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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2022 (附條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22年第11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國傢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傢標準,編號為GB 5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2022年第116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發佈國傢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傢標準,編號為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國傢標準《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110-1987、《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1992、《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1993轉為推薦性國傢標準,編號分別為:GB/T 50110-1987、GB/T 50163-1992、GB/T 50193-1993。同時廢止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相關強制性條文: 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17第5.0.1、5.0.2、5.0.4、5.0.5、5.0.6、5.0.8、5.0.15(1、2、4)、6.5.1、10.3.3、12.0.1、12.0.2、12.0.3條(款)。 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第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6.8.3、10.1.1、11.2.2、11.2.5、12.1.11、12.2.3條。 三、《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第4.1.3、4.2.1、4.2.2、4.2.3、4.2.4、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條。 四、《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0151-2021第3.2.2(2)、3.2.3、3.2.6、3.3.2(1、2、4、5)、3.7.6、4.1.2(2、3、4、5)、4.1.3、4.1.11、4.2.6(1、2)、5.1.2(1、2、3)、5.2.2(1、2、3)、7.1.3(1、2)、7.1.7、8.1.1、9.2.4、9.3.19(7)、11.0.4條(款)。 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2019第5.0.6條。 六、《水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219-2014第3.1.2、3.1.3、3.2.3、4.0.2(1)、8.4.11、9.0.1條(款)。 七、《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2017第3.2.7、5.2.1、5.2.2、5.2.3、6.1.1、8.0.1條。 八、《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2007第3.0.8(3)、4.2.1、4.2.4、4.3.2、5.2.2、5.2.7、5.4.6、5.5.4、6.1.5、7.1.2、8.0.3條(款)。 九、《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2003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條(款)。 十、《幹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2004第1.0.5、3.1.2(1)、3.1.3、3.1.4、3.2.3、3.3.2、3.4.3、5.1.1(1)、5.2.6、5.3.1(7)、7.0.2、7.0.3、7.0.7條(款)。 十一、《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第3.1.4、3.1.5、3.1.15、3.1.16、3.2.7、3.2.9、3.3.1、3.3.7、3.3.16、3.4.1、3.4.3、3.5.1、3.5.5、4.1.3、4.1.4、4.1.8、4.1.10、5.0.2、5.0.4、5.0.8、6.0.1、6.0.3、6.0.4、6.0.6、6.0.7、6.0.8、6.0.10條。 十二、《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2007第7.1.1條。 十三、《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第2.2.1、3.1.3、3.1.5、3.2.2、4.1.1、4.2.1、4.2.2、4.2.3、4.2.4、5.3.2、5.4.1、5.4.2、5.4.3、5.4.4條。 十四、《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498-2009第3.2.4、3.3.1、3.3.3、3.4.2、4.3.4、4.6.1(3)、4.6.2(2)、5.2.1、6.1.1、7.2.8、8.1.3、8.2.4條(款)。 十五、《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2013第3.3.10、3.3.13、3.4.9(1、2、3)、3.5.1、3.5.10條(款)。 十六、《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第4.1.5、4.1.6、4.3.4、4.3.8、4.3.9、4.3.11(1)、4.4.4、4.4.5、4.4.7、5.1.6(1、2、3)、5.1.8(1、2、3、4)、5.1.9(1、2、3)、5.1.12(1、2)、5.1.13(1、2、3、4)、5.2.4(1)、5.2.5、5.2.6(1、2)、5.3.2(1)、5.3.3(1)、5.4.1、5.4.2、5.5.9(1)、5.5.12、6.1.9(1)、6.2.5(1)、7.1.2、7.2.8、7.3.10、7.4.3、8.3.5、9.2.3、9.3.1、11.0.1(1)、11.0.2、11.0.5、11.0.7(1)、11.0.9、11.0.12、12.1.1、12.4.1(1)、13.2.1條(款)。 十七、《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第3.1.2、3.1.5(2、3)、3.2.1、3.2.2、3.2.3、3.3.1、3.3.7、3.3.11、3.4.1、4.4.1、4.4.2、4.4.7、4.4.10、4.5.1、4.5.2、4.6.1、5.1.2、5.1.3、5.2.2、8.1.1條(款)。 十八、《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條(款)。 十九、《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1427-2021第4.2.2、4.2.8、4.8.1、4.8.2、4.8.3、5.3.5、5.4.1條。 本規范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戶網站公開,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7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傢標準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GB 55036-2022

前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願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瞭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於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佈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幹,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於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瞭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佈局要求主要規定瞭產業佈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佈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佈,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於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於既有建築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於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後,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傢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現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於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1 總則

1.0.1 為使建設工程中的消防設施有效發揮作用,減少火災危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1.0.2 建設工程中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必須執行本規范。1.0.3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並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用於控火、滅火的消防設施,應能有效地控制或撲救建(構)築物的火災;用於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消防設施,應能在規定時間內阻止火災蔓延。2.0.2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應具有在火災時可靠動作,並按照設定要求持續運行的性能;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滅火設施,其火災探測與聯動控制系統應能聯動滅火設施及時啟動。2.0.3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的性能和防護措施應與防護對象、防護目的及應用環境條件相適應,滿足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穩定和可靠運行的要求。2.0.4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位於爆炸危險性環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介質輸送管道和組件,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2.0.5 消防設施的施工現場應滿足施工的要求。消防設施的安裝過程應進行質量控制,每道工序結束後應進行質量檢查。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進行驗收;其他工程在施工完成後,應對其安裝質量、系統與設備的功能進行檢查、測試。2.0.6 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劑輸送管道,在安裝後應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2.0.7 消防設施的安裝工程應進行工程質量和消防設施功能驗收,驗收結果應有明確的合格與不合格的結論。2.0.8 消防設施施工、驗收過程應有相應的記錄,並應存檔。2.0.9 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應定期進行巡查、檢查和維護,並應保證其處於正常運行或工作狀態,不應擅自關停、拆改或移動。超過有效期的滅火介質、消防設施或經檢驗不符合繼續使用要求的管道、組件和壓力容器不應使用。2.0.10 消防設施上或附近應設置區別於環境的明顯標識,說明文字應準確、清楚且易於識別,顏色、符號或標志應規范。手動操作按鈕等裝置處應采取防止誤操作或被損壞的防護措施。

3 消防給水與消火栓系統

3.0.1 消防給水系統應滿足水消防系統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壓的要求。3.0.2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大於或等於0.60MPa。高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靜壓; 2 對於采用市政給水管網直接供水的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根據市政給水管網的工作壓力確定; 3 對於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壓力與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靜壓之和; 4 對於采用穩壓泵穩壓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為消防水泵零流量時的水壓與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靜壓之和、穩壓泵在維持消防給水系統壓力時的壓力兩者的較大值。3.0.3 設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給水管網,平時運行工作壓力應大於或等於0.14MPa,應保證市政消火栓用於消防救援時的出水流量大於或等於15L/s,供水壓力(從地面算起)大於或等於0.10MPa。3.0.4 室外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設置間距、室外消火栓與建(構)築物外墻、外邊緣和道路路沿的距離,應滿足消防車在消防救援時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當室外消火栓系統的室外消防給水引入管設置倒流防止器時,應在該倒流防止器前增設1個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應滿足相應建(構)築物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滅火、控火、冷卻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當室外消火栓直接用於滅火且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大於30L/s時,應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3.0.5 室內消火栓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消火栓的流量和壓力應滿足相應建(構)築物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滅火、控火的要求; 2 環狀消防給水管道應至少有2條進水管與室外供水管網連接,當其中一條進水管關閉時,其餘進水管應仍能保證全部室內消防用水量; 3 在設置室內消火栓的場所內,包括設備層在內的各層均應設置消火栓; 4 室內消火栓的設置應方便使用和維護。3.0.6 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由生活、生產給水系統管網直接供水時,應在引入管處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當采用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時,該倒流防止器應設置在清潔衛生的場所,其排水口應采取防止被水淹沒的措施。3.0.7 消防水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水質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應滿足水基消防設施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體、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應采取保障消防車安全取水與通行的技術措施,消防車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應滿足消防車可靠吸水的要求。3.0.8 消防水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滿足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的消防用水量要求,當消防水池采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中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在僅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的情況下,有效容積應大於或等於50m³,其他情況下應大於或等於100m³; 2 消防用水與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應采取保證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應保證消防水池有效容積內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沒深度應滿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運行安全和實現設計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應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顯示,消防水池應設置高低水位報警裝置; 5 消防水池應設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設施,並應采用間接排水。3.0.9 高層民用建築、3層及以上單體總建築面積大於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築,當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3.0.10 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積和壓力應能保證初期滅火所需水量; 2 屋頂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進出水管的閥門等應采取防止被隨意關閉的保護措施; 3 設置高位水箱間時,水箱間內的環境溫度或水溫不應低於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能防止出水管進氣。3.0.11 消防水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應確保在火災時能及時啟動;停泵應由人工控制,不應自動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應滿足消防給水系統所需流量和壓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驅動器的功率應滿足所選水泵流量揚程性能曲線上任何一點運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應采取自灌式吸水。從市政給水管網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應設置有空氣隔斷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機消防水泵應具備連續工作的性能,其應急電源應滿足消防水泵隨時自動啟泵和在設計持續供水時間內持續運行的要求。3.0.12 消防水泵控制櫃應位於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內,其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櫃位於消防水泵控制室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30;位於消防水泵房內時,其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櫃在平時應使消防水泵處於自動啟泵狀態。 3 消防水泵控制櫃應具有機械應急啟泵功能,且機械應急啟泵時,消防水泵應能在接受火警後5min內進入正常運行狀態。3.0.13 穩壓泵的公稱流量不應小於消防給水系統管網的正常泄漏量,且應小於系統自動啟動流量,公稱壓力應滿足系統自動啟動和管網充滿水的要求。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0.1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系統選型、噴水強度、作用面積、持續噴水時間等參數,應與防護對象的火災特性,火災危險等級、室內凈空高度及儲物高度等相適應。4.0.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早期抑制快速響應噴頭的倉庫及類似場所、環境溫度高於或等於4℃且低於或等於70℃的場所,應采用濕式系統。 2 環境溫度低於4℃或高於70℃的場所,應采用幹式系統。 3 替代幹式系統的場所,或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時嚴禁誤噴或嚴禁管道充水的場所,應采用預作用系統。 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場所或部位應采用雨淋系統: 1)火災蔓延速度快、閉式噴頭的開啟不能及時使噴水有效覆蓋著火區域的場所或部位; 2)室內凈空高度超過閉式系統應用高度,且必須迅速撲救初期火災的場所或部位; 3)嚴重危險級Ⅱ級場所。4.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水強度和作用面積應滿足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要求。4.0.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於滅火時,應大於或等於1.0h,對於局部應用系統,應大於或等於0.5h; 2 用於防護冷卻時,應大於或等於設計所需防火冷卻時間; 3 用於防火分隔時,應大於或等於防火分隔處的設計耐火時間。4.0.5 灑水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頭間距應滿足有效噴水和使可燃物或保護對象被全部覆蓋的要求; 2 噴頭周圍不應有遮擋或影響灑水效果的障礙物; 3 系統水力計算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應大於或等於0.05MPa; 4 腐蝕性場所和易產生粉塵、纖維等的場所內的噴頭,應采取防止噴頭堵塞的措施; 5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其高層主體內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 6 局部應用系統應采用快速響應噴頭。4.0.6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供水管網水力計算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應設置末端試水裝置,其他防火分區、樓層均應設置DN25的試水閥。末端試水裝置應具有壓力顯示功能,並應設置相應的排水設施。4.0.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環狀供水管網及報警閥進出口采用的控制閥,應為信號閥或具有確保閥位處於常開狀態的措施。

5 泡沫滅火系統

5.0.1 泡沫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的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控火的要求。5.0.2 保護場所中所用泡沫液應與滅火系統的類型、撲救的可燃物性質、供水水質等相適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於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儲罐火災的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2 用於撲救水溶性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火災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應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3 采用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撲救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火災的泡沫-水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應使用3%型水成膜泡沫液; 4 當采用海水作為系統水源時,應使用適用於海水的泡沫液。5.0.3 儲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類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水溶性可燃液體和對普通泡沫有破壞作用的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2 對於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為液上噴射系統; 3 對於非水溶性可燃液體的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直徑大於18m的非水溶性可燃液體固定頂儲罐、水溶性可燃液體立式儲罐,當設置泡沫炮時,泡沫炮應為輔助滅火設施; 4 對於高度大於7m或直徑大於9m的固定頂儲罐,當設置泡沫槍時,泡沫槍應為輔助滅火設施。5.0.4 儲罐或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大於或等於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餘量三者之和最大的一個儲罐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5.0.5 固定頂儲罐的低倍數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每個泡沫產生器應設置獨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應設置在罐壁上。5.0.6 儲罐或儲罐區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自泡沫消防水泵啟動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應小於或等於5min。當儲罐或儲罐區設置泡沫站時,泡沫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泡沫站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泡沫站嚴禁設置在防火堤、圍堰、泡沫滅火系統保護區或其他火災及爆炸危險區域內; 3 靠近防火堤設置的泡沫站應具備遠程控制功能,與可燃液體儲罐罐壁的水平距離應大於或等於20m。5.0.7 設置中倍數或高倍數全淹沒泡沫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為封閉或具有固定圍擋的區域,泡沫的圍擋應具有在設計滅火時間內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2 在系統的泡沫液量中應補償圍擋上不能封閉的開口所產生的泡沫損失; 3 利用外部空氣發泡的封閉防護區應設置排氣口,排氣口的位置應能防止燃燒產物或其他有害氣體回流到泡沫產生器進氣口。5.0.8 對於中倍數或高倍數泡沫滅火系統,全淹沒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自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手動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手動控制的固定式局部應用系統應具有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5.0.9 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應滿足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要求,同時應保證在設計流量范圍內泡沫液供給壓力大於供水壓力。

6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

6.0.1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和響應時間,應滿足系統有效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要求。6.0.2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水源的水量與水質,應滿足系統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運行和持續噴霧的要求。6.0.3 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管道應為具有相應耐腐蝕性能的金屬管道。6.0.4 自動控制的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6.0.5 水噴霧滅火系統的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使水霧直接噴射和覆蓋保護對象; 2 與保護對象的距離應小於或等於水霧噴頭的有效射程; 3 用於電氣火災場所時,應為離心霧化型水霧噴頭; 4 水霧噴頭的工作壓力,用於滅火時,應大於或等於0.35MPa;用於防護冷卻時,應大於或等於0.15MPa。6.0.6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細水霧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保證細水霧噴放均勻並完全覆蓋保護區域; 2 與遮擋物的距離應能保證遮擋物不影響噴頭正常噴放細水霧,不能保證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3 對於使用環境可能使噴頭堵塞的場所,噴頭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6.0.7 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持續噴霧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配電室等電子、電氣設備間,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文物庫、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等場所,應大於或等於30min; 2 對於油浸變壓器室、渦輪機房、柴油發電機房、液壓站、潤滑油站、燃油鍋爐房等含有可燃液體的機械設備間,應大於或等於20min; 3 對於廚房內烹飪設備及其排煙罩和排煙管道部位的火災,應大於或等於15s,且冷卻水持續噴放時間應大於或等於15min。6.0.8 細水霧滅火系統中過濾器的材質應為不銹鋼、銅合金,或其他耐腐蝕性能不低於不銹鋼、銅合金的金屬材料。濾器的網孔孔徑與噴頭最小噴孔孔徑的比值應小於或等於0.8。

7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7.0.1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類型和滅火劑應滿足撲滅和控制保護對象火災的要求,水炮滅火系統和泡沫炮滅火系統不應用於撲救遇水發生化學反應會引起燃燒或爆炸等物質的火災。7.0.2 室內固定水炮滅火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且消防炮安裝處應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為水炮和泡沫炮滅火系統供水的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應具有自動啟動功能。7.0.3 室內固定消防炮的設置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築結構或設施的遮擋。7.0.4 室外固定消防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炮的射流應完全覆蓋被保護場所及被保護物,其噴射強度應滿足滅火或冷卻的要求; 2 消防炮應設置在被保護場所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3 炮塔應采取防雷擊措施,並設置防護欄桿和防護水幕,防護水幕的總流量應大於或等於6L/s。7.0.5 固定消防炮平臺和炮塔應具有與環境條件相適應的耐腐蝕性能或防腐蝕措施,其結構應能同時承受消防炮噴射反力和使用場所最大風力,滿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滅火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水或泡沫的時間應小於或等於5min,固定幹粉炮滅火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幹粉的時間應小於或等於2min。7.0.7 固定水炮滅火系統的水炮射程、供給強度、流量、連續供水時間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滅火用水的連續供給時間,對於室內火災,應大於或等於1.0h;對於室外火災,應大於或等於2.0h。 2 滅火及冷卻用水的供給強度應滿足完全覆蓋被保護區域和滅火、控火的要求。 3 水炮滅火系統的總流量應大於或等於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水炮流量之和、滅火用水計算總流量與冷卻用水計算總流量之和兩者的較大值。7.0.8 固定泡沫炮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儲存量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泡沫混合液的總流量應大於或等於系統中需要同時開啟的泡沫炮流量之和、滅火面積與供給強度的乘積兩者的較大值; 2 泡沫液的儲存總量應大於或等於其計算總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應具有在規定流量范圍內自動控制混合比的功能。7.0.9 固定幹粉炮滅火系統的幹粉存儲量、連續供給時間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幹粉的連續供給時間應大於或等於60s; 2 幹粉的儲存總量應大於或等於其計算總量的1.2倍; 3 幹粉儲存罐應為壓力儲罐,並應滿足在最高使用溫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幹粉驅動裝置應為高壓氮氣瓶組,氮氣瓶的額定充裝壓力應大於或等於15MPa; 5 幹粉儲存罐和氮氣驅動瓶應分開設置。7.0.10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中的閥門應設置工作位置鎖定裝置和明顯的指示標志。7.0.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中單臺炮的流量,對於民用建築,不應小於20L/s;對於工業建築,不應小於30L/s。 2 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於1.0h。 3 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的啟動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相對於自動控制應具有優先權。 4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後,應至少有2臺滅火裝置對火源掃描定位和至少1臺且最多2臺滅火裝置自動開啟射流,且射流應能到達火源。 5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後,對應火源探測裝置的滅火裝置應自動開啟射流,且其中應至少有一組滅火裝置的射流能到達火源。

8 氣體滅火系統

8.0.1 全淹沒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不應用於經常有人停留的場所。8.0.2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護區圍護結構的耐超壓性能,應滿足在滅火劑釋放和設計浸漬時間內保持圍護結構完整的要求; 2 防護區圍護結構的密閉性能,應滿足在滅火劑設計浸漬時間內保持防護區內滅火劑濃度不低於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惰化濃度的要求; 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8.0.3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滅火濃度或設計惰化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滅火濃度應大於或等於滅火濃度的1.7倍,且應大於或等於34%(體積百分比濃度); 2 對於其他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滅火濃度應大於或等於滅火濃度的1.3倍,設計惰化濃度應大於或等於惰化濃度的1.1倍; 3 在經常有人停留的防護區,滅火劑釋放後形成的濃度應低於人體的有毒性反應濃度。8.0.4 一個組合分配氣體滅火系統中的滅火劑儲存量,應大於或等於該系統所保護的全部防護區中需要滅火劑儲存量的最大者。8.0.5 滅火劑的噴放時間和浸漬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或惰化的要求。8.0.6 用於保護同一防護區的多套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滅火時同時啟動,相互間的動作響應時差應小於或等於2s。8.0.7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佈置應滿足滅火劑在防護區內均勻分佈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應直接朝向可燃液體的表面。局部應用氣體滅火系統的噴頭佈置應能保證保護對象全部處於滅火劑的淹沒范圍內。8.0.8 用於撲救可燃、助燃氣體火災的氣體滅火系統,在其啟動前應能聯動和手動切斷可燃、助燃氣體的氣源。8.0.9 氣體滅火系統的管道和組件、滅火劑的儲存容器及其他組件的公稱壓力,不應小於系統運行時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壓力。滅火劑的儲存容器或容器閥應具有安全泄壓和壓力顯示的功能,管網系統中的封閉管段上應具有安全泄壓裝置。安全泄壓裝置應能在設定壓力下正常工作,泄壓方向不應朝向操作面或人員疏散通道。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安全泄壓裝置應通過專用泄壓管將泄壓氣體直接排至室外。高壓二氧化碳儲存容器應設置二氧化碳泄漏監測裝置。8.0.10 管網式氣體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預制式氣體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的啟動方式。

9 幹粉滅火系統

9.0.1 全淹沒幹粉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系統動作時防護區不能關閉的開口應位於防護區內高於樓地板面的位置,其總面積應小於或等於該防護區總內表面積的15%; 2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並應具有自行關閉的功能。9.0.2 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速應小於或等於2m/s; 2 在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的噴頭噴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 3 可燃液體保護對象的液面至容器緣口的距離應大於或等於150mm。9.0.3 幹粉滅火系統應保證系統動作後在防護區內或保護對象周圍形成設計滅火濃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全淹沒幹粉滅火系統,幹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大於30s; 2 對於室外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幹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小於60s; 3 對於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幹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小於60s;對於其他室內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幹粉持續噴放時間不應小於30s。9.0.4 用於保護同一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多套幹粉滅火系統應能在滅火時同時啟動,相互間的動作響應時差應小於或等於2s。9.0.5 組合分配幹粉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大於或等於該系統所保護的全部防護區中需要滅火劑儲存量的最大者。9.0.6 幹粉滅火系統的管道及附件、幹粉儲存容器和驅動氣體儲瓶的性能應滿足在系統最大工作壓力和相應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噴頭的單孔直徑應大於或等於6mm。9.0.7 幹粉滅火系統應具有在啟動前或同時聯動切斷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的氣體、液體供應源的功能。9.0.8 用於經常有人停留場所的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應具有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其他情況的全淹沒和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均應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

10 滅火器

10.0.1 滅火器的配置類型應與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和危險等級相適應,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A類火災場所應選擇同時適用於A類、E類火災的滅火器。 2 B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於B類火災的滅火器。B類火災場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體(極性溶劑)且選擇水基型滅火器時,應選用抗溶性的滅火器。 3 C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於C類火災的滅火器。 4 D類火災場所應根據金屬的種類、物態及其特性選擇適用於特定金屬的專用滅火器。 5 E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於E類火災的滅火器。帶電設備電壓超過1kV且滅火時不能斷電的場所不應使用滅火器帶電撲救。 6 F類火災場所應選擇適用於E類、F類火災的滅火器。 7 當配置場所存在多種火災時,應選用能同時適用撲救該場所所有種類火災的滅火器。10.0.2 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應根據被保護對象的情況和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確定,並應保證最不利點至少在1具滅火器的保護范圍內。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和最低配置基準應與配置場所的火災危險等級相適應。10.0.3 滅火器配置場所應按計算單元計算與配置滅火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單元中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器配置數量應根據配置場所內的可燃物分佈情況確定。所有設置點配置的滅火器滅火級別之和不應小於該計算單元的保護面積與單位滅火級別最大保護面積的比值。 2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於2具。10.0.4 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應影響人員安全疏散。當確需設置在有視線障礙的設置點時,應設置指示滅火器位置的醒目標志。10.0.5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場所,並應采取與設置場所環境條件相適應的防護措施。10.0.6 當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和建(構)築物總平面佈局或平面佈置等發生變化時,應校核或重新配置滅火器。10.0.7 滅火器應定期維護、維修和報廢。滅火器報廢後,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更換。10.0.8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 1 筒體銹蝕面積大於或等於筒體總表面積的1/3,表面有凹坑; 2 筒體明顯變形,機械損傷嚴重; 3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機構; 4 存在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現象; 5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6 不能確認生產單位名稱和出廠時間,包括銘牌脫落,銘牌模糊、不能分辨生產單位名稱,出廠時間鋼印無法識別等; 7 筒體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 8 被火燒過; 9 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10.0.8規定的最大報廢期限。

11 防煙與排煙系統

11.1 一般規定

11.1.1 防煙、排煙系統應滿足控制建設工程內火災煙氣的蔓延、保障人員安全疏散、有利於消防救援的要求。11.1.2 防煙、排煙系統應具有保證系統正常工作的技術措施,系統中的管道、閥門和組件的性能應滿足其在加壓送風或排煙過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11.1.3 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機械排煙管道均應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內表面應光滑,管道的密閉性能應滿足火災時加壓送風或排煙的要求。11.1.4 加壓送風機和排煙風機的公稱風量,在計算風壓條件下不應小於計算所需風量的1.2倍。11.1.5 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應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當系統中任一常閉加壓送風口開啟時,相應的加壓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當任一排煙閥或排煙口開啟時,相應的排煙風機、補風機均應能聯動啟動。

11.2 防煙

11.2.1 下列建築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 1 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 2 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 3 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工業建築。11.2.2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於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樓梯間、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分別獨立設置; 2 對於在梯段之間采用防火隔墻隔開的剪刀樓梯間,當樓梯間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時,每個樓梯間、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均應分別獨立設置; 3 對於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建築中的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其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不應大於100m。11.2.3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防煙樓梯間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應具有面積大於或等於2.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應具有面積大於或等於3.0㎡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11.2.4 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避難層中的避難區,應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或開口,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於或等於避難區地面面積的2%,且每個朝向的面積均應大於或等於2.0㎡。避難間應至少有一側外墻具有可開啟外窗,其可開啟有效面積應大於或等於該避難間地面面積的2%,並應大於或等於2.0㎡。11.2.5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送風量應滿足不同部位的餘壓值要求。不同部位的餘壓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閉避難層(間)、封閉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25Pa~30Pa; 2 防煙樓梯間與疏散走道之間的壓差應為40Pa~50Pa。11.2.6 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並應能在防火分區內的火災信號確認後15s內聯動同時開啟該防火分區的全部疏散樓梯間、該防火分區所在著火層及其相鄰上下各一層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閉加壓送風口和加壓送風機。

11.3 排煙

1.3.1 同一個防煙分區應采用同一種排煙方式。11.3.2 設置機械排煙系統的場所應結合該場所的空間特性和功能分區劃分防煙分區。防煙分區及其分隔應滿足有效蓄積煙氣和阻止煙氣向相鄰防煙分區蔓延的要求。11.3.3 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沿水平方向佈置時,應按不同防火分區獨立設置; 2 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其機械排煙系統應豎向分段獨立設置,且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於或等於50m,住宅建築中每段的系統服務高度應小於或等於100m。11.3.4 兼作排煙的通風或空氣調節系統,其性能應滿足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11.3.5 下列部位應設置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閥應具有在280℃時自行關閉和聯鎖關閉相應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煙管道與每層水平排煙管道連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2 一個排煙系統負擔多個防煙分區的排煙支管上; 3 排煙風機入口處; 4 排煙管道穿越防火分區處。11.3.6 除地上建築的走道或地上建築面積小於500m²的房間外,設置排煙系統的場所應能直接從室外引入空氣補風,且補風量和補風口的風速應滿足排煙系統有效排煙的要求。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0.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自動和手動觸發報警裝置,系統應具有火災自動探測報警或人工輔助報警、控制相關系統設備應急啟動並接收其動作反饋信號的功能。12.0.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各設備之間應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協議。12.0.3 火災報警區域的劃分應滿足相關受控系統聯動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災探測區域的劃分應滿足確定火災報警部位的工作要求。12.0.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總線上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每隻總線短路隔離器保護的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的總數不應大於32點。總線在穿越防火分區處應設置總線短路隔離器。12.0.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火災聲、光警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聲、光警報器的設置應滿足人員及時接受火警信號的要求,每個報警區域內的火災警報器的聲壓級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且不應低於60dB; 2 在確認火災後,系統應能啟動所有火災聲、光警報器; 3 系統應同時啟動、停止所有火災聲警報器工作; 4 具有語音提示功能的火災聲警報器應具有語音同步的功能。12.0.6 火災探測器的選擇應滿足設置場所火災初期特征參數的探測報警要求。12.0.7 手動報警按鈕的設置應滿足人員快速報警的要求,每個防火分區或樓層應至少設置1個手動火災報警按鈕。12.0.8 除消防控制室設置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連接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12.0.9 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設置消防應急廣播。具有消防應急廣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廣播系統,應具有強制切入消防應急廣播的功能。12.0.10 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和可直接報火警的外線電話,消防專用電話網絡應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12.0.11 消防聯動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需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其聯動觸發信號應為兩個獨立的報警觸發裝置報警信號的“與”邏輯組合; 2 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能按設定的控制邏輯向各相關受控設備發出聯動控制信號,並接受其聯動反饋信號; 3 受控設備接口的特性參數應與消防聯動控制器發出的聯動控制信號匹配。12.0.12 聯動控制模塊嚴禁設置在配電櫃(箱)內,一個報警區域內的模塊不應控制其他報警區域的設備。12.0.13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組成,可燃氣體探測器不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的報警總線。12.0.1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應獨立組成,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的設置不應影響所在場所供配電系統的正常工作。12.0.15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應單獨佈線,相同用途的導線顏色應一致,且系統內不同電壓等級、不同電流類別的線路應敷設在不同線管內或同一線槽的不同槽孔內。12.0.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於B2級的耐火銅芯電線電纜,報警總線、消防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用電話等傳輸線路應采用燃燒性能不低於B2級的銅芯電線電纜。12.0.1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控制與顯示類設備的主電源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不應使用電源插頭。12.0.18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防護等級應滿足在設置場所環境條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 GB 55036-2022

條文說明

起草說明

一、基本情況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19年工程建設規范和標準制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19]8號)的要求,編制組在國傢現行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瞭國外技術法規、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並與國傢法規政策相協調,經廣泛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編制瞭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是: 1 規定瞭本規范的總體目標、要求、適用范圍,以及與其他規范之間的關系; 2 消防設施的基本規定; 3 消防給水與消火栓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5 泡沫滅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6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7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8 氣體滅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9 幹粉滅火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10 滅火器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11 防煙與排煙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術措施。 本規范主要規定瞭在建設工程中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應滿足的基本目標、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條款未規定具體的技術參數、明確的技術措施和具體的維護管理要求。在實際工程建設和消防設施的使用和日常維護中,應符合本規范規定的目標、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有關具體措施、技術參數等可以按照國傢相應消防設施的技術標準等由相關責任主體確定,以保證建設工程中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能夠可靠和有效發揮作用。

下列工程建設標準的強制性條文按本規范執行: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17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110-198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2013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泡沫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0151-2021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199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標準》GB 50166-2019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1993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201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2017

《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2007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2003

《幹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2004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

《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技術規范》GB 50440-2007

《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 50444-2008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施工與驗收規范》GB 50498-2009

《細水霧滅火系統技術規范》GB 50898-2013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2014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 51251-2017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 51309-2018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技術標準》GB 51427-2021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解釋。

二、本規范編制單位、起草人員及審查人員

(略)

三、術 語

1 消防水源 fire water 向水滅火設施、移動或固定消防水泵、消防車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給水管網、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體等。2 消防水池 fire reservoir 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動消防水泵、消防車吸水的儲水設施。3 高位消防水池(箱) elevated/gravity fire reservoir(tank) 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水的儲水設施。4 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constant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能始終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工作壓力和流量,火災時無需消防水泵加壓的供水系統。5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平時不能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工作壓力和流量,火災時需啟動消防水泵以滿足水滅火設施所需工作壓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統。6 低壓消防給水系統 low pressure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能滿足移動消防水泵或消防車等取水所需工作壓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統。7 穩高壓消防水系統 stabilized high pressure fire water system 通過穩壓設施維持管網內的水壓力大於或等於0.7MPa的消防水系統。8 消火栓系統 hydrant system/standpipe and hose system 由供水設施、消火栓、配水管網和閥門等組成的系統。9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sprinkler system 由灑水噴頭、報警閥組、水流報警裝置(水流指示器或壓力開關)等組件,以及管道、供水設施等組成,能在發生火災時噴水的自動滅火系統。10 水噴霧滅火系統 water spray fire system 由水源、供水設備、管道、雨淋報警閥(或電動控制閥、氣動控制閥)、過濾器和水霧噴頭等組成,向保護對象噴射水霧進行滅火或防護冷卻的系統。11 細水霧滅火系統 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供水裝置、過濾裝置、控制閥、細水霧噴頭等組件和供水管道組成,能自動和人工啟動並噴放細水霧進行滅火或控火的固定滅火系統。12 幹粉滅火系統 powde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幹粉供應源通過輸送管道連接到固定的噴嘴上,通過噴嘴噴放幹粉的滅火系統。13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固定消防炮和相應系統組件組成的固定滅火系統。14 泡沫滅火系統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由泡沫發生器、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儲罐、管網及配件、供水設施、消防控制電路等組成,滅火介質為泡沫的滅火系統。15 氣體滅火系統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 以氣體為主要滅火介質的滅火系統。16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 以水為射流介質,利用探測裝置對初期火災進行自動探測、跟蹤、定位,並運用自動控制方式實現射流滅火的固定滅火系統,包括滅火裝置、探測裝置、控制裝置、水流指示器、模擬末端試水裝置以及管網、供水設施等主要組件。17 防煙系統 smoke protection system 用於阻止火災煙氣侵入建築內某特定空間,並防止火災煙氣在其中積聚的設施或系統。18 排煙系統 smoke exhaust system 用於將建築內的火災煙氣排至建築物外的設施或系統。19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測火災早期特征、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為人員疏散、防止火災蔓延和啟動自動滅火設備提供控制與指示的消防系統。20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electrical fire monitoring system 當被保護電氣線路中的被探測參數超過報警設定值時,能發出報警信號、控制信號並能指示報警部位的系統,由電氣火災監控設備和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組成。

1 總 則

1.0.1 本條規定瞭本規范的編制目的和編制依據。消防設施是保障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消防設施的工程質量,有效發揮消防設施的功能,及時探測、撲救和控制火災,降低火災危害,是制定本規范的主要目的。

1.0.2 本條規定瞭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本規范規定瞭建設工程中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中設置的消防設施和既有建築的消防設施改造的設計、施工、驗收、使用和維護均應符合本規范。

1.0.3 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是以工程建設活動結果為導向的技術規定,突出瞭建設工程的規模、佈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但是規范中關鍵技術措施不能涵蓋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采用的全部技術方法和措施,僅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關鍵點”。很多關鍵技術措施具有“指令性”特點,即要求工程技術人員去“做什麼”,規范要求的結果是要保障建設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達到規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術人員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規范的要求去執行,需要進行全面判定,其中,重點是能否保證工程性能符合規范的規定。 進行這種判定的主體應為工程建設的相關責任主體,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節能條例》等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突出強調瞭工程監管、建設、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等各方主體的法律責任,既規定瞭首要責任,也確定瞭主體責任。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執行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是各方主體落實責任的必要條件,是基本的、底線的條件,有義務對工程規劃建設管理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規定進行判定。 同時,為瞭支持創新,鼓勵創新成果在建設工程中應用,當擬采用的新技術在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或推薦性標準中沒有相關規定時,應當對擬采用的工程技術或措施進行論證,確保建設工程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規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並應滿足國傢對建設工程環境保護、衛生健康、經濟社會管理、能源資源節約與合理利用等相關基本要求。

2 基本規定

2.0.1 本條規定瞭不同防護目標的消防設施的設置原則。滅火和控火是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的主要設置目標。應用滅火設施撲救火災,主要實現控制、抑制或撲滅火災的目標。其中,控制或抑制火災是在一定時間內限制火勢增長,或者進一步減少火災熱釋放速率並抑制火勢再次增長。撲滅火災是將火勢完全撲滅,使可燃物停止燃燒。 一些消防設施除瞭控火、滅火外,還具有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的作用。例如,水噴霧滅火系統可用於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生產、儲存裝置或裝卸設施的防護冷卻。防火分隔水幕利用密集噴灑形成的水墻或水簾阻火擋煙而起到防火分隔作用。

2.0.2 本條規定瞭消防設施啟動和運行的基本性能要求。建築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既要確保其有效性,也要具有足夠的可靠性。除消火栓系統、濕式及幹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閉式細水霧滅火系統外,大部分自動滅火系統(如泡沫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幹粉滅火系統、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和開式細水霧滅火系統等)需要與火災報警系統聯動自動啟動作為主要啟動方式。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的系統應確保其及時動作,系統的響應時間應滿足有效滅火、控火、防護冷卻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2.0.3 本條規定瞭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的性能和防護要求。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的選型和具體設計參數需要在綜合分析防護對象的功能和火災特點、不同防護目的及應用環境條件的基礎上確定,以既保證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穩定、可靠地運行,又兼顧技術上的先進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其中,防護對象主要考慮其使用功能、建築特征、火災類型、火災荷載、火災危險性等;防護目的主要分為控火、滅火、防護冷卻和防火分隔;環境條件主要考慮保護對象周圍的通風或對流情況、環境溫度、腐蝕度、潔凈度等。

2.0.4 本條規定瞭消防給水與滅火設施中位於爆炸危險環境的供水管道及其他滅火劑輸送管道和組件的靜電導除要求,以防止靜電火花而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

2.0.5 本條規定瞭消防設施施工時需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施工前、施工過程中和施工完成後的全過程保證施工質量的基本要求。 做好施工前的相關準備工作,使施工現場滿足消防設施施工的相應要求,是保證消防設施施工順利開展和施工質量的前提,主要包括相關技術資料、相關施工條件的準備等。如在施工前具備經審核批準的設計施工圖、設計說明書、主要組件的安裝及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技術資料,施工現場的場地、道路,施工中使用的水、電、氣等都需要滿足施工的要求。 消防設施在施工安裝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是必須嚴格把關的環節,任何一道工序的質量沒有保障,都可能導致消防設施無法實現其設定的功能目標。本條規定的消防設施每道工序在施工結束後都要進行相應的質量檢查,並要求在工程整體施工安裝完成後,根據消防設施正常工作條件、關鍵組件性能、整體設施性能等對安裝質量、系統與設備的功能進行相應的檢查、測試工作。尤其是隱蔽工程環節需要在隱蔽前就進行檢查驗收,避免為以後的使用埋下隱患,這是消防設施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重要內容之一。

2.0.6 本條規定消防設施在安裝完成後需對供水管道和滅火劑輸送管道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強度試驗是對系統管網的整體結構、所有接口、管道支吊架、基礎支墩等進行的一種超負荷考驗,嚴密性試驗是對系統管網滲漏程度的測試。實踐表明,這兩種試驗必不可少,是評定項目工程質量和系統功能的重要依據。管網沖洗是防止系統投入使用後發生堵塞的重要技術措施之一。

2.0.7 本條規定瞭消防設施竣工後需進行功能驗收。竣工驗收是消防設施工程交付使用前的一項重要技術工作。為確保系統功能,在工程項目竣工後應進行竣工驗收,開展相應的檢查試驗。

2.0.8 本條規定瞭消防設施施工、驗收過程中的記錄、存檔要求。消防設施施工過程中的記錄主要包括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施工過程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施工過程調試記錄等,這些記錄本身也是系統驗收時需要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消防設施驗收是對設計和施工質量的全面檢查,包括對消防設施設計內容進行檢查和必要的性能測試,有關內容均需要記錄並存檔備查,以備消防設施在檢修、改造等情況下使用。

2.0.9 本條規定要求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在投入使用後需定期巡查、檢查和維護。維護管理是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能否正常發揮作用的關鍵環節,隻有良好維護管理的滅火設施才能正常發揮作用。

2.0.10 本條規定瞭在各類消防設施的管道、組件等外表或附近應設置明顯的標志,以便平時維護保養和檢查系統組件的設置狀態,如控制閥門的啟閉狀態,並在火災時能夠及時、準確找到相應設施和組件並進行應急操作,確保及時啟動消防設施。

3 消防給水與消火栓系統

3.0.1 本條規定瞭消防給水系統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給水系統由消防水源、供水設施、消防供水管道、控制閥門等組成,是火災時向各類水滅火系統、防護冷卻系統、防火分隔系統和消防車或其他移動式裝備供水的基礎設施。系統的關鍵參數是流量、水壓及消防用水量,這些參數是保障各類水消防系統實現相應功能的基本指標,在設計和應用時應合理確定這些參數並能滿足系統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

3.0.2 本條規定瞭確定不同壓力制消防給水系統壓力的方法。消防給水系統的系統工作壓力是確定所用設備、器材、管材管件、閥門和配件等系統組件的工作壓力等級、選擇管材和設計管道的重要參數,是消防給水系統的基礎性能指標,需要準確確定,以確保系統在準工作狀態下安全運行,並防止在調試、驗收、檢測以及滅火救援等情況下因壓力超過系統組件和管道的額定壓力出現滲漏或損壞而使系統失效。

3.0.3 本條規定瞭市政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網的基本性能要求。市政消火栓是市政給水系統的基礎設施之一,也是滅火救援時供消防車取水的主要設施,其流量和壓力由市政給水管網提供,並應滿足在滅火時流量增大、水頭損失增加情況下的壓力需求和保證兩支水槍(按水槍出水口徑為19mm,每支水槍平均出水流量7.5L/s確定)撲救火災所需流量要求。

3.0.4 本條規定瞭室外消火栓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室外消火栓是消防給水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不同供水方式或壓力,室外消火栓具有向消防車供水、直接用於室外滅火撲救和防護冷卻、防止火災向相鄰建(構)築物蔓延等多重作用。室外消火栓系統的設置應充分考慮設置位置、流量、壓力等關鍵設計參數和系統其他組件對系統功能的影響,以保障其在消防救援時正常發揮作用。

3.0.5 本條規定瞭室內消火栓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室內消火栓系統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室內滅火救援的基本消防力量,也是撲救建築火災進入猛烈燃燒階段時的主要消防設施。室內消火栓的佈置方式、設置位置應便於消防救援人員快速查找和安全、方便使用,系統的供水應可靠,衡量系統供水能力的流量、壓力和火災延續時間等關鍵設計參數應滿足相應的防護目標。

3.0.6 本條規定瞭防止室內消防給水系統對其他用水性能產生不良作用的基本要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取水方式和路徑多樣,當從生產、生活給水管道上接入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受到污染,並應確保這些防止倒流設施自身的衛生性能符合相應的要求。

3.0.7 水質、水量是各類水源用作消防水源的基本性能指標。其中,水質是保障各類水滅火系統能夠持續、正常工作的基本條件,對於用水有特殊要求的滅火系統,還需符合相應的水質要求;水量是確保水滅火系統實現相應防護目標的根本保障。另外,當消防水源還需供消防車取水時,應設置取水口,且取水口的最大吸水高度要滿足消防車快速、方便和安全取水的要求。本條規定的這些要求是保證實現各類水滅火系統功能的基本要求。

3.0.8 本條規定瞭消防水池設置的基本要求。為保證消防給水系統和水滅火系統在撲救火災時有足夠的水量並確保可靠用水,消防水池應儲存火災延續時間內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和有效水位是確保消防水源充足和具有持續供水能力的重要指標,出水管的設置是消防水泵連續、安全運行的基本保障,必須保證。

3.0.9 本條規定瞭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的基本范圍。高位消防水箱具有在準工作狀態時為消防給水系統和水滅火系統穩壓、在發生火災時提供初期消防用水量的雙重作用,是保障水滅火系統撲救建築初起火災的重要設施。

3.0.10 本條規定瞭高位消防水箱設置的基本要求。高位消防水箱作為消防水泵啟動前為各類水滅火系統提供消防用水的重要設施,水量、水壓、水位、防凍和供水的可持續性等技術要求尤為重要,這些要求也是高位消防水箱在日常運維和監督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隻有確保這些關鍵環節的安全可靠,才能夠快速和高效地撲救建築初起火災,提高火災撲救效果。

3.0.11 本條規定瞭消防水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水泵是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向消防給水系統和水滅火系統提供所需流量和壓力的關鍵設備,應確保其在火災狀態下持續運行和安全可靠,流量、壓力、功率、吸水方式等關鍵參數應滿足實際運行的需要,並在零流量、小流量、額定流量以及過載流量等工況下不會發生損壞和故障。消防水泵不得設置自動停泵功能,否則會顯著削弱系統滅火能力,嚴重者會導致人員傷亡或更大的火災事故,其停止方式應根據火災撲救和消防水源等情況由具有管理權限的人員確定。

3.0.12 本條規定瞭消防水泵控制櫃的基本性能要求。消防水泵控制櫃是保證消防給水系統可靠運行的關鍵部件,在準工作狀態下的防水、防塵等性能和在火災狀態下的啟動性能必須得到保障,避免貽誤因滅火時機而影響火災撲救效果,甚至失敗。

3.0.13 本條規定瞭穩壓泵的基本性能要求。穩壓泵是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中維持系統壓力的主要組件,主要用於監測消防給水系統管網嚴密性和工作狀態,防止消防水泵頻繁啟動。其中,流量和壓力設置的合理性對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的安全可靠性和經濟性具有決定性作用,是確保消防給水系統在準工作狀態下持續運行的關鍵。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4.0.1 本條規定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置的基本原則。系統選型、噴水強度、作用面積和持續噴水時間等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在設計和使用過程中的關鍵參數。合理的系統選型是系統發揮滅火、控火、防火分隔和防護冷卻作用的基礎,噴水強度、作用面積、持續噴水時間等是系統實現上述防護目標的關鍵指標。這些參數的確定應充分考慮防護對象的火災特性、火災危險等級、室內凈高、儲物高度、室內環境等因素對系統正常運行和正常發揮功能的影響。

4.0.2 本條規定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選型的基本要求。根據系統的結構組成和技術特點不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分為多種形式,以適應不同的使用環境和保護對象。隻有在符合適用范圍的情況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才能夠實現對這些場所和保護對象初起火災的有效防控,以達到相應的控火和抑火目標。

4.0.3 本條規定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關鍵技術參數確定的基本要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防護目標是控制和撲救建築的初起火災、對建築分隔設施實施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噴水強度是單位時間單位面積上的有效噴水量,作用面積則體現系統的最大保護能力,系統應基於上述防護目標確定所需關鍵參數。

4.0.4 本條規定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用於不同防護目標時的持續噴水時間。持續噴水時間表征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運行能力,以確保系統在啟動後和設計防護時間內處於持續工作狀態。系統防護目標不同,所需持續噴水時間不同。用於滅火時,在規定的持續噴水時間下應保證對初起火災的有效控制;用於防護冷卻和防火分隔時,在規定的持續噴水時間下應滿足所需冷卻和隔熱要求。

4.0.5 本條規定瞭灑水噴頭的基本設置要求。灑水噴頭是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實現相應防護目標的關鍵環節,是衡量系統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能力的直接載體。灑水噴頭在選用、佈置和水力計算時,應結合設置場所和保護對象的特點確定,確保噴頭對初起火災的反應能力和正常的灑水分佈狀態,保證噴頭在啟動後能對保護對象實施全覆蓋保護。

4.0.6 本條規定瞭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的基本設置要求。末端試水裝置和試水閥是測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功能的重要手段,用於檢查系統是否處於良好的準工作狀態。末端試水裝置可以通過模擬噴頭的開啟情況檢驗系統的工作狀態,測試幹式系統和預作用系統的充水時間等,需要設置在系統供水管網的水力計算最不利點灑水噴頭處,並應能直觀顯示所在位置處的壓力。試水閥的作用是檢測本樓層、防火分區的配水管網內是否有水,可根據排水設施的位置確定試水閥的安裝位置。

4.0.7 本條規定是保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持續供水能力的關鍵技術措施之一。供水管網和報警閥進出口部位設置的控制閥既是系統的檢修閥,也是供水的控制閥,對於保障系統正常供水非常關鍵,無論系統處於準工作狀態還是運行狀態,均必須確保這些閥門處於常開狀態。

5 泡沫滅火系統

5.0.1 本條規定瞭泡沫滅火系統的基本性能要求。系統的工作壓力、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和連續供給時間等是保證系統正常發揮作用的關鍵技術參數。系統的這些關鍵參數應根據保護對象的火災特性、系統類型、防護目的等因素綜合確定。

5.0.2 本條規定瞭泡沫液選擇的原則要求。工程中常用的泡沫液有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抗溶氟蛋白泡沫液等,各類泡沫液的成分不同,適用范圍也不一樣,選型錯誤會導致系統無法有效發揮作用。泡沫液的選擇與系統的類型、可燃物的性質、供水水質相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宜的泡沫液是保證泡沫滅火系統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

5.0.3 本條規定瞭儲罐的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選型的原則要求。系統類型不同,適用的場景不同,儲罐的類型和大小、儲存的可燃液體種類都是影響儲罐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選型的主要因素,隻有選取適宜的系統類型,才能確保系統正常發揮作用。

5.0.4 本條規定瞭儲罐或儲罐區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撲救一次火災所需泡沫混合液用量的確定方法。系統儲存的泡沫液和水要在各種設定的火災工況下和連續供給時間內應能滿足系統供給強度的要求。

5.0.5 本條規定瞭固定頂儲罐的低倍數液上噴射系統管道的基本設置要求,以提高系統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因儲罐爆炸而導致系統不能正常工作。固定頂儲罐發生火災時,罐頂一般會被破壞,如何保證設置在罐體上的泡沫滅火系統的安全是系統設置必須考慮的問題。

5.0.6 本條規定瞭儲罐或儲罐區固定式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響應時間和泡沫站的基本設置要求,以確保系統能及時出泡沫滅火,保證在火災時泡沫站及泡沫站操作人員的安全。泡沫滅火系統將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輸送到保護對象的時間,是保證系統及時出泡沫、提高滅火效果的重要參數,泡沫站是比例混合裝置的設置場所,是系統的核心組成之一,必須保證其消防安全。

5.0.7 本條規定瞭中倍數或高位數全淹沒泡沫滅火系統防護區的基本性能要求。對於全淹沒系統,防護區的設置至關重要,需要考慮防護區圍護結構或泡沫圍擋的性能、泡沫損失的補償、排氣口的設置等因素,隻有設置合理的防護區才能保證系統的泡沫淹沒深度、淹沒時間等關鍵參數滿足設計要求,確保系統能夠有效發揮作用。

5.0.8 本條規定瞭中倍數或高倍數全淹沒系統和局部應用系統啟動的基本功能要求,以提高系統控制的可靠性,確保系統在防護區或保護對象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可靠啟動。滅火系統的啟動控制設置多種冗餘啟動方式是提高系統啟動可靠性的基本途徑。

5.0.9 本條規定瞭泡沫液泵的基本性能要求。泡沫液泵用於向系統供給泡沫液,是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關鍵組件,其性能高低關系到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能否向系統供給符合混合比要求的泡沫混合液,必須確保泡沫液泵的工作壓力和流量符合本條規定。

6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

6.0.1 本條規定瞭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設置的基本原則。系統的工作壓力、供給強度、持續供給時間、響應時間是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重要技術參數。這些參數在共同作用下能夠實現火災時系統及時啟動,在一定時間內持續噴放出具有特定噴霧特性,能夠以足夠的霧流密度到達著火區域或保護對象並起到冷卻、隔熱等作用的霧滴,使系統發揮既定功能,實現滅火、控火、防護冷卻、防火分隔等系統防護目標。系統需要基於不同防護目標,充分考慮保護對象自身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合理確定這些關鍵技術參數。

6.0.2 本條規定瞭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水源的基本性能要求。充足的水量和良好的水質是確保系統持續、可靠運行,充分發揮滅火、控火、防護冷卻或防火分隔等功能的必要條件。系統水源的水量既要滿足系統的最大設計流量要求,也要滿足系統持續噴霧時間內所需用水總量的要求。系統水源的水質要能夠保證系統的管道、管件、噴頭等主要組件不因雜質堵塞或腐蝕而影響其正常工作。

6.0.3 本條規定瞭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的管道材質要求。符合要求的管道材質是確保系統正常工作的必要保證。細水霧噴頭噴孔較小,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噴頭堵塞、影響滅火效果,管材應具有防止管道銹蝕、不利於微生物滋生的性能。細水霧滅火系統的工作壓力高,對管道的承壓能力要求高,系統管道的材質選擇需要綜合考慮管道的防腐、承壓等相關要求並兼顧經濟性。

6.0.4 本條規定瞭水噴霧滅火系統和細水霧滅火系統啟動的基本方式。多種系統啟動方式的設置是用以保證系統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及時啟動,以實現滅火或控火等系統防護目標。其中,機械應急操作的啟動方式一般在自動和手動啟動方式失效的情況下使用。

6.0.5 本條規定瞭水噴霧滅火系統噴頭設置的基本要求。水霧噴頭的水力特性決定瞭噴頭存在有效射程和一定的覆蓋范圍。同時,水霧噴頭在一定工作壓力下才能使出水形成噴霧狀態,並具備相應的霧動量、霧滴粒徑等霧化特性。而水霧噴頭具備良好的霧化特性是保證水噴霧滅火系統工作時能夠從噴頭噴出符合系統滅火或冷卻等功能要求的水霧的先決條件。與撞擊型水霧噴頭相比,離心霧化型噴頭噴射出的霧狀水滴是不連續的間斷水滴,其霧化程度更高,具有良好的電絕緣性能,適合在保護電氣設施的水噴霧滅火系統中使用。

6.0.6 本條規定瞭細水霧滅火系統噴頭設置的基本要求。細水霧噴頭是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核心組件之一,與其他水滅火系統相比,細水霧噴頭的噴霧孔徑小,噴出的細水霧霧滴粒徑小,需要一定距離實現有效成霧,並且更易受周圍環境條件影響而造成噴頭堵塞。為保證火災時噴頭噴出的細水霧能夠有效地施加到被保護區域或保護對象上,實現滅火、控火等系統功能,需要細水霧噴頭符合相應的佈置原則,滿足基本的防護要求。

6.0.7 本條規定瞭細水霧滅火系統保護不同場所或部位時的持續噴霧時間要求。細水霧滅火系統的持續噴霧時間是保證系統能否實現滅火、控火等目標並防止火災復燃的重要設計參數。本條根據細水霧滅火系統保護的不同場所的火災特點,考慮相應的系統選型、防護目標要求等,規定瞭系統的最小持續噴霧時間,以確保系統啟動後能夠按設定的參數持續工作至實現系統的相應防護目標。

6.0.8 本條規定瞭細水霧滅火系統過濾器材質和網孔大小的要求。與其他自動水滅火系統的噴頭相比,細水霧噴頭的過水孔徑小,更容易因水中雜質的存在而堵塞噴頭,影響系統的噴霧效果。因此過濾器是細水霧滅火系統不可或缺的關鍵部件之一。為瞭保證系統的過濾器充分發揮設置功能,避免因其自身腐蝕而產生雜質,要求過濾器具備在所用水質和應用環境條件下長期正常使用的耐腐蝕性能。同時,為瞭防止過濾器的濾網網孔太大造成噴頭堵塞,或者太小影響系統流量,要求系統中設置的過濾器濾網選擇合適的網孔孔徑。

7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7.0.1 本條規定瞭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基本設置要求。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按噴射介質、控制方式,滅火裝置流量大小及射流方式等可以分為不同的系統類型。系統的選型和滅火劑的選用應滿足系統的相應防護目標要求,並保證系統安全、可靠運行,不會給應用場所或保護對象帶來次生損失。在兼顧系統保護對象的建築特征、環境條件、可燃物類型、數量、分佈等因素的基礎上,選擇合理類型的系統及滅火劑,使系統特性與保護場所的特征和火災特點等影響因素相互匹配,才能充分發揮系統的滅火、冷卻等功效,實現系統的防護目標。

7.0.2 本條規定瞭室內固定水炮滅火系統的系統形式及消防水泵的啟動功能要求,以保證系統在火災情況下能夠及時啟動消防水泵並能夠更快噴射出水,為消防水炮提供發揮系統功能所需工作壓力和流量。

7.0.3 本條規定瞭室內固定消防炮的佈置要求。固定消防炮的安裝位置和高度要保證消防炮在允許的回轉和俯仰角范圍內不與周圍的建築結構或構件碰撞,避開消防炮保護范圍內射流路線上存在的障礙物,使消防炮的射流能夠完全覆蓋被保護對象,實現有效滅火或控火的防護目標。

7.0.4 本條規定瞭室外固定消防炮的佈置要求。作為提供區域性消防保護的室外消防炮系統,應具有使滅火介質的射流完全覆蓋整個防護區,阻止火勢向周圍區域連續蔓延的能力,並使滅火介質供給達到一定的噴射強度,以有效發揮系統滅火或冷卻的功效。

室外佈置的消防炮的射流受環境風向和風力的影響較大,應避免在側風向,特別是逆風向時的噴射,減小環境風對消防炮的有效射程、作用范圍、噴射強度等的影響。

當可燃液體儲罐區、石化裝置或大型油輪等防護對象高度高、面積大,或消防炮的射流受到高大建(構)築物或設備等阻擋,致使消防炮的射流不能完全覆蓋滅火對象而難以發揮作用時,需要設置消防炮塔。室外安裝的消防炮塔一般離火場較近,易受到雷擊、大風等作用,需要設置避雷裝置、防護欄桿和防護水幕,以減少火災和雷擊等對炮塔本身及安裝在炮塔上的設備、操作人員的傷害。

7.0.5 本條規定瞭固定消防炮平臺和炮塔結構的性能要求。消防炮平臺和炮塔是安裝消防炮、實施滅火劑噴射的主要設備,通常設置在室外,不少安裝在海邊、石化區等腐蝕性較強的環境中,經常承受自然環境的風力、雨雪等作用。消防炮的工作流量和工作壓力較大,噴射產生的反作用力較大。防腐蝕措施和結構安全性關系到炮塔的使用壽命和安全使用,需要采取合理的固定措施,確保施工及維護質量,以保證消防炮系統的結構及其固定牢固,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需要。此外,消防炮塔的結構設計和安裝應滿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不得影響消防炮的左右回轉或上下俯仰等滅火操作。

7.0.6 本條規定瞭不同類型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最大噴射響應時間,以保證火災時消防炮滅火系統能夠及時動作並噴射出相應的滅火介質,確保系統的控火和滅火效能。對於泡沫炮和水炮系統,該時間包括泵組的電機或柴油機啟動時間,真空引水時間,閥門開啟時間及滅火劑的管道通過時間等。對於幹粉炮系統,該時間主要取決於從貯氣瓶向幹粉罐內充氣的時間和幹粉的管道通過時間。本條有關固定水炮和泡沫炮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出水或泡沫的時間不應大於5min的規定,適用於幹式管路和濕式管路的水炮和固定炮系統。

7.0.7 本條規定瞭固定水炮滅火系統的主要技術參數要求。合理的供水時間、供給強度、流量、射程等主要技術參數是確保固定水炮滅火系統具備良好滅火能力的前提,與系統的防護目標、保護場所的用途、空間特性、火災危險性等因素有關。

有關水炮滅火系統的滅火和冷卻用水連續供給時間,室內場所按照中危險級民用建築和廠房的持續噴水時間確定;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烴儲罐、石化生產裝置和甲、乙、丙類液體或油品碼頭冷卻用水的連續供給時間考慮瞭石油化工工程、裝卸油品碼頭等的消防救援需要。

水炮滅火系統的總流量需要同時滿足系統滅火和冷卻用水的要求,水炮滅火系統的總流量取值應確保同一時間發生一次火災需要同時開啟噴射的所有水炮均能以其設定供給強度正常工作。

7.0.8 本條規定瞭固定泡沫炮滅火系統的流量、泡沫液儲存量等主要系統參數和系統主要組件泡沫比例混合裝置的功能要求。固定泡沫炮滅火系統的泡沫混合液的總流量,既要滿足需要同時使用的每門泡沫炮正常工作所需流量,又要能夠確保噴射到著火區域的泡沫液能達到足夠的供給強度和覆蓋范圍,以確保系統能夠達到滿足系統功能需要的供給強度和供給時間。

考慮到系統中泡沫液儲罐和混合液輸送管線中的泡沫液不能完全被利用,本條規定瞭泡沫液設計總量應為計算總量的1.2倍,以保證泡沫混合液的連續供給時間。根據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技術特點和控制要求,泡沫比例混合裝置要具有在規定的流量范圍內自動控制混合比的功能,以便系統操作和控制。

7.0.9 本條規定瞭固定幹粉炮滅火系統的存儲量、連續供給時間等主要系統參數和幹粉儲存罐及驅動瓶組的基本性能要求。為確保系統能夠有效滅火並防止復燃,在滿足單位面積幹粉滅火劑供給量的前提下,系統應具有在一定時間內保持連續噴射幹粉的能力。為此,系統應有足夠的幹粉滅火劑儲備。要求幹粉的儲存總量大於滅火計算總量,考慮瞭防止復燃所需幹粉用量和噴射路徑上的損失量。

幹粉儲存罐為壓力容器,滅火介質為幹粉,工作介質是氮氣。當系統工作時,不僅容器會承受較大的氣體壓力,而且各類幹粉滅火劑對金屬有一定的腐蝕作用,系統中設置的幹粉罐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耐腐蝕或防腐蝕性能。要求高壓氮氣瓶組與幹粉罐分開設置,主要是為避免幹粉長時間受壓、結塊,避免幹粉儲罐長期受壓。

7.0.10 本條規定瞭保證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中的閥門位置正確的措施,防止誤操作。

7.0.11 本條規定瞭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基本功能、性能要求和重要技術參數。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主要用於撲救建築內高大空間場所的固體物質火災。自動消防炮系統的流量和系統中每臺炮的流量是保證系統消防水量和滅火強度的關鍵,對於系統滅火的可靠性、安全性至關重要。系統的持續噴水時間是提高系統滅火效果、確保火災不復燃的關鍵。

系統應同時具有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功能,以保證系統操作與控制的可靠性。現場確認火災後必須立即啟動系統,要求現場的手動控制相對於自動控制具有優先權;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具有同等優先權。

在系統自動控制狀態下,要求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至少有2臺滅火裝置同時啟動掃描、定位火源並實施射流滅火,是一種安全冗餘設置要求。

根據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的特點,探測裝置不具備對火源距離信息的反饋功能,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發現火源的探測裝置需要關聯對應的滅火裝置同時開啟射流滅火,並要保證至少有一組滅火裝置的射流噴灑到火源,以保證系統有效滅火。

8 氣體滅火系統

8.0.1 全淹沒二氧化碳滅火系統的滅火濃度高,一旦噴放可能導致停留在防護區內的人員發生窒息和傷亡事故。本條規定是全淹沒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應用的安全性要求。

8.0.2 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需要在防護區內全部建立滅火濃度才能實現其滅火功能,本條規定瞭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防護區的基本性能要求,以保證系統可靠滅火,人員能夠及時疏散出防護區。防護區圍護結構具備相應的耐超壓性能和密閉性能,可以防止出現圍護結構變形破壞導致滅火劑流失。防護區的門朝向疏散方向開啟,並可自行關閉,既有助於防止滅火劑流失,也方便防護區內的人員及時撤離。

8.0.3 本條規定瞭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滅火濃度、設計惰化濃度要求。滅火濃度、惰化濃度是保證有效滅火、抑爆的基本參數,設計滅火濃度、設計惰化濃度應考慮滅火劑噴放後濃度分佈的不均勻性、噴放過程中的藥劑損失等因素。對於經常有人停留的防護區,應將滅火劑釋放後形成的濃度限制在對人身健康和安全危害較小的安全范圍內。

8.0.4 本條規定瞭組合分配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劑儲存量的基本要求,以保證系統所保護的任一防護區發生火災時,儲存的滅火劑都能滿足有效滅火所需用量的要求。

8.0.5 本條規定瞭滅火劑噴放時間、浸漬時間的確定原則。滅火劑的噴放時間、浸漬時間是保證氣體滅火系統有效滅火或確保阻止可燃氣體或蒸氣、粉塵持續發生爆炸的關鍵參數,需要結合防護對象的物質燃燒或爆炸特性、空間幾何特性和容積大小、滅火劑的種類根據試驗結果確定。

8.0.6 本條規定瞭同一防護區采用多套氣體滅火系統保護時,每套系統之間動作響應時差的要求。防護區內采用多套氣體滅火系統保護時,須嚴格控制每套系統的動作響應時間差,以保證各滅火劑儲存裝置同步噴放滅火劑,使防護區內各處在滅火劑的噴射時間內達到設計滅火濃度,確保有效滅火。

8.0.7 本條規定瞭氣體滅火系統噴頭佈置的基本要求。對於全淹沒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劑在防護區內的均勻分佈是整個防護區快速達到設計滅火濃度的前提。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噴頭射流方向應避免直接朝向可燃液體表面,防止滅火劑射流導致可燃液體飛濺造成流淌火或蔓延更大的范圍。對於局部應用氣體滅火系統,噴頭佈置需使保護對象全部處於滅火劑的淹沒范圍內,並達到滅火所需濃度。

8.0.8 本條規定瞭氣體滅火系統用於撲救可燃、助燃氣體火災時的基本要求,防止防護區內可燃氣體、助燃氣體出現復燃或發生爆炸事故。在具有聯動切斷裝置的前提下要求具有手動切斷方式,可以保證在聯動切斷方式失效時仍可手動關斷氣源。

8.0.9 本條規定瞭氣體滅火系統的管道、組件、儲存容器等的基本性能要求。氣體滅火系統的管道和組件、滅火劑的儲存容器及其他組件能夠有效承壓,是保證系統在發生火災時正常啟動、持續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在滅火劑的儲存容器或容器閥、系統中的封閉管段上需要設置安全泄壓措施,以防止意外的高壓泄放導致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失事故。高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依靠其飽和蒸氣壓儲存,難以采用承重方式監測其泄漏;低壓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在失電情況下儲存容器內存在高壓可能,儲存容器上的泄壓管應將泄壓的二氧化碳直接引至室外,防止二氧化碳中毒事故。

8.0.10 根據氣體滅火系統的特點設置合理的系統啟動方式,是提高系統啟動可靠性的關鍵。本條規定瞭氣體滅火系統的基本啟動功能要求,以確保系統在火災時能夠及時啟動、噴放滅火劑。

9 幹粉滅火系統

9.0.1 本條規定瞭采用全淹沒滅火方式幹粉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的基本性能要求。根據幹粉滅火劑的特點,防護區的開口大小和位置、房間的疏散門等會導致噴放的滅火劑流失,影響滅火濃度。幹粉滅火系統隻有在相對封閉的防護區內才能形成所需設計滅火濃度,從而實現抑火或滅火目標。

9.0.2 本條規定瞭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的噴頭佈置和保護對象周圍的環境條件。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滅火時需要將滅火劑直接噴射到保護對象周圍,並在保護對象表面建立滅火濃度。空氣流速、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的遮擋物會顯著削弱幹粉滅火系統的噴射速率,並直接影響實際噴放到保護對象表面的滅火劑量,應予避免。

9.0.3 本條規定瞭各類幹粉滅火系統設置的基本性能要求和噴放時間要求。幹粉噴放時間是關系幹粉滅火系統成功撲救初起火災的關鍵參數。不同滅火方式的幹粉滅火系統具有不同的最大或最小幹粉噴放時間:全淹沒幹粉滅火系統需要在短時間內將幹粉滅火劑噴放完畢,以盡快在防護區內形成足夠的滅火濃度;局部應用幹粉滅火系統向保護對象噴放滅火劑的時間需要持續一段時間,以彌補流失的幹粉滅火劑。

9.0.4 同一防護區或保護對象采用多套幹粉滅火系統(裝置)保護時,可靠性受每套系統的可靠性和同時啟動性能的影響。此類系統隻有確保系統啟動的可靠性,確保這些系統能同步啟動或相互間的啟動時間差很短,才能夠在整個防護區空間或保護對象表面形成所需設計滅火濃度。

9.0.5 本條規定瞭組合分配幹粉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要求。滅火劑儲存量是系統成功滅火的基本保障,滅火劑儲存量與防護區的凈容積、開口面積和噴射時間等有關。組合分配幹粉滅火系統保護的各防護區在發生火災時不會同時啟動,是采用此類系統的前提,因此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隻要滿足其中任一防護區滅火所需用量即可。

9.0.6 本條規定瞭幹粉滅火系統主要組件的性能要求。噴頭、管道及附件、幹粉儲存容器和驅動氣體儲瓶是幹粉滅火系統必不可少的組件,是保證系統在發生火災時正常運行的關鍵組件。這些組件在選用時,應按照系統在最不利情況下的使用需求確定,以確保系統能夠安全和持續運行。

9.0.7 本條規定瞭幹粉滅火系統撲救氣體和液體火災的基本要求。未切斷供應源的可燃氣體和液體火災撲滅後容易發生爆炸、復燃等危險,隻有在發生火災時聯動切斷可燃氣體和液體的供應源,幹粉滅火系統才能夠快速、高效地實施撲救,並達到滅火目的和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9.0.8 本條規定瞭幹粉滅火系統應具備的基本啟動功能。合理的啟動方式是確保幹粉滅火系統在火災時能夠可靠啟動並實施滅火的必要條件。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方式需結合保護對象和滅火方式、在正常工作模式和自動模式失效等不同工況下的啟動要求綜合確定。

10 滅火器

10.0.1 本條規定瞭滅火器選型的基本原則。根據場所的火災類型選擇相適應的滅火器,既要保證滅火器能夠發揮滅火作用,也要防止在同一場所內選配滅火劑不相容的滅火器、防止滅火劑與保護對象發生不利於滅火的逆化學反應。

10.0.2 本條規定瞭滅火器設置點的基本要求。在建築中應合理確定滅火器設置點的位置和數量,並在每個設置點配置足夠滅火級別和數量的滅火器,確保配置場所的滅火器保護范圍全覆蓋。

10.0.3 本條規定瞭滅火器配置數量的基本要求。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是實現相應防護目標的根本保障,應與所保護的計算單元的滅火需求匹配,滿足所在計算單元的最小需配滅火級別。一個計算單元內至少配置2具滅火器,共同作用有利於迅速、有效地撲滅初起火災;同時,兩具滅火器也可起到相互備用的作用。

10.0.4 本條規定瞭滅火器的基本設置要求。滅火器作為撲救初起火災的主要器材,發生火災時人員需要盡快取得滅火器進行滅火操作,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才能達到迅速取用、快速滅火的目的。

10.0.5 本條規定瞭保障滅火器正常性能的防護要求。滅火器隻有在符合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場所才能實現相應的滅火效能。對於二氧化碳等儲壓式滅火器,環境溫度超出使用溫度范圍時還可能會導致滅火器的內壓升高而引發意外事故。

10.0.6 本條規定瞭滅火器重新配置的基本原則。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危險等級、建築總平面佈局和平面佈置是確定滅火器配置的關鍵因素,對滅火劑要求、滅火器類型、滅火器的配置基準等有較大影響,當這些因素發生變化時,應校核和調整滅火器的配置。

10.0.7 本條規定瞭各類建築中所配滅火器的維護要求。定期維護和維修滅火器、到期報廢滅火器是消防設施日常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保證滅火器安全使用、能夠有效撲滅初起火災的重要保障。等效替代原則需要確保滅火器的配置級別不降低。

10.0.8 本條規定瞭滅火器報廢的基本要求。瓶體出現銹蝕、破損或超過報廢期限的滅火器,不僅會降低滅火效果,而且可能對使用人員造成人身傷害。

11 防煙與排煙系統

11.1 一般規定

11.1.1 本條規定瞭防煙、排煙系統的基本功能要求。火災煙氣是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因素,設置防煙、排煙系統旨在及時排出火災產生的高溫和有毒煙氣,阻止煙氣向發生火災的防煙分區外擴散,使人員在疏散過程中不會受到煙氣的直接作用,同時為消防救援人員進行滅火救援創造有利條件。

11.1.2 本條規定是確保防排煙系統正常工作的基本要求。防煙、排煙系統的設置需要綜合考慮建築的特性、火災煙氣的發展規律、系統的運行環境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系統在火災時能夠正常發揮作用。系統組件的質量及可靠性是系統能夠正常工作的基礎,各系統組件的性能要符合國傢相關標準,滿足火災情況下的正常使用要求。

11.1.3 本條規定瞭送風管道和排煙管道的基本性能要求。機械加壓送風管道和排煙管道在工作時均有可能受到火災或高溫作用,且排煙管道排出的煙氣溫度較高,系統管道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是保證火災時送風、排煙系統安全可靠運行的基本要求。除管道材質要求外,管道內表面的粗糙度、管道的密閉性尚需減少流動阻力及管道漏風量,以滿足系統正常工作、提高系統工作效率的要求。

11.1.4 本條規定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和機械排煙系統風機風量的計算要求。風機的額定風量應根據實際的計算風量及漏風等風量損失確定。

11.1.5 本條規定瞭加壓送風機、排煙風機、補風機的基本啟動功能要求。風機是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排煙系統、補風系統的核心組件,需要保證其能在火災時可靠啟動。系統同時具有現場手動啟動、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動啟動的功能,是保證系統及時可靠啟動的基本要求。常閉加壓送風口、排煙閥開啟時,表明已有火災發生,應能及時聯動相應的風機啟動。

11.2 防 煙

11.2.1 本條規定瞭建築中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防煙的范圍。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大於50m的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受風壓作用影響較大,利用建築本身的自然通風條件難以起到有效阻止煙氣進入人員疏散安全區域的作用,需要采用機械加壓送風的方式維持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內的正壓以阻止煙氣侵入。

11.2.2 本條規定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基本設置要求。要求樓梯間、合用前室或共用前室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獨立設置,規定系統的最大服務高度是提高機械加壓系統的可靠性,確保系統能夠在防煙樓梯間與前室、前室與疏散走道之間形成一定的壓力差或壓力梯度,是實現防煙目標的關鍵。

11.2.3 本條規定瞭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防煙前室自然排煙口的基本設置要求,以確保防煙樓梯間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自然通風防煙的有效性。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的樓梯間前室和消防電梯前室,通風開口的面積大小是影響防煙效果的主要因素,隻有保證一定的開口面積才能確保防煙的有效性。

11.2.4 本條規定瞭建築中避難區自然排煙口的基本設置要求。避難層和避難間是建築內人員,尤其是行動不便者避免火災威脅、等待救援的安全場所,避難區采用自然通風方式防煙時,自然通風口的面積和朝向均需要符合本條規定。

11.2.5 本條規定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送風量的基本要求。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在防煙部位的餘壓值是考察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性能的一個重要技術指標,是確定系統送風量和風機選型的基礎。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設置應滿足各防煙部位餘壓值的要求,以便在疏散路徑上形成一定的壓力梯度,阻止煙氣侵入安全區域,並能滿足疏散門的開啟要求。

11.2.6 本條規定瞭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的聯動工作要求,以保證著火區域及其受影響較大區域中防煙部位能夠及時建立安全屏障,避免煙氣的侵入。火災時,加壓送風系統應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為滿足火災初期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首先,要保證防煙系統能夠及時聯動開啟;其次,聯動范圍要滿足設計要求,符合疏散策略。

11.3 排 煙

11.3.1 本條規定瞭同一個防煙分區排煙方式的要求,以確保排煙系統的有效性。當同一個防煙分區內同時采用自然排煙方式和機械排煙方式排煙時,自然排煙的排煙口可能會變為進風口而影響排煙效果。

11.3.2 本條規定瞭防煙分區劃分的基本要求。劃分防煙分區旨在提高排煙效率,使設置的排煙系統更加合理,避免煙氣蔓延和影響范圍擴大。防煙分區劃分應根據場所的具體情況,結合排煙場所的空間特性和功能分區、防煙分區的面積大小、擋煙設施的設置等因素確定。

11.3.3 本條規定瞭機械排煙系統水平和豎向佈置的基本要求,以保證系統在火災時的安全和運行的有效性、可靠性。水平方向按防火分區獨立設置,有利於保證防火分區的完整性和防火分隔的可靠性;豎向分段佈置是為瞭避免排煙系統擔負樓層數太多或豎向高度過高,防止系統因故障波及面過大而降低系統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11.3.4 本條規定瞭與排煙系統合用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基本性能要求。排煙系統和通風、空氣調節系統一般需要分別單獨設置,確需合用時,一是系統各組件的性能要滿足排煙系統要求,二是要采取合理的技術措施,保證在發生火災時系統能順利地從通風或空調模式轉變為排煙模式。

11.3.5 本條規定瞭排煙防火閥的設置部位和功能要求,以阻止帶火煙氣或高溫煙氣進入排煙管道系統,保護排煙風機和排煙管道,防止火災向其他區域蔓延。排煙防火閥平時呈開啟狀態,火災時當排煙管道內煙氣溫度達到280℃時自動關閉,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漏煙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到隔煙阻火作用。

11.3.6 本條規定是確保建築內火災時人員疏散安全對補風系統設置及其性能的基本要求。排煙系統排煙時,通過補風形成理想的氣流組織,保持內部具有合適的壓力以迅速排除煙氣。補風系統設置不合理,會對排煙系統造成較大影響,降低排煙效率。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0.1 本條規定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觸發器件的基本設置要求和系統的基本功能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以實現火災早期探測和報警、向各類消防設備發出控制信號並接收設備反饋信號,實現預定消防功能為基本任務的一種自動消防設施,火災探測報警和消防聯動控制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對於火災探測報警功能,同時設置自動觸發器件和手動觸發器件是保證系統及時發出報警的基本要求。

12.0.2 本條規定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各設備之間相互兼容的基本性能要求,是確保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的基本保障條件。隻有當不同供應商提供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各設備之間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協議時,才能夠實現有效的數據交換,確保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系統控制的可靠性。

12.0.3 本條規定瞭火災報警區域和火災探測區域劃分的基本原則。報警區域的劃分主要是確保火災報警控制器準確確認火災報警區域,滿足消防聯動控制器對受控設備聯動控制編程的要求。探測區域的劃分主要是為瞭迅速而準確地探測出被保護區內發生火災的部位,使消防管理人員確定火災報警部位。合理劃分火災報警區域和探測區域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的前提。

12.0.4 本條規定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回路總線上短路隔離器的設置要求,以減少系統設備或回路總線短路故障的影響范圍,有效降低系統的故障風險。設置短路隔離器是保證系統整體功能不受故障部件影響的關鍵,一旦某個現場部件出現故障,短路隔離器即可有效隔離故障部件,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系統的整體功能不受故障部件的影響。

12.0.5 本條規定瞭火災聲、光警報裝置的設置和控制的基本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在火災確認後啟動火災警報器發出火災信號是系統的基本功能之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均需要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使之能夠在建築發生火災時及時向人員發出警報,警示人員迅速疏散,對保障人員的安全疏散具有重要作用。

12.0.6 本條規定瞭火災探測器選型的基本要求。火災探測器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基本組成部件,其合理選型是確保火災探測器對設置場所初起火災及時、準確探測報警的前提。在選擇火災探測器種類時,要綜合探測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火災初期的形成和發展特征、空間幾何特征、環境條件、聯動控制要求、可能引起誤報的原因等因素確定。

12.0.7 本條規定瞭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設置原則。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以手動方式產生火災報警信號,是火災探測報警系統的基本觸發器件和必要組成部分。合理設置手動火災報警按鈕,有利於人員在發現火災時及時向消防控制室報告火警,為火災處置和人員安全疏散贏得時間。

12.0.8 本條規定瞭在設置避難層的建築中,火災報警控制器和消防聯動控制器的設置部位和配接現場設備范圍的原則要求,以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運行的可靠性。設置避難層的建築,消防設施一般以避難層為界分段設置,現場設置的火災報警控制器所配接的火災探測器、模塊等設備不跨越避難層,是有效防止受控設備誤動作、增加系統可靠性的重要措施。

12.0.9 本條規定瞭消防應急廣播系統的設置原則和合用廣播系統強制啟動的功能要求。消防應急廣播系統是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基本組成部分,采用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多為高層建築或大型民用建築,這些建築內人員集中又較多,火災時影響范圍大,為瞭便於火災時統一指揮人員有序疏散,要求在集中報警系統和控制中心報警系統中設置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12.0.10 本條規定瞭消防控制室消防專用電話和外線電話系統的基本設置要求,以確保火災時消防控制室和建築內部重點部位及與消防救援機構消防通信的可靠性。將消防專用電話網絡設置為獨立的消防通信系統是確保火災時專用電話線路安全可靠的基本措施。

12.0.11 本條規定瞭系統聯動控制設計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保障消防聯動控制的可靠性。消防聯動控制在發生火災時按照預設的邏輯和時序實現對受控系統設備的聯動控制功能,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基本功能之一,其可靠與否直接關系到受控消防設備能否及時動作,對初期的火災控制和人員疏散至關重要。

12.0.12 本條規定瞭聯動控制模塊設置的基本要求,以確保聯動控制模塊工作的穩定性和可靠性。聯動控制模塊是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實現消防聯動控制功能的基本現場部件,具體設置需要註意:一是設置位置要保證自身工作的穩定性,確保其工作不受電磁等因素幹擾;二是不能采用跨報警區域的方式控制,要確保其僅控制本報警區域的設備。

12.0.13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子系統,屬於火災預警系統,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功耗、使用壽命和維護管理等方面和火災探測器均不同。本條規定瞭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以確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探測報警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12.0.14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屬於火災預警系統和供配電的保障系統,本條規定瞭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置的基本要求。為保障系統運行的穩定性,電氣火災監控設備要直接配接電氣火災監控探測器組成獨立的系統,且系統設置不應降低供配電系統的工作連續性和可靠性要求。

12.0.15 本條規定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佈線的基本要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屬於獨立的建築消防電氣系統,單獨佈線是其基本要求。本條規定一是為確保系統火災探測器、模塊等弱電設備運行等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二是便於系統的施工、維護與保養。

12.0.16 本條規定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供電線路、控制線路及傳輸線路選型的基本要求。系統線路的選型是系統佈線設計的關鍵環節,線路的防火性能直接影響系統在火災工況下的安全性和運行可靠性。系統的供電線路、消防聯動控制線路需要在火災時繼續工作,應具有相應的耐火性能,其他傳輸線路等要求具有一定的阻燃性,以避免在火災中發生延燃。

12.0.17 本條規定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火災報警控制器等控制與顯示類設備主電源的供電與連接要求。控制與顯示類設備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核心設備,其供電可靠性直接影響系統運行的穩定性和可靠性,主電源與消防電源供電線路直接連接是確保供電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12.0.18 本條規定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IP防護等級選擇的原則要求。IP防護等級是表征電器產品防塵、防潮或防水能力的指標。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備的防護等級選擇是確保系統設備在不同環境,尤其是潮濕、多塵等惡劣環境條件下穩定、可靠運行的前提,在工程中必須根據設備設置場所的環境條件合理確定設備的IP防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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