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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贛州市尋烏縣

被控告人鄭紅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被控告人:章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被控告人:饒曉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等三人法官,行政裁定書(2021)贛行終280號。控告

被控告人鄭紅葛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長

被控告人:章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被控告人:饒曉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等三人法官,行政裁定書(2021)贛行終280號。

控告事項

依法立案嚴肅查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鄭紅葛、章華、饒曉燕三人枉法違法裁判行為,

事實與理由及證據

以下一至九條基本情況及案件起因

①、控告人黃承福是尋烏縣文峰鄉長舉村村民,在長舉村有唯一的住宅,尋烏縣人民政府將黃承福房屋范圍列入所謂的棚戶區改造區域,尋烏縣文峰鄉長舉村既不是城市棚戶區,也不是城中村,是典型的鄉下農村,請問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所謂的棚改是不是指的是縣城?

②、尋烏縣人民政府至今沒有提供任何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的合法有效的征地批文。

③、尋烏縣(原縣委書記柯巖松)違法征收長舉村用於商品房開發,純粹的官商勾結,這個長舉村棚改方案明顯是嚴重違法的!強逼老百姓上樓。

④、尋烏縣政府和公安民警人員威脅、恐嚇、強逼和還抓我和村民到派出所威脅簽字,還有政府人員偽造房屋補償協議,戶主夫妻雙方都沒有簽字,也有政府和公安人員用凳板把長舉村村民黃世程摁在地上強逼簽房屋補償協議,全長舉村村民都知道,黨中央明明規定,公安不準參與拆遷,從2018年公安出警要全程視頻,政府強拆房屋也要全程視頻,我請問檢察長,這是尋烏縣政府和公安人員違法犯罪行為?

⑤、在《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涉案協議乙方(被征收人)為乙方黃承福,該協議內容稱與乙方黃承福協商,就土地房屋補償達成協議,而協議書乙方簽字卻是黃承福的妻子(劉翠雲),為什麼涉案協議乙方名稱(被征收人)前後姓名不一致?我黃承福的名字是政府偽造的,補償協議書中稱已經與我商量瞭,(請問被告什麼時候與我原告黃承福協商瞭)?連我黃承福的姓名也是政府人員偽造,這不是明顯的強逼我妻子劉翠雲簽字嗎?明顯嚴重違法。尋烏縣人民政府征收部門及實施單位卻利用戶主外出不在傢,乘人之危知法犯法對戶主妻子劉翠雲使用欺詐、脅迫、恐嚇、在凌晨兩點鐘左右非正常工作時間,重點查處的強制征地拆遷行為中包括“株連”。

⑥、在一審中被告說是2018年8月30日已簽字,被告死活也不承認是8月31日凌晨兩點左右簽的字,原告黃承福問被告人當時簽字的有沒有視頻和照片,被告人說:“沒有。”在一審的庭審筆錄中一個說法,在上訴的庭審筆錄中又一個說法,證人也是經手人尋烏縣政法委副書記陳志鵬,說在凌晨兩點做拆遷思想工作,原告黃承福問陳志鵬在凌晨兩點左右來我傢幹什麼,政府證人陳志鵬說他在我傢做工作。既然是2018年8月30日已簽字,為什麼8月31日凌晨兩點左右還要到我傢做補償協議的思想工作。這是不是明顯的嚴重違法行為,所以強逼和偽造補償協議應當判為無效,並且應該撤銷補償協議。陳煜龍法官還包庇和枉法裁判。那被告說的是不是前後有矛盾。

⑦、因為有證和沒證的差別在於補償價格相差很大。從2010年11月29日黃承福到尋烏縣文峰鄉長舉村村民委員會辦舊房改造證明,在長舉村建房點垇上舊房改造。我又到瞭文峰鄉辦理瞭舊房改造的證明,文峰鄉工作人員到瞭我建房點垇上,進行瞭實地查看和核實,並同意我們辦理建房手續,辦理相關人員讓我等他們通知,一直都沒有幫我辦理。我黃承福2010年的都沒有辦到證,而有些人在2013年和2014年的就已經辦到瞭證。為什麼他們能辦我不能辦?還是他們受賄瞭。這個證件不是我可以克服讓政府給我辦理的。在龍南人民法院開庭的時候,被告說一直沒有斷過辦理建房手續,那我也是一戶一宅,又是舊房改造,為什麼沒有幫我辦理下來。征收的時候又說我是房屋違法建築。在2019年至2020年尋烏縣文峰鄉長舉村辦理房屋不動產權證,村民也是一戶一宅,為何政府又不辦呢?到時候縣政府要征收的話又說是房屋違法建築?

⑧、被告尋烏縣政府明知強逼和偽造補償協議已經起訴瞭,訴訟中把我的房屋暴力的強拆瞭,被告尋烏縣政府用暴力的手段強拆我傢房屋,就算尋烏縣政府要強拆我傢房屋,政府也要經過人民法院法官依法判決之後,法院才有權利拆我傢房屋。

⑨、 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起訴超過法定期限明顯錯誤。

強拆我傢房屋是2019年11月19日,還說從知道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原告從2020年1月14日就將行政起訴狀郵寄給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你們不但簽收瞭還作出瞭告知書,我們通過郵寄告知書情況說明,落款時間是2020年2月28日,寄到瞭行政立案庭,立案庭也簽收瞭一年多。我們不但沒有追究你們法院的責任,反而說起我們原告。

以上政府和公安人員所做所為寫的這麼清楚,請問省檢察長你看,被控告人鄭紅葛、章華、饒曉燕三人在行政裁定書(2021)贛行終280號案件是枉法違法裁判行為。

以下一至九條可以證明是尋烏縣政府強拆的也可以證明法官是枉法違法裁判行為,

一、我村村民(經龍南縣法院(2020)贛0727行初26號判決:文峰鄉政府無權強拆曾桂招房屋),(既然文峰鄉政府無權強拆曾桂招房屋,就可以證明尋烏縣政府強拆的)。

二、黃承福多次跟文峰鄉(原黨委書記謝東林)說沒有強拆黃承福的房子,是上面的縣領導安排的,所以是尋烏縣政府強拆我的房屋,也有謝東林說的錄音。比如,之前七品芝麻官,一個人不管有沒有罪,如果七品芝麻官沒有下命令,劊子手就不敢拿刀殺人。

三、原告黃承福起訴和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應當依法判決,一審和二審法院駁回起訴上訴事實,法律依據不足。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 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11〕20號)第12條之要求對上訴人給予賠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五項與第十二項之規定,貴院所述內容主要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依據國務院及原國土資源部等要求,均以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多次公佈案例,可以直接推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為被告。

五、被控告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官鄭紅葛、章華、饒曉燕等三人行政裁定書(2021)贛行終280號一案和贛州市中級人民法官周洋發等三人行政裁定書(2021)贛07行初18號案明知是尋烏縣政府實施強拆的,鄭紅葛、章華、饒曉燕法官故意包庇尋烏縣政府強拆我傢房屋嚴重違法行為,

六、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周洋發法官等三人置事實不顧,反而歪曲事實認可“《尋烏縣政府強拆我傢房屋》適用法律正確,”作出枉法裁判行為:(2021)贛07行初18號行政判決書。 控告人不服,依法上訴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鄭紅葛、章華、饒曉燕法官等三人駁回我的上訴,尋求司法公正,維護控告合法權益。然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鄭紅葛、章華、饒曉燕,不顧事實認可《尋烏縣政府強拆房屋一案》駁回上訴,起訴一審怎麼判,上訴二審怎麼判,維持一審判決包庇一審法官違法判決作出枉法判決(2021)贛行終280號。

七、故意違背事實,包庇一審違法判決,故意作出枉法裁判的違法行為(2021)贛行終280號。

侵犯瞭控告人的合法權益,在黨中央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政策深入人心的當今社會,控告人求助於司法部門維護合法權益。被控告人卻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維持一審判決包庇一審違法枉判作出枉法載判(2021)贛行終280號,這種胡作非為的行為,是藐視黨中央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大政方針,褻瀆法律法規,拿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兒戲肆意踐踏,純屬玩弄權術,權大於法,自行其是,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犯罪,

八、我黃承福主動打電話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我請問法官,尋烏縣政府和公安人員使用欺詐、脅迫、恐嚇、強逼在凌晨兩點鐘左右非正常工作時間簽房屋補償協議還是偽造的,從2018年8月28日下午,請問每天四五個公安來我傢三四趟的目的不是威脅我妻子劉翠雲又是什麼,每次到我傢的視頻拿出來看就知道,黨中央明明規定,公安不準參與拆遷,從2018年公安出警要全程視頻,政府強拆房屋也要全程視頻,法官說對威脅、強逼、偽造的補償協議以本案無關系,補償協議前後姓名不一致?我黃承福的名字是政府偽造的和長舉村是集體土地,尋烏縣文峰鄉長舉村既不是城市棚戶區,也不是城中村,是典型的鄉下農村,長舉村集體土地,對偽造和棚改無關系,請問省檢察長,尋烏縣政府和公安人員使用欺詐、脅迫、恐嚇、強逼在凌晨兩點鐘左右偽造簽補償協議棄房聲明和長舉村集體土地更無關系。

九、被控告人一審法官周洋發和二審法官鄭紅葛、章華、饒曉燕知法犯法,之違法侵權行政行為,我打電話一審法院法官說我黃承福你不服可以上訴和二申法官說不服你可以再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鄭紅葛法官不是依法判案,是不是明知不好裁判?但是不能損害我的利益,也不管老百姓的死活,鄭紅葛法官領著國傢的俸祿。法官有這樣判案的嗎?起訴和上訴又不依法開庭,又不依法判案。控告人不服,損害我的利益,維護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以及房屋居住權等合法權益。尋烏縣原縣委書記柯巖松欺壓百姓和官商勾結任何目的已達到瞭,強拆當天還連我的農用車被政府搶走瞭,強拆房屋後無傢可歸,流離失所,不可以逼老百姓上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鄭紅葛不但沒有法律依據,還在傷口上撒把鹽,而且還造成社會矛盾糾紛、法律後果及逼迫控告人精神狀態崩潰,發生流血事件,走極端,造成血災血案後跟法官鄭紅葛、章華、饒曉燕三人脫不瞭關系,因為是枉法違法裁判行為,希望江西人民省檢察院檢察領導依法立案。

1.犯罪主體

鄭紅葛、章華、饒曉燕是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員,員額法官,審判員,國傢工作人員,主審(2021)贛行終280號案件審判長、審判員,符合枉法裁判罪的主體要件。

2.犯罪客體

由於 鄭紅葛、章華、饒曉燕等三人玩弄職權,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故意錯誤適用法律,無視控告人的房屋強拆等合法權益,對涉及控告人合法權益被侵范問題依照法律法規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故意包庇嚴重侵害控告人一審審判官員,完全符合玩弄職權枉法裁判罪的客體要件。

3.犯罪主觀方面

明知被訴《尋烏縣政府強拆》違法侵權,一審法院卻給予認可、采納,無視控告人質證意見,錯用法律條款,損害控告人合法權益,不但不予糾正反而包庇擁護違法的一審判決。

這不是控告人能解決或克服的問題。控告人房屋屬於事實尋烏縣政府強拆的還駁回起訴,然而一審法院判決違法的事實。

明知被訴《強拆我傢房屋決定書》違法侵權,一審判決違法。被控告鄭紅葛、章華、饒曉燕人在受理此行政上訴案件中,並沒有糾正或撤銷被訴《尋烏縣政府強拆房屋一案》決定書,及一審違法判決違法行為,反而違背事實認可其駁回起訴,故意錯用法律包庇一審違法判決(2021)贛07行初18號,作出枉法判決(2021)贛行終280號。

縱觀被控告人,明知做出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的行政判決,會玷污法律的尊嚴,會損害法官的形象,而被控告人偏偏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被控告人是黨的幹部,國傢公務員,法律的踐行者,司法公正的“天平秤”,應當知曉其應當履行的法律職責?也知道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後果是什麼?然而,被控告人不顧存在的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胡作非為,隨心所欲,完全符合玩弄職權的枉法裁判罪的主觀要件。

4.犯罪客觀方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枉法裁判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枉法裁判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被控告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故意錯誤適用法律,對案件作出判決的行為,完全符合枉法裁判罪的客觀要件。

綜上所述,被控告人鄭紅葛、章華、饒曉燕三人枉法裁判之行為明顯已構成刑事犯罪,控告人懇求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的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責任,以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黨中央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大政方針的權威。

此致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領導依法立案偵查

控告人:

2021年 月 日

附件:①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②刑事控告申請書:一份

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1)贛行終280號

復印件一份,

④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1)贛07行初18號: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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