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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有區別嗎?

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有區別嗎?第一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所有權人是我國全體公民,土地歸“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公民行使所有權。但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卻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第二

集體土地國有土地有區別嗎?

第一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所有權人是我國全體公民,土地歸“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公民行使所有權。但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卻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第二用途的不同:國有土地主要有兩種運用方式—即出讓或劃撥使用權,用來發展經濟與社會。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卻是通過轉讓、出租使用權得到收益。除瞭能夠生產工作自用,還能進行生活、經營自用。第三收益渠道不同:集體土地的收益來源渠道廣泛,但是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收益主要通過出讓使用權得到的出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第2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簡單的理解就是在行政相對人不主動履行行政主體所要求的義務時,行政主體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履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既然行政強制執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那麼對這樣的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拆遷中什麼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條例》第26、28條的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下例條件時才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

(2)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補償決定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

(4)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

(5)必須有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的材料

根據《條例》第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2條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2)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3)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4)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5)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6)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名,加蓋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法院應當裁決不準執行的情形

根據《規定》第6條之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所以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是有嚴格的實體和程序的要求的,實踐中大多數拆遷沒有齊全的合法的手續,所以強制拆遷多半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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