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不同,勞動爭議主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人事爭議是國傢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聘用、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
通俗理解,絕大多數在民營企業上班的勞動者,一般是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系,而在企事業單位上班的(公立醫院、學校等)簽訂聘用合同的,就是人事關系。
不僅勞動爭議可以上仲裁委解決,人事爭議也可以上仲裁委解決。
最近咨詢人事爭議的比較多,就特地學習整理瞭一些有關人事方面的知識。
1、仲裁委隻受理有關辭職爭議、辭退爭議、聘用合同爭議,其他爭議一般不受理;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的聘用合同一般不低於3年,試用期可以約定12個月;
3、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10年,離退休不足10年的,有權提出要求訂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4、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30個工作日,事業單位可以解聘員工(這條件也太寬松瞭);
5、員工離職需要提前30天,但和勞動關系不一樣的是,雙方在聘用合同約定瞭其他辭職條件的,以聘用合同為準(一般事業單位並不是想走就能走的);
6、人事爭議和勞動爭議一樣,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
7、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同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8、事業單位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結果是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聘期考核就兩個檔次——合格或不合格(考核結果是關系到工資、崗位及合同到期是否續訂的);
9、獎罰分明。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處分: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
1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三部分構成;
11、聘用合同必備條款:合同期限、崗位職責、崗位紀律、工作條件、待遇、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12、這四種情況下,受聘人員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傢機關工作的;(4)服兵役。
13、聘用合同期限有四種:
(1)短期合同:期限三年(含)以下的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
(2)中期合同:期限三年(不含)以上的;
(3)長期合同:一直到退休為止;
(4)項目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14、崗位等級分為:管理崗、專業技術崗、工勤技能崗
管理崗:10個等級,1-10級職員崗位;
專業技術崗:高級崗(1-7級)、中級崗(8-10級)、初級崗(11-13級);
工勤技能崗:技術崗位(1-5級)、普通崗位(不分等級);
15、受處分的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在30日內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還不服可以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一般就是人力資源局)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