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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黨員幹部違反六大紀律的6個方面133種表現及其條規依據全匯總

一、違反政治紀律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政治紀律,危害黨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統一,依照黨內法規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

一、違反政治紀律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政治紀律,危害黨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統一,依照黨內法規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主要有以下37種: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

(2)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3)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4)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醜化黨和國傢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傢領導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5)發佈、播出、刊登、出版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6)制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7)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8)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9)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10)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

(11)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12)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13)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

(14)制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15)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16)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17)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

(18)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

(19)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包括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以及其他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

(20)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21)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

(22)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23)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24)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

(25)其他違反黨和國傢民族政策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

(26)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27)其他違反黨和國傢宗教政策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

(28)信仰宗教或者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

(29)組織、參加迷信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

(30)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傢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31)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32)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33)故意為他人申請政治避難、違紀後外逃,或者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34)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傢尊嚴、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

(35)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

(36)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

(37)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

二、違反組織紀律

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內法規以及國傢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有關黨和國傢組織工作方面的原則、規定和制度,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的規定,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有以下24種:

(1)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包括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條)

(2)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一條)

(3)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或者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

(4)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或者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5)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6)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

(7)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

(8)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

(9)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二款)

(10)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11)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

(12)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

(13)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

(14)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

(15)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

(16)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後果;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以及其他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17)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18)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

(19)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

(20)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一條)

(21)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

(22)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

(23)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一款)

(24)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三、違反廉潔紀律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從事黨的工作中或者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違反應當遵守的廉潔從政、廉潔用權的各種行為規范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以下39種: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2)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

(3)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4)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5)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

(6)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7)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

(8)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

(9)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款)

(10)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傢、集體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

(11)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

(12)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三條)

(13)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包括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

(14)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15)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16)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面謀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

(17)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二款)

(18)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

(19)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二款)

(20)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但拒不糾正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

(21)黨和國傢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

(22)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九條)

(23)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傢、集體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

(2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2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26)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

(27)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

(28)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

(29)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或者發放禮品、消費卡(券)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

(30)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31)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

(32)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

(33)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

(34)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

(35)違反會議活動管理規定,到禁止召開會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決定或者批準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

(36)擅自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

(37)違反辦公用房管理等規定,決定或者批準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人使用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38)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

(39)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

四、違反群眾紀律

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黨內法規以及國傢法律法規中所規定的有關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等群眾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章“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有以下9種:

(1)在扶貧領域或者其他方面,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以及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

(2)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

(3)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4)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

(5)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群、幹群關系;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利益,以及有其他不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六條)

(6)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傢、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

(7)遇到國傢財產和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八條)

(8)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一九條)

(9)有其他違反群眾紀律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條)

五、違反工作紀律

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黨的各項工作中違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章“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具體有以下18種:

(1)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傢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

(2)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

(3)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態不落實;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

(4)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失職失責的行為。包括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傢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於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以及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

(5)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6)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7)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

(8)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9)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包括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幹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

(10)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

(11)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12)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13)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

(14)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

(15)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

(16)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

(17)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觸犯駐在國傢、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傢、地區的宗教習俗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

(18)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

六、違反生活紀律

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是指黨員在婚姻傢庭、人際交往、公共場所等社會生活中違反應當遵守的傳統美德、社會公德、傢庭美德等行為規范和規則,依照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一章“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以下6種: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

(2)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

(4)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傢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七條)

(6)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傢庭美德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

來源:中國方正出版社

轉自:我們都是擔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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