有網絡作品,首先,必須獲得強大的、無孔不入的、全監控的網絡監管平臺通過;其次,即便網絡通過,地方主管輿論導向的宣傳機關或者網絡警察也可以通過與發佈者聯系,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刪除。或者直接通過黨和國傢以及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利,利用特殊手段進行隱蔽或者刪除!

事不過三,我就隻是舉這三個法例進行推動法制進程的申訴。各位看官意下如何?

請參與評判!謝謝!

為什麼因為一篇我安然無恙天下太平的廣而告之可有可無文章,就非得要想方設法把我拘留到『2020年貴州省省委第五巡視組』離開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不可?

其中玄機奧妙無窮……

且聽下回分解……

更荒唐可笑的是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裡市行政復議中心,對我在法定期限內2021年2月22日遞交的《強烈要求撤銷凱裡市公安局“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2969號”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按法律程序作出《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回應,多處存在回避尖銳的問題,避開實質上的拷問,繞開問題的關鍵,甚至答非所問,扭曲事實,避重就輕,逃避責任,有庇護違法執法的嫌疑!

下面,我逐一進行列舉,請黨和人民檢閱並作出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歷史性公正判決!

我餘俊2021年2月22日向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凱裡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中心遞交瞭《強烈要求撤銷凱裡市公安局“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2969號”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請求撤銷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年29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我餘俊的行政拘留處罰。

對我餘俊《強烈要求撤銷凱裡市公安局“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2969號”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作出答復的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貴州省凱裡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落款是2021年4月1日行文,但是19日才用郵政快件發出,20日才送到我的手中。

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貴州省凱裡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有以下狡辯與事實嚴重不符,有的文字扭曲事實,有的地方避重就輕,甚至故意繞開重點,避開一些實質性的關鍵問題!

下面,我餘俊作為當事人,代表黨和人民逐一進行嚴肅、認真、必須的撥亂反正~

一、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歪曲事實地聲稱:

是我餘俊自己說,我餘俊因網絡發表《因為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文章,被凱裡市公安局大十字派出所“誘捕”。

謹此,我再次嚴正聲明:

我餘俊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說的是治安專班誘捕我餘俊,不是大十字派出所!

二、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歪曲事實地聲稱:

是我餘俊自己說,以我餘俊“尋釁滋事”為由,決定對我餘俊處以拘留的行政處罰,拘留期滿後,又以申請人“誹謗”“盜竊”罪對申請人解除拘留。

謹此,我再次嚴正聲明!

我餘俊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是這樣寫道:

凱裡市公安局治安專班以大十字派出所名譽誘捕我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別是違反公安部為誹謗罪作出“各級公安機關要清醒地認識到,隨著國傢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群眾從不同角度提出批評、建議,是行使民主權利的表現。部分群眾對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發牢騷、吐怨氣,甚至發表一些偏激言論,在所難免。如果將群眾的批評、牢騷以及一些偏激言論視作侮辱、誹謗,使用刑罰或治安處罰的方式解決,不僅於法無據,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機攻擊我國的社會制度和司法制度,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各級公安機關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深刻認識嚴格準確、依法辦理好侮辱、誹謗案件的重要意義,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的要求,切實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執法不當而引發新的不安定因素。 準確把握侮辱、誹謗公訴案件的管轄范圍及基本要件。”的警示而頒發的公通字[2009]16號 《公安部關於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中“侮辱、誹謗案件一般屬於自訴案件,應當由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在沒有原告主體這最基本最起碼的法律要件的前提條件下,就違法地以“誹謗他人”的罪名,把人民賦予的執法權,公權私用地拘留瞭我這麼一位遵紀守法的典型模范代表!

在我這個不是案子的案子裡,治安專班給我安排的罪名,最初是荒唐羅列“尋釁滋事”,在執法辦案中心陰險歹毒巧立名目計劃安排“吸毒”罪名,到最後在釋放我時,慌裡慌張有意無意生拉活扯地以“盜竊”罪對我進行釋放!

三、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聲稱:

該案違法事實清楚。

2020年12月22日10時許,申請人餘俊等人因“匯通惠詐騙案”涉案資金問題到凱裡市行政中心市政府門口集聚,擾亂瞭市人民政府正常的辦案秩序,後被申請人前往處置驅散聚集人員,並將申請人餘俊等人帶至凱裡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進行詢問,詢問結束後對申請人餘俊等人進行瞭批評教育和告誡。

事實是:

1、我餘俊與黔東南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詐騙案受害者,2020年12月22日在凱裡市行政中心並沒有任何擾亂凱裡市人民政府正常的辦公秩序的違法行為,更沒有達到什麼所謂的嚴重程度;

2、既然如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稱的“前往處置驅散聚集人員”完成瞭處置任務,憑什麼又還非得要現場抓人?

3、所謂的“並將申請人餘俊等人帶至凱裡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實際上是在我們非常主動的配合下,協警竟然還強行扭送!

4、所謂在凱裡市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的“詢問”,明明就是誘供,目的就是想方設法讓我餘俊承認自己有罪!明明就是通過暗示和提醒等誘供手段,千方百計讓另外五位陪殺的黔東南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詐騙案受害者,領會“隻要說是餘俊叫大傢去凱裡市行政中心”就立即予以釋放!

5、所謂的“詢問結束後對申請人餘俊等人進行瞭批評教育和告誡。”,實際上根本沒有所謂的批評教育和告誡,倒是在釋放我們一行的大廳,一位警官同志對我說:“看瞭執法記錄儀的全部現場記錄,當時你穿著一件紅內衣,非常醒目。沒有任何一絲一毫的證據,能夠證明你有違法犯罪的行為”然後,他和另外一位警察例外地開警車,送我們到瞭我們難友們比較集中,非得要等我出來的派出所。

以上事實,有法律規定永久保存的執法記錄儀為證!

四、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歪曲事實謊稱:

2020年12月27日9時許,凱裡市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的民警在網上巡查時,發現申請人餘俊用昵稱“我為黔東南代言”的微信公眾號在網上發表名為《因為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文章,該文章有大量歪曲事實的語句,申請人餘俊把自己描述為“匯通惠”的受害者,將自己參與擾亂單位秩序的行為描述為被“設局陷害”,還稱自己以前經常看見凱裡市公安局王副局長到匯通惠公司拿禮物,“12.22”行政中心事件發生時,被申請人是由王華胤帶隊前往處置。

以上事實有餘俊本人陳述及申辯、其他證人證言、不實言論文章等證據證實。

但,事實是:

1、我餘俊網絡發表《因為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文章,通過瞭強大的網監,獲得瞭黔東南州、凱裡市等地方黨政領導點贊的文章,以事實為依據,沒有所謂“歪曲事實的語句”!

2、我本來實際就是“匯通惠”的受害者,並不是所謂的“描述為”;

3、謹此,我特別嚴正聲明的關鍵是~

我餘俊網絡發表《因為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文章中寫的是:

『二、據迎接我勝利出來的時候和事後難友們向我的反映:

“2020.12.22凱裡行政中心事件”警方發號施令的那頭高個子,是凱裡市公安局的一個副局長,和匯通惠金融詐騙案詐騙犯王勇,一樣都姓王。以前,經常見到這頭王副局長到匯通惠金融詐騙犯王勇的公司去拿禮物!』

並不是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歪曲事實謊稱的那樣,我餘俊『還稱自己以前經常看見凱裡市公安局王副局長到匯通惠公司拿禮物』!

為什麼非得要顛倒黑白歪曲誹謗是我餘俊『稱自己以前經常看見凱裡市公安局王副局長到匯通惠公司拿禮物』?

因為隻要這樣,凱裡市治安專班2020年12月28日以大十字派出所的名譽給我下的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29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我進行行政拘留的“誹謗他人”罪名才能成立!

首先,經過多方調查走訪,時至今日,我也沒有得到凱裡市公安局有王姓這麼一個副局長的準確音信;

其次,連生我養我的母親都騙我,才導致我這黔東南信息服務中心專門防盜防騙的負責人,在黔東南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詐騙案中上當受騙成為受害者,現在我除瞭相信我在中南海的大哥以外,我誰的再也不相信!

所以,現在我也懷疑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中稱的:『“12.22”行政中心事件發生時,被申請人是由王華胤帶隊前往處置』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因為:

1、網絡搜索“王華胤”,隻有一個唯一的小篇幅這麼介紹~

姓名:王華胤

職務:貴州省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三級警長。

領導分工:協助局長負責維穩處突、特巡警、警衛安保等方面工作,分管特巡警大隊,聯系幫扶灣水派出所、旁海派出所、凱棠派出所。

2008年8月至2013年9月,任貴州省凱裡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隊副大隊長;

2013年9月至2016年4月,任貴州省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民警;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任貴州省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

2018年9月至今,任貴州省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三級警長。

這就是我的懷疑:

(1)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可不是我《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文章中群眾所說的凱裡市公安局副局長!

(2)處置維穩突發事件的,首先是與公安有區別的特警,憑什麼公安來不來就先於特警之前發制人,難道是特警被取消瞭?還是其它別有用心的動機和原因?

(3)凱裡市警務防區的行政中心這麼一個集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和其他凱裡市黨政機關單位部門的重要樞紐地,憑什麼由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帶隊前往處置?凱裡市沒有相關的人瞭嗎?

2、既然非得要抬出王華胤這麼一個黔東南州公安局爐碧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副局長,來證明我《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網絡文章中寫得的『二、據迎接我勝利出來的時候和事後難友們向我的反映:

“2020.12.22凱裡行政中心事件”警方發號施令的那頭高個子,是凱裡市公安局的一個副局長,和匯通惠金融詐騙案詐騙犯王勇,一樣都姓王。以前,經常見到這頭王副局長到匯通惠金融詐騙犯王勇的公司去拿禮物!』屬於誹謗。

那到底是誹謗瞭凱裡市公安局沒有王姓副局長?

還是誹謗瞭他這王姓副局長是凱裡市公安局的副局長?

還是誹謗瞭他王華胤並不是與匯通惠金融詐騙案詐騙犯王勇,一樣都姓王?

還是誹謗瞭他王華胤經常到匯通惠金融詐騙犯王勇的公司去拿禮物?

作為人民中的一員,我餘俊有權利、責任和義務調查犯罪並瞭解事實真相!

隻是我還忙著為社會主義中國經濟建設作力所能及貢獻,為搶救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這樣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原生態文化和為少數民族地區黔東南的經濟發展作重要的貢獻,我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特別是我相信我們的黔東南州州委、州人民政府、州紀檢監察委和公檢法司的主要領導及其同志們,有您們在,黔東南的紅色江山就永不倒!那些黑惡勢力永遠沒有滋生的環境和條件!

3、王華胤既然與黔東南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詐騙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王勇董事長都同姓,又是在犯罪嫌疑人王勇這個同宗族的傢鄉爐山任公安機關領導,為什麼目無法紀地違反黨和國傢嚴格規定的回避制度,利用人民賦予為人民服務的職責,作為手中掌握的權利,竟然跨轄區違法執法?

是不懂法嗎?還是知法犯法?

4、作為註冊資金高達五千萬元人民幣,又在鎮遠縣、天柱縣和麻江縣有分公司的地方成功企業傢,又與王華胤都是王姓宗親,傢鄉爐山又是同姓宗親任公安機關領導,難道犯罪嫌疑人王勇在還沒有被抓之前,就不與王華胤有所交往?

沒有交往就不符合商業基本規矩和人之常情!

作為地方相關單位部門領導,到企業去走訪去檢查也順其自然,企業給一些小禮物也人之常情,何必搞得做賊心虛的否認?

如果有交往,那麼我《因配合巡視組工作被陷害》的網絡文章中,群眾向我反映的情況就基本屬實!

既然屬實,先不管其它,最起碼匆匆忙忙給我定的“誹謗”就不能成立!

既然“誹謗”不能成立,那就應該撤銷對我作出拘留的行政處罰!

撤銷瞭對我的行政處罰,立即就雲開霧散嘛!

何必,大傢自尋煩惱,找不快樂呢?

請大傢緊記這非法拘禁我的違法執法案件的這個關鍵!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我雖然隻是聽說而已,本來寫上去也沒有什麼大不瞭的,但既然黔東南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那些全心全意為人民幣服務的後臺和保護傘,已經因為被有關機關盯上而惶惶不可終日,它們必然負隅頑抗做最後的垂死掙紮,它們不絞盡腦汁竭盡全力把我與巡視組隔離開來,它們視如生命的政治前途就早已經終結!

它們不想方設法讓我進拘留所,那麼它們勢必被偉大的黨偉大的人民查辦而鋃鐺入獄一命嗚呼!

所以,我才在幾十篇有關黔東南匯通惠投資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詐騙案的網絡文章裡一再強調:

犯罪嫌疑人王勇本身就笨,非得要去做什麼發大財的個人中國夢?

犯罪嫌疑人王勇的後臺和保護傘也一樣的笨,在辦公室坐著領工資不好,非得要當什麼改革開放激流勇進的“排頭兵”?

現在好沒?

一天到晚鬼鬼祟祟、偷偷摸摸、緊緊張張、膽戰心驚的劃不來啊!

投案吧!

這樣就才腳踏實地安心一些!

當初我因為被拘留一事,一怒之下隨手寫瞭《致貴州省委書記諶貽琴的公開信》文章,發到網絡上還不到一天,就有相關人員估計受有關領導或者什麼的委托聯系我,以要我刪除《致貴州省委書記諶貽琴的公開信》這篇網絡文章為代價,問我因為被拘留一事,需要多少賠償?

我當時還大度地表示:凱裡不管怎麼說,也是我餘俊休養生息之地。都已經欠款幾百億瞭,我也不給凱裡添負擔。

來瞭幾批,看我不要經濟賠償,就表態,撤銷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29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我拘留的行政處罰。

對這意想不到的答復,我不假思索就同意瞭!

來人就表態:最多一個星期就解決!

我於是就不再在拘留我的問題上糾結,也不發表任何相關的文章!

於是就全力以赴一心一意就來落實我自己在多年前就計劃要在2021年,這偉大的黨誕生一百周年的特別時刻,用自己發表歌頌黨的視頻、圖片和文章來感黨恩,發起和推動系列宣傳黨的題材的活動!

但是,這一切卻又因為2021年4月20日維持凱公(大)行罰決字〔2020〕296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判的凱府行復決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而讓我先忙於應付訴訟去瞭!

偉大的黨,

我先把官司打瞭,再來歌頌您!

對不起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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