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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沒證據憑什麼說被騷擾?疑罪從無懂不?” “我懂你錯在哪”

題記:我們是經由做勇敢之事才變得勇敢的。——亞裡士多德01最近經常在社交網絡上轉發性騷擾、性侵事件的舉報文,也因此見識到瞭一些奇葩的言論。有人私信問我,你知不知道,什麼叫疑

題記:我們是經由做勇敢之事才變得勇敢的。——亞裡士多德

01

最近經常在社交網絡上轉發性騷擾、性侵事件的舉報文,也因此見識到瞭一些奇葩的言論。

有人私信問我,你知不知道,什麼叫疑罪從無,什麼叫無罪推定,你這是網絡暴政。

作為一個在北京郊區昌平學瞭四年法律的人,我還真知道啥叫“疑罪從無”和“無罪推定”。(普法版雅君上線)

在具體解釋之前,我需要先強調一下,無罪推定是現代刑法理念,適用在刑訴領域,在司法實務中,會按照“疑罪從無”的標準來實施。

也就是說,當公訴人無法提出確實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無法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時,就隻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疑罪從無”是對刑事審判中代表國傢公權力的司法機關的要求,是一個非常高的裁判標準。它也隻適用於刑事,不適用於民事。因為刑事案件,一旦定罪,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權利都會有重大影響,所以刑法不可不謙抑。

而在民事訴訟中,適用的是“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簡單來說就是,法官會判斷哪一方的證據證明力更大,並且證據支持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辛普森殺妻案就可以清楚地看出這兩種裁判標準的不同:在刑事審判中,辛普森因為疑罪從無,沒有被定罪。隨後,受害者親屬又對其提出民事訴訟,他在民庭被判賠償3350萬元。

如果受害者舉報的是性騷擾事件,這屬於民事糾紛,更不用談刑法標準瞭。

假設中國采用瞭陪審團制度,由普通民眾組成民事侵權案件的陪審團,根據原告的控訴、他自己的辯解、其它證人證言的交叉印證,若使用“高度蓋然性”來判斷到底是章文性侵還是被誣告,恐怕章文早就敗訴好幾回瞭。

何況我們並不是站在法庭裡。我們既不是法官,也沒有追訴審判。

我們沒有在定罪量刑,我們隻是在追問真相——作為公眾,追問真相。即使對《憲法》第35條的言論自由框架做保守的解釋,討論這類的公共問題,都是公眾不可剝奪的權利。

如果你對大傢在公共事件中的發聲,按刑訴的標準如此嚴格要求“疑罪從無”的話,就會造成一種特別荒謬的情況:一個人隻要沒有被定罪,大傢就不可以對其進行道德譴責。

那我問你,之前被曝光出來的,騷擾女學生致其最後跳樓的吳永厚呢?還有林奕含事件中的狼師呢?

他們都也沒有被定罪啊。那難道我們要遵循“疑罪從無”,不表達對這些狼師的唾棄瞭嗎?

用朋友、法學在讀博士平新的話說,“規范司法機關的‘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從來都不是用來限制公共討論者的言論自由,更不是用來剝奪受害者的控訴權。

這種不顧使用語境,偷換概念的“理中客”,直接的結果,就是讓本已受到傷害的被害人被奪走瞭話筒,失去發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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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會擔心,按照你這個說法,大傢自由心證,相信什麼就說什麼,那說錯瞭呢?萬一就是冤枉好人瞭呢?

別著急,刑法對於隨意傳播謠言是有懲罰規定的。這在客觀上使得公眾對言論會有自我審查,也讓那些被污蔑的被舉報者有維權武器。

至於舉報者,當然也清楚,自己所面臨的可能會被對方以侵犯名譽罪反訴的風險。

除瞭這一風險,她們的言論同樣也會受到公眾的審核。哥倫比亞大學政治系博士林垚在《問答兩則:#Me#Too運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嗎?會導致冤假錯案泛濫嗎?》一文中分析瞭,為什麼我們不必擔憂#Me#Too運動變成大肆迫害無辜的輿論狂歡:

“假如現在reddit上(或者百度貼吧上)突然出現瞭一個匿名帖子、指控某某名人性侵,公共輿論……”

“不管出於媒體的市場需求,還是出於涉事方面及利益相關方的利己考量,還是人們對真相(八卦)的熱衷,接下來都會有人去挖掘匿名爆料者的身份、去推敲爆料帖中的細節是否可靠、去質詢被指控者的身邊人對他/她的觀感、去懸賞尋找其它潛在的受害者,等等。

最終一次爆料能夠轉化成『實錘』、能夠形成針對被指控者的譴責和處罰呼聲,都依賴於後續的證據補充。否則在註意力不斷轉移的網絡時代,無以為繼的匿名爆料馬上就會淹沒在碎片訊息的狂潮中瞭。

個體受害者要想掀起聲勢,往往需要有經驗、有資源的人作為中介,征集、篩選、發佈爆料。而這些中介人為瞭自己的信譽起見,不能不對爆料的可靠性先做一些判斷……絕大多數時候,就算爆料人對旁觀公眾來說是匿名的,但她們的身份對於這些中介者和組織者來說卻是非常清楚和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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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網友,很愛用“你沒有證據,你嘴上說的不算,你沒權舉報”來質疑舉報者。

此處,也想普及一個法律常識:沒有物證,不代表沒有證據。我國刑訴法規定,“被害人陳述”也是證據之一,排名還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其他證據之前。

最近的章文性騷擾事件,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最早有一位女律師站出來舉報章文性侵,之後蔣方舟、易小荷、王嫣雲都公開指證章文有騷擾行為。

章文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對此的辯解是:你說我摸瞭,你拍照瞭嘛?

顯然他覺得,你沒有拍到案發現場,就是沒有證據。事實上,因為性騷擾的隱秘、突發、瞬時性,受害者往往沒有留下物證。

此處,也想普及一個法律常識:沒有物證,不代表沒有證據。我國刑訴法規定,“被害人陳述”也是證據之一,排名還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其他證據之前。

刑訴法還規定瞭,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都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隻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區分。受害者當然有權舉報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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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處男權社會中,受害者站出來指證性騷擾、性侵,往往是會遭遇二次傷害的,會被道德責難、被蕩婦羞辱、被權力施壓、被施暴者打擊報復。

《西西裡的美麗傳說》

不止如此,Ta們如果走司法途徑,往往也會面臨“取證難、立案難、高敗訴率、獲賠少”的維權困境。

與受害者維權需要付出巨大代價還不一定能成功,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被舉報者受到法律懲處的少之又少。

新浪微博網友@沒有羊先生 關於米/兔運動說過一句一針見血的話: “被指控者還沒有任何回應,也沒遭受任何損失呢,就有無數人趕著上前辯護‘萬一指控錯瞭怎麼辦’。拜托,指控坐實的千萬受害者都得不到正義呢。”

這些情況,受害者不知道嗎?知道,所以大多數會選擇沉默。

中國婦女研究會理事馮媛對此情況說過一段話,我很同意:“不應該苛求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後能馬上站出來維權,而應重在建立防范和處理機制。否則,站出來的人隻會受到再度傷害,而肇事者還會逍遙自在。”

《梅爾羅斯》

那些指責受害者是“瘋子”、“蕩婦”、“戲精”的人,我想告訴他們:施暴者最害怕的就是受害者開口說出真相。施暴者希望每一個受害者都能永遠沉默,這樣它就可以不斷獵捕下去。受害者維護的不僅是自身利益,也是公正秩序。你譴責受害者就是在幫助施暴者。

那些依然決定站出來曝光性騷擾的人,是真正的勇士,是這個社會的希望。

Ta們讓我想到兩句話:

“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者。”

“道之所在,雖千萬人吾往矣。”

向勇士們致敬。

參考資料:

1. 林垚《問答兩則:#Me#Too運動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嗎?會導致冤假錯案泛濫嗎?》

2. Herman, J. (2015). Trauma And Recovery.

Edited by Lucia & 阿妮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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