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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經典案例一·瀘州遺贈

【摘要】四川瀘州遺贈案是2001年轟動一時的“二奶案”,原告張學英(被繼承人黃永彬的情人)與被告蔣倫芳之夫黃永彬(已因病死亡的遺贈人)屬非法同居關系。被告蔣倫芳不能生育、且

【摘要】

四川瀘州遺贈案是2001年轟動一時的“二奶案”,原告張學英(被繼承人黃永彬的情人)與被告蔣倫芳之夫黃永彬(已因病死亡的遺贈人)屬非法同居關系。被告蔣倫芳不能生育、且夫妻感情多年不和,長期分居,雖然如此,蔣某仍在遺贈人病逝前一直照顧其生活。

遺贈人死亡前立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遺贈給原告,並進行瞭公證。後原告持遺囑向被告蔣倫芳請求給付,被告拒絕。原告由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按遺囑執行。

本案爭議焦點在遺贈協議是否有效。

兩審法院皆認為遺贈違背社會公德而無效。


【法律適用】

就本案而言,法律適用有無錯誤?

(由於起訴時《民法典》並未頒佈實施,故在此不討論相關內容)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公民的遺囑內容自由,本案中也不存在《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無效情形,是否能適用《民法通則》第七條?

《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確立瞭“公民遺囑內容自由”的法律規則 ;《民法通則》第七條則規定瞭“公序良俗”法律原則 。

張學英主張根據《繼承法》取得財產;蔣倫芳要求按照《民法通則》判決遺囑無效,適用的法律產生瞭沖突。

從法律規范適用的角度進行分析,我國遵循的規則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規則優於原則。”

一審法院認為:“遺贈人黃永斌的遺贈行為違反瞭公序良俗,有損社會公德,因而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據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張學英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民法通則》的效力等級在法律體系中僅次於《憲法》,高於一般法律、法規和規章;後者若與《民法通則》規定不一致,應適用《民法通則》。據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適用探究】

1.法律位階比較

《繼承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通過,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民法通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兩部法律均是由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位階相同。

而《繼承法》是舊的特別法,《民法通則》是新的一般法,但是《民法通則》公序良俗的規定並不能完全包含替代《繼承法》規定的公民遺囑內容自由,所以應當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2.原則規則比較

法律原則,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內容的法律活動的指導原理和準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

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由此可見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情況的共性。而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

法律原則並不直接告訴行為主體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對行為設定的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故其在適用上,法官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裁量的空間。

(2)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而法律原則的適用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並得到適用。

隻有窮盡規則才能適用法律原則。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到兩個行為,即婚外同居與婚外遺贈。公序良俗的適用涉及到三個問題,到底是婚外同居違反公序良俗?還是婚外遺贈違反公序良俗?亦或者是二者的結合違反瞭公序良俗?

首先,毫無疑問的是,婚外同居違反瞭《婚姻法》的規定,與其立法精神相悖(不構成犯罪)。但若僅以此為依據,隻能說明公民不能婚外同居,沒有規定不允許婚外遺贈。所以不能就此認為婚外同居衍生出的婚外遺贈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其次,我們不能片面地認為,婚外遺贈與婚外同居存在必然聯系,它也許是由於其他因素引起的。所以,當事人的婚外同居必然違反公序良俗,但婚外遺贈不一定必然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評價的是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依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事實行為依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後果。婚外同居是一個受道德約束的事實行為,婚外遺贈是一個法律行為。因此,對於此類案件,要將婚外同居與婚外遺贈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判決的著眼點不能針對婚外同居,就說衍生出的婚外遺贈無效;而應該針對婚外遺贈,以婚外同居為事實材料,分析具體案件。

婚外第三人不可能總是明知與自己同居的另一方處於已婚狀態,往往是受騙與其同居甚至是生育子女,此時第三人付出瞭極大代價,也極有可能會失去再婚的機會。

此時僅遺贈人一方有不法動機,最好排除適用公序良俗原則。

對於遺贈是否有效,應當審視遺贈的內容與付出是否對價。在實踐中會出現一種遺贈部分無效的情況,即已婚者遺贈給婚外第三人過多財產,該遺贈行為預計會危及法定繼承人或配偶的合法利益。所以在受遺贈人訴至法院時,法院應當在尊重公民意思自治的基礎上,考慮法定繼承人或配偶的利益,做到實質公平。


【總結】

在本人看來,應該將公序良俗原則納入為遺囑效力的判定標準之一。但是由於存在對公序良俗原則的誤解,導致司法實踐混亂。對此類案件應當精確著眼點,並結合具體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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