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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模板

甲 方: 住 址:法定代表人: 電 話:乙 方:住 址:法定代表人:電 話: 甲、乙雙方需要進行 項目合作(以下簡稱“本項目”),甲、乙雙方在本項目前期接觸及後續

甲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乙 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甲、乙雙方需要進行 項目合作(以下簡稱“本項目”),甲、乙雙方在本項目前期接觸及後續洽談過程中,會接觸知悉甲、乙雙方的有關商業秘密,為瞭維護甲、乙雙方的利益,現就有關保密事項共同簽訂商業秘密保密協議,具體內容如下:

一、甲、乙雙方保證共同遵守我國關於商業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並共同遵守雙方在本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各項條款的內容。

二、定義:

披露方為披露商業秘密的當事人。

接受方為接觸和知悉對方商業秘密的當事人。

合作方為接受方的關聯企業(子公司、母公司等)或企業關聯機構、或者根據本協議對接受方負有合同上的保密義務的第三方。

三、商業秘密的范圍及披露和使用目的:

3.1 甲、乙雙方商業秘密的范圍為:

3.1.1甲、乙雙方各自擁有的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公司介紹、組織結構、人員狀況及背景資料、經營管理、服務資訊、商業計劃,市場信息,客戶信息等;

3.1.2甲、乙雙方各自擁有的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完整的技術方案、技術成果、技術數據、針對技術問題的技術訣竅等;

3.1.3任何一方在商談本項目過程中產生的與本項目內容相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3.1.4 與甲乙雙方有關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於給雙方公司造成損害的資料等);

3.1.5上述信息無論是載於書面的或是載於任何其他非書面介質上的或是口頭上的,也無論是以供未來使用或是目前合作中正在應用或是以往曾經使用的,都屬於商業秘密的范圍。

3.2 商業秘密的披露和使用目的:

3.2.1披露方、接受方及其合作方隻應以3.2.2款的約定為目的披露和使用雙方披露的商業秘密,而且應履行下述第四條中的各項義務。

3.2.2披露方在本協議項下所涉及的商業秘密,僅限於接受方為實施本項目使用。

四、保密義務:

4.1 接受方及其合作方應對披露方所披露的商業秘密采取保護措施,並如接受方及其合作方慣常保護其自身同類性質的商業秘密一樣,至少不低於合理水平的關註程度使用所披露的商業秘密,並防止其受到非授權的使用、傳播和公佈。

4.2 接受方應將商業秘密的使用限制在其與進行合作項目相關的員工、有必要瞭解該機密信息的合法代表、保密協議簽署者或至少是受本協議保密義務約束的其他人員范圍內。

4.3未經授權許可,接受方及其合作方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除甲、乙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上述3.1中提及的任何商業秘密。

4.4 未經授權許可,接受方及其合作方不得部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除甲、乙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上述3.1中提及的任何商業秘密。

4.5未經授權許可,接受方及其合作方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除甲、乙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與上述3.1中內容相仿、相近或相類似的信息,或在公開場合傳播前述提及內容。

4.6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接受方需要披露商業秘密,接受方應在披露前的合理時間內書面通知披露方,並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將披露范圍控制在最小。

4.7 未經披露方的事先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對披露方的任何商業秘密進行復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接受方基於保密信息的復制品仍然為披露方的產權,且必須含有原密件上的保密或專有標識和圖案,披露方另有書面授權的除外。並且,在披露方要求或在雙方的業務關系終止時,接受方應立即向披露方歸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該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或事物,或者出具加蓋接受方公章的已銷毀披露方保密信息的書面聲明,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保密義務的例外:

在本協議中,接受方對下述信息不承擔保密義務:

5.1在接受方無過錯的情況下為公眾所知的信息;

5.2由接受方在披露前或未依靠所披露的信息自行開發的信息;

5.3依法披露的信息(但不能超出依法披露的范圍) ;

5.4接受方在事先征得披露方以書面蓋章形式同意的情況下披露的信息。

六、保密期限:

除本合同第五條約定外,本協議所述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為永久。雙方應當於合同履行完畢後(30日內),將披露方全部資料退還披露方或向披露方提供銷毀證明。本協議保密條款獨立存在,不因雙方本項目合作協議未達成或解除而失去效力。

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遵守本協議,若一方違反本協議,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賠償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保留依法追究對方法律責任的權利。雙方同意為各自雇員違反本協議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承擔全部的法律後果。

八、其他條款:

8.1 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協議經由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8.3 除非有本協議雙方的書面同意,否則,任何一方均不得把本協議的權利或責任進行分解或轉移。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於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得構成或被視為該方對這些權利的放棄或喪失。

8.4本協議所要求的或允許的所有通知和報告均以書面為準,且必須派人員送達,或用電子郵件、傳真或掛號信送達,同時要求對方返送回執,在人員送達、寄送五天後或電子郵件接收並被確認後視為已經送達。通知必須按本協議確定的地址或雙方書面約定的其他地址寄出。

九、法律適用及管轄:

9.1因本保密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甲乙雙方在此同意,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下無正文)

甲方:

授權代表:

公司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授權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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