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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人”嗎?

相信很多小夥伴一直以來無比堅定地認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二者完全是一回事。而事實上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從民法的角度上說,“法人”一詞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

相信很多小夥伴一直以來無比堅定地認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的簡稱,二者完全是一回事。而事實上它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從民法的角度上說,“法人”一詞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 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也就是一個組織被法律賦予獨立人格後、成為瞭法律意義上的“人”,說的專業點就是,成為瞭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作為民事主體,法人可以和自然人一樣,獨立擁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隻是其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具體內容與自然人有所不同。

傳統上,我國的法人可分成兩大類:“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又可劃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前者就是我們所熟知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而後者則主要包括那些我們如今已經不常見到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這些類型的企業現在大多已經改制為各種公司。

“非企業法人”又可劃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機關法人是指有獨立經費、擁有一定職能的國傢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是指具備法人條件的事業單位,而社會團體法人則是指基金會、商會、學會等一些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

“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合起來就是我們常說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則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必然是自然人,是個和我、諸位一樣的活生生的人,而不能是個組織。

總之,“法人”是指一個組織,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是老百姓觀念上的大活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也是老百姓觀念中的大活人,二者含義絕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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