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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確認和堅持新聞法應當尊重新聞傳播規律的理論及意義

本文來源:論文堡引 言本文從探討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及特征入手,進而分析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區別與聯系,以期對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關系有更開放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對新聞法

本文來源:論文堡

引 言

本文從探討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及特征入手,進而分析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區別與聯系,以期對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關系有更開放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對新聞法從新聞傳播規律的角度進行研究,提出新聞法應當尊重新聞傳播規律的觀點,力求對新聞法的認識提供一個新的視角,希望能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對我國的新聞立法及新聞事業的發展做出一點貢獻。

本文主要采取內容分析法、文獻整理法和案例分析法對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關系進行論述,從而力求最大限度的將新聞法應當尊重新聞傳播規律的理念註入我國新聞立法之中,以期為我國的新聞立法盡綿薄之力。

一、 中國新聞法概況

(一)新聞法的內涵

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一般理論,在吸收瞭國內外法學研究的成果的基礎上,我國法學界的學者將法的定義概括為:法是國傢專門機關創制的、以權利義務為調整機制並通過國傢強制力保證的調整行為關系的規范,它是意志與規律的結合,是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手段,它應當是通過利益調整從而實現社會正義的工具。[1]在我國當代法學理論上,法律有廣狹兩層含義,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而狹義的法律則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傢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現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廣狹兩層含義,一是指包括憲法、行政法規在內的一切規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根據法理學中對於“法律”含義的解釋,新聞法的概念也應當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新聞法,包括現有法律體系中所有適用於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文件條款,這個意義上的新聞法,既不是單一的法律文件,也不是某一個法律部門,它具有多種法律淵源、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又稱“領域法”。狹義的新聞法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傢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以“新聞法”為名稱的專門性的法律,如“新聞法”、“報刊法”等。大陸法系的法治國傢,一般都有狹義的新聞法,如法國、德國。海洋法系的法治國傢,如美國、英國,狹義的新聞法是指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習慣法、判例法等。

中國是單一成文法國傢,屬於大陸法系。自 80 年代中葉我國創議制定專門的《新聞法》,一批學者開始從事新聞法研究。新聞法必須體現憲法原則,是對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的具體化。我國現行的新聞體制和管理實現法治化,需要改進的時間,因而我國專門的《新聞法》的出臺有待時日。至今專門的《新聞法》雖未出臺,但是隨著法制建設的發展,現行法律中已有許多調整新聞傳播活動的內容,各種法律法規中涉及新聞傳播活動的眾多條款,基本上可以涵蓋現有新聞傳播活動中出現的各個方面的法律問題。我國新聞傳播活動既受到社會主義法的保護,又必須在社會主義法的范圍內進行,對於新聞傳播活動的非法侵犯以及違反法律的新聞傳播活動,都會受到國傢的取締和制裁。

(二)我國新聞法的法律淵源

我國新聞傳播領域法的法律淵源,即法律的表現形式,按照法律規范制定的機關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幾個層面: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

面對各種法律法規,憲法是國傢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都不能與憲法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上法位與下法位的區別。如果法律法規之間的條款發生矛盾,下法位必須服從上法位。全國性的法律高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法規,行政法規高於規章。

綜上所述,我國形成瞭以憲法為依托,在專門的新聞法律缺失的情況下,主要依靠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來規范新聞傳播活動的立法體系。

二、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及構成

對該詞語的理解,古今中外也是莫衷一是,可見“規律”一詞的深奧程度,以及“規律是難以把握的”這一特性。同樣,要想對一個對象達到規律層次的認識,在一定意義上說是根本性的認識,是高層次的認識,因而也是最艱難的認識。新聞傳播的規律問題也不例外,同樣是十分復雜的。因此,筆者不敢輕言已經認清瞭新聞傳播規律,本文是在借鑒前人觀點的基礎上,進行的嘗試性的論述。

(一)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對於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的研究,應當從明確新聞傳播規律揭示的對象以及所指的內涵入手,這是探討新聞傳播規律的前提和基礎。隻有對新聞傳播規律揭示的對象以及所指的內涵比較清楚瞭,才能進一步探討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問題。

1、新聞傳播規律是客觀存在的

馬克思主義的實踐觀告訴我們自然、社會和人類思維活動都是有規律的運動,人類的任何實踐活動都是有規律性的。由此可見, 新聞傳播活動——作為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一種,也一定具有自身的規律性。馬克思在他年輕時代就已經認識到,“要使報刊完成自己的使命,必須承認它具有連植物也具有的那種為人們通常承認的東西,即承認它具有自己的內在規律,這些規律是它不應該而且也不可能任意擺脫的。因此,我們可以肯定,新聞傳播規律是客觀存在的。

2、規律的哲學含義

在肯定瞭新聞播規律的存在性之後,我們再來從哲學層面上理解規律的基本含義。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 “規律就是關系,本質的關系或本質之間的關系。規律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是事物運動變化的基本秩序和必然趨勢。由此可見,這些所謂本質的、內在的、必然的關系,就是指構成事物的要素之間的穩定的關系。一個事物運動變化的規律,主要是由該事物內部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決定的,這種關系的穩定發生及發生關系時各要素之間相互作用的過程,就形成瞭事物的運動方式。如果事物運動變化始終依賴要素之間這種穩定的關系,那麼,這種穩定的關系就是規律。

(二)新聞傳播規律的特征

新聞傳播規律作為規律體系中的一種規律,因此它具有一切規律都具備的特性,即規律的共性;同時,作為新聞傳播活動這一特殊領域中的規律,又具備著區別於其他規律的特性,即個性。筆者認為新聞傳播規律的特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客觀性

所謂客觀性,是指新聞傳播規律的存在及其作用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不管人們是否認識到它的存在和作用,它都會發揮作用。客觀性,是任何規律都具有的第一特征,因此,它也是新聞傳播規律的第一特性。“客觀性是一切規律最根本的性質,是規律成其為規律的必要條件。新聞傳播規律的客觀性是絕對的、純粹的,“如果實踐規律果真‘依人的意志為轉移’(哪怕是‘一定程度’),它的客觀性就不存在瞭”。

2、可知性

根據辨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觀點,我們瞭解到規律是可知的。新聞傳播規律與其他規律一樣,同樣是可知的,可運用的。新聞傳播規律就存在並作用於新聞傳播活動的全過程之中,傳受主體既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與作用,也可以把握和運用它的力量,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

3、主體性

如上文所述,新聞傳播規律是實踐規律的一種,作為實踐規律的一種,新聞傳播規律就會具備主體性的特征,即新聞傳播規律是作為新聞主體———傳播主體和收受主體的一種活動規律,也就是說,新聞傳播規律具有主體性。這就意味著新聞傳播規律是在傳播主體和收受主體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中形成和發揮作用的,會受到傳播主體和收受主體主觀意識的影響。

4、穩定性

作為一種規律,新聞傳播規律具有一般規律都具有的穩定性特征,即新聞傳播規律的存在與作用具有相對的持久性和穩定性。規律是事物內在的本質的聯系,新聞傳播規律是構成新聞傳播過程的基本要素之間的內在聯系,而這些基本要素、傳播與收受主體之間的基本矛盾,是任何類型、任何規模、任何方式的新聞傳播都不可缺少的,沒有這些基本要素之間的穩定關系,不可能形成新聞傳播,沒有傳播與收受之間的基本矛盾,新聞傳播便失去瞭存在的根據。正因為如此,新聞傳播規律才可能是穩定的,具有不變的、始終如一的特征。

三、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關系

(一)法、規律與自由

1、法與規律的關系

………..

2、法與自由的關系

………..

3、法、規律與自由三者間的關系

………..

(二)新聞法與新聞自由

1、新聞自由的概念

………..

2、新聞法與新聞自由的關系

………..

結 論

本文從探討新聞傳播規律的本質及特征入手,進而分析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區別與聯系,以期對新聞傳播規律以及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關系有更開放的理解。在此基礎上,對新聞法從新聞傳播規律的角度進行研究,提出新聞法應當尊重新聞傳播規律的觀點,筆者認為這一觀點落實在新聞法中,即表現為應加強對新聞傳播活動中傳受主體的新聞自由的保護。目前國內外對於這一問題的研究大多都立足於對新聞自由限度的討論,而忽略瞭新聞自由在法律上的合理空間。

筆者在本文中力圖通過對新聞法與新聞傳播規律的聯系的分析來闡述法律保障新聞自由的合理空間。以期能為我國的新聞立法提供一些理論上的支持,提供一點可資借鑒的意見。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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