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kreess

刑匠檔案||受賄罪法律法規匯編(2022版)

刑匠檔案||受賄罪法律法規匯編(2022版)刑匠隊友工作途中隨手拍:鬧市街景目錄劉金曦:廣強律師事務所既金牙大狀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成員、刑匠戰隊一線隊員² 法律《

刑匠檔案||受賄罪法律法規匯編(2022版)

刑匠隊友工作途中隨手拍:鬧市街景

目錄

劉金曦:廣強律師事務所既金牙大狀網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核心成員、刑匠戰隊一線隊員

²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² 相關解釋和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修正)(主席令第18號,2009.8.27施行)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² 配套附屬規定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的批復》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幹問題的意見》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

6. 《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復》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

8.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² 會議紀要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關鍵詞檢索

²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受賄罪】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單位受賄罪】

【斡旋受賄】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² 相關解釋和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2號, 2016.04.18施行]

【量刑情節與幅度】

【“財物”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受賄數額的計算】

【贓款、贓物用於捐贈的認定】

【與瀆職罪數罪並罰】

【違法所得處理】

【罰金問題】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2007)22號,2007.07.08施行]

【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關於收受幹股問題】

【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關於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關於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關於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關於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關於“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關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3.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修正)(主席令第18號,2009.8.27施行)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認定為“其他依照

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情況】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9號]

【與挪用公款索取數罪並罰】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2017.9.1]

【同時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受賄罪,擇一重罪處罰】

² 配套附屬規定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1999)2號,1999.09.16施行]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主體”的認定】

【受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入罪標準】

【單位受賄案收回扣現象的認定】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犯罪數額“不滿”的解釋】

【“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解釋】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的批復》[法釋(2000)21號,2000.07.21施行]

【離職後受賄的認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 2008.11.20施行]

【醫療機構受賄罪主體的認定】

【教育機構受賄罪主體的認定】

【招標、采購中受賄罪主體的認定】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

【有關收受銀行卡行為受賄數額的認定】

【賄賂、饋贈的界限】

【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共同犯罪的認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2〕17號,2012.8.8]

【不適用緩刑、免予處罰的情況】

【退贓、繳贓的處罰;緩刑、免予處罰的情況】

【檢察院提出量刑建議的規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2009.03.12施行]

【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

【關於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關於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6. 《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復》[法(研)明傳(2000)12號,2000.6.29]

【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

是否構成受賄罪主體的認定】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第2號,2003.1.13]

【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主體的認定】

8.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第9號,2003年4月2日]

【鄉鎮衛生院院長是否構成受賄罪主體的認定】

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38號,2004年3月30日]

【受賄罪與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罪數罪並罰】

² 會議紀要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2003.11.13施行]

【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

【離職國傢工作人員收受財物行為的處理】

【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

【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

【涉及股票受賄案件的認定】

正文

刑匠團隊隊友隨手拍:夜雲藍天映白樓

²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傢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受賄罪的處罰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備註: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 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受賄罪】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國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傢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傢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傢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傢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² 相關解釋和規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2號, 2016.04.18施行]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傢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十條 第一款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傢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後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並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六條 國傢工作人員出於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

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傢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傢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第十七條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並罰。

第十八條 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第十九條 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二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並處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刑法規定並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十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2007)22號,2007.07.08施行]

一、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

二、關於收受幹股問題

幹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幹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瞭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瞭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三、關於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傢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四、關於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後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五、關於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

實踐中應註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六、關於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七、關於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與國傢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傢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後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八、關於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註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九、關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國傢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十、關於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後收受財物問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後,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在離職後收受的,以受賄論處。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後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後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十一、關於“特定關系人”的范圍

本意見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傢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十二、關於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依照本意見辦理受賄刑事案件,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修正)(主席令第18號,2009.8.27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瞭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9號]

第七條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5號,2017.9.1]

第二條 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受賄罪、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² 配套附屬規定

1.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1999)2號,1999.09.16施行]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傢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傢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傢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傢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附則

(二)本規定中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五)本規定中有關賄賂罪案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傢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傢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的批復》[法釋(2000)21號,2000.07.21施行]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並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退休後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3. 《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 2008.11.20施行]

四、第一款 醫療機構中的國傢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傢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第二款 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傢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備註,前款行為指該條第一款之“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十、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註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十一、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1)利用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2)利用非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傢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4. 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12〕17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2年8月8日印發]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四)犯有數個職務犯罪依法實行並罰或者以一罪處理的;

(五)曾因職務違紀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分的;

……

(七)受賄犯罪中具有索賄情節的;

三、不具有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全部退繳贓款贓物,依法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四、人民法院審理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註意聽取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量刑意見,分析影響性案件案發前後的社會反映,必要時可以征求案件查辦等機關的意見。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

五、對於具有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據全案事實和量刑情節,檢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並據此提出量刑建議的,應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理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適用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2009.03.12施行]

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

關於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

關於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認定和處理

……

受賄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視具體情況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及其親友主動退贓或者在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過程中積極配合的,在量刑時應當與辦案機關查辦案件過程中依職權追繳贓款贓物的有所區別。

職務犯罪案件立案後,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

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復》[法(研)明傳(2000)12號,2000.6.29]

國傢工作人員自行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職工作與國傢工作人員身份無關,應認定為農村合作基金會一般從業人員;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國傢工作人員論。

7.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第2號,2003.1.13]

佛教協會屬於社會團體,其工作人員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外,既不屬於國傢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公司、企業人員。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非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佛教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能按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8.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第9號,2003年4月2日]

經過鄉鎮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機關任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在依法從事本區域衛生工作的管理與業務技術指導,承擔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工作等公務活動時,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38號,2004年3月30日]

行為人通過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傢工作人員職務以後,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侵占本單位財物、收受賄賂、挪用本單位資金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分別以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罪和相應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並罰。

² 會議紀要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3)167號,2003.11.13施行]

一、關於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一)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傢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傢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傢機關委托代表國傢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傢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傢機關工作人員。

(二)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隻要是接受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傢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傢工作人員論。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傢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懂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丁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關於“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三、關於受賄罪

(一)關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傢工作人員的職權。擔任單位領導職務的國傢工作人員通過不屬自己主管的下級部門的國傢工作人員的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

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隻要具有其中一個階段的行為,如國傢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時,根據他人提出的具體請托事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的認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國傢工作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瞭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國傢工作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國傢工作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國傢工作人員之間等。

(四)離職國傢工作人員收受財物行為的處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後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的精神,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並與請托人事先約定,在其離職後收受請托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五)共同受賄犯罪的認定

根據刑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傢工作人員與國傢工作人員勾結夥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傢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於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傢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傢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並告知該國傢工作人員。或者國傢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瞭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傢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傢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後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認定

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七)涉及股票受賄案件的認定

在辦理涉及股票的受賄案件時,應當註意:(1)國傢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沒有支付股本金,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的,其受賄數額按照收受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計算。(2)行為人支付股本金而購買較有可能升值的股票,由於不是無償收受請托人財物,不以受賄罪論處。(3)股票已上市且已升值,行為人僅支付股本金,其“購買”股票時的實際價格與股本金的差價部分應認定為受賄。

書法:善辯為雄

(以上為全文,相關觀點您是否贊同?歡迎咨詢、交流。金融大要案辯護團隊,工作微信jacksoul1503,緊急情況可致電張王宏律師13924281720))

【關鍵詞】金融犯罪辯護律師;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金融犯罪案件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律師團隊;張王宏律師;私募、眾籌、P2P暴雷潮辯護律師;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股權眾籌;債權眾籌;P2P平臺;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犯罪辯護律師;互聯網金融犯罪有效辯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律師;虛擬貨幣犯罪辯護律師;集資詐騙罪辯護律師;傳銷犯罪辯護律師;無罪辯護;無罪辯護研究;成功辯護;成功取保;取保候審;中國刑事律師;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保險詐騙罪辯護律師;票據詐騙罪辯護律師;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辯護律師;暴雷潮

編輯:冰蟲子 校審:燒湯花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