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kreess

一文讀懂系列丨撫養、扶養和贍養

一文讀懂系列丨撫養、扶養和贍養 (首發於微信公眾號“婚姻傢

一文讀懂系列丨撫養、扶養和贍養

(首發於微信公眾號“婚姻傢事”)

撫養

撫養指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系。按親屬關系來分,主要有以下兩種: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關於這一條,有以下幾點值得註意:

⑴“父母”除親生父母外,尚包括養父母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除婚生子女外,尚包括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的私生子/女)、養子女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

⑵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致同意經人工授精(不論精源來處)所生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父一方雖然與該子女無血緣關系,仍然應對該子女盡撫養義務;

⑶撫養義務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義務,其不因父母間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子女主張撫養費也不以父母離婚為前置條件;

⑷生父母的再婚關系終止(離婚或者生父/生母死亡),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撫養教育關系並不當然解除,具體來看,可做以下情況分別予以判斷:

①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針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②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在與繼父母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未成年子女無其他撫養人的情況下,一般不允許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但未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尚具有撫養能力,繼父母要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以解除;

③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僅為姻親關系,在法律上不產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其生父母的再婚關系終止時,該姻親關系隨之解除。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由上可知,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有以下條件:

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負擔能力;

⑵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

此外需註意的是,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均具有撫養能力及撫養意願時,應從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切身利益出發由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協商確定撫養關系,且對於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應征求其本人的意見。

撫養關系是由上及下的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表現為長輩有撫養晚輩的義務,晚輩有要求長輩履行撫養義務的權利。當然,要符合一定條件。

扶養

扶養指平輩親屬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系。按親屬關系來分,主要有以下兩種: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其中,夫或妻一方要求對方履行扶養義務要符合以下條件:

⑴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隻有合法夫妻身份關系的存在,才產生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合法的夫妻是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男女雙方,因此夫妻之間扶養權利和義務始於登記結婚之日;

⑵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且另一方因無固定收入並缺乏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需要扶養;

夫妻之間扶養關系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夫妻之間扶養關系消滅的確定標準是夫妻間身份關系的解除,主要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和夫妻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一,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上可知,兄/姐對弟/妹扶養義務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條件:

⑴兄/姐有負擔能力;

⑵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

⑶弟/妹需要撫養。

另據《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二,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據此可知,弟/妹對兄/姐扶養義務的成立需符合以下條件:

①弟/妹有負擔能力;

②兄/姐曾扶養過弟/妹;

③兄/姐喪失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確實需要扶養。

在扶養關系中,無論是夫妻或是兄弟姐妹,其相互之間均為平輩親屬,但要註意的是,我們平時所說的“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及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扶養責任,其並不是基於親屬關系而發生的,這是它們之間的本質區別。

贍養

贍養指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系。按親屬關系來分,主要有以下幾種: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關於這一條,有以下幾點值得註意:

⑴“父母”除親生父母外,尚包括養父母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除婚生子女外,尚包括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的私生子/女)、養子女及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

⑵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養子女不負有法定贍養義務;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⑶繼父母與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贍養關系,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的終止而消滅,曾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成年後對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由上可知,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贍養義務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贍養能力;

⑵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贍養;

⑶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

贍養是一種從下到上的關系,我國傳統文化中的“孝”正是這一關系的具體體現,養兒防老的說法雖已落後於時代,但其根據也在於此。

上面說瞭那麼多
有兩點婚哥還是想特別強調一下
無論是撫養、扶養或是贍養
都包括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扶助
一個是物質
一個是精神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