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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 內容解讀

一、新舊法規參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23年2月17日同步發佈瞭滬深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以及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其中滬深兩市主板的細則完全

一、新舊法規參照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23年2月17日同步發佈瞭滬深主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以及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其中滬深兩市主板的細則完全一致、科創板的細則高度接近。

該實時監控細則主要依據2019年3月兩所發佈的《會員客戶股票交易行為監測監控參考要點(試行)》修改,深交所2020年版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在此基礎上新增瞭一些內容、但關鍵部分基本一致,因此主要進行新規和2019年《監控參考要點》的對比。

二、新規趨嚴部分

(一)拉抬打壓股價(新版新增內容)

第十八條 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交易中,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九條 股票交易中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二十條 股票交易中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分鐘內買入成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交價呈下降趨勢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期間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期間成交數量占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股票開盤價漲(跌)幅2%以上 期間股票漲(跌)幅2%以上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股票漲(跌)幅2%以上
當日10時以前反向賣出(買入)成交數量在1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期間及其後30分鐘內累計反向賣出(買入)成交數量在1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當日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及次一交易日10時以前累計反向賣出(買入)成交數量在10萬股以上或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

以上三條2023年新版新增的內容,都是對拉抬打壓股價後30分鐘的反向交易行為進行限制。

要滿足“拉抬打壓股價”,不僅需要定量分析,同時滿足每一指標,而且會進行定性分析。尤其第二十條,如果在收盤集合競價期間造成瞭拉抬打壓股價、還要滿足次一交易日的10時前存在一定規模的反向交易。

(二)投資者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新版更加嚴格)

投資者實施異常交易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可以下調本細則規定的監控指標從嚴認定異常交易行為,從重采取自律監管措施。

2023年《實時監控細則》 2019年《監控參考要點》
1 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在一定時間內反復、連續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2 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風險的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3 對本所交易監管中向市場公開的重點監控股票實施異常交易行為 實施異常交易行為的同時存在反向交易
4 異常交易行為涉嫌操縱市場 異常交易行為涉嫌操縱市場
5 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本所盤後限制交易,或者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 因異常交易行為受到過本所盤後限制交易,或者因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制裁
6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從嚴認定異常交易行為的,監控指標下調幅度不超過 50%,情節特別嚴重的除外

除瞭對“嚴重異常波動股票”從重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外,還對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風險股票從重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同時,前文提到的所有異常交易監控指標,監控指標下調50%。

三、新規寬松部分

(一)虛假申報(行為認定較之前更為嚴格)

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2023年《實時監控細則》 2019年《監控參考要點》
1 最優5檔內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最優5檔內申報買入或者賣出
2 單筆申報後,在實時最優5檔內累計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最優5檔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單筆申報後,在實時最優5檔內累計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同方向最優5檔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3 滿足上述情形的申報發生多次 滿足情形(2)的申報發生多次
4 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同方向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累計撤銷申報數量占累計申報數量的50%以上
5 存在反向賣出(買入)成交 存在多次申報後撤銷申報的行為

因此,《實時監控細則》對連續競價階段虛假申報的認定條件更為嚴格,新增同時滿足“多次”(3次以上)和“存在反向成交”。投資者通過虛假申報影響股價後,以更有優勢的價格反向交易後,才會被認定為虛假申報,排除瞭僅因交易意向改變而撤單的行為。

(二)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行為認定較之前更為嚴格)

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2023年《實時監控細則》 2019年《監控參考要點》
1 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 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
2 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 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且持續10分鐘以上
3 本條第二項情形的狀態持續時間10分鐘以上,或者持續至連續競價結束
4 本條第二項情形的剩餘有效申報及其後在該價格的新增申報中,當日累計成交數量比例低於70%

新增關鍵條款4:“本條第二項情形的剩餘有效申報及其後在該價格的新增申報中,當日累計成交數量比例低於70%”。反映投資者主觀意願,如果剩餘報單中最終成交瞭超過70%以上,那麼這一行為被認定為以成交為目的的,而非異常交易。

反之,如果投資者滿足其他定量指標的基礎上撤單,說明並非以真實成交為目的,這種行為就屬於異常交易。

四、新舊一致的重點條款

(一)異常交易行為類型(新舊兩版一致)

2023年《實時監控細則》 2019年《監控參考要點》
1 虛假申報 虛假申報
2 拉抬打壓股價 拉抬打壓股價
3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4 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5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 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2020《創業板實時監控細則》增加)
6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本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本所業務規則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2020《創業板實時監控細則》增加)

(二)拉抬打壓股價(新舊兩版一致)

第十五條 在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六條 連續競價階段任意3分鐘內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第十七條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同時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買入成交價呈上升趨勢或者賣出成交價呈下降趨勢
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
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成交數量占成交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
主板風險警示股票開盤價漲(跌)幅 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開盤價漲(跌)幅 5%以上 股票漲(跌)幅 4%以上 股票漲(跌)幅 3%以上
股票開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的,在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數量占期間市場該價格有效申報總量的10%以上(2020《創業板實時監控細則》增加)

要滿足“拉抬打壓股價”,需要同時滿足每一條款的全部條件。

(三)自買自賣和互為對手方交易(新舊兩版一致)

在競價階段大量自成交,可能涉嫌利益輸送,或者影響股價。如果關聯賬戶之間確實有移倉的需求,監管推薦以“大宗交易”的方式進行,而不要在競價階段交易。其中,目標賬戶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成交占比達30%以上也被認定為“自買自賣或互為對手方交易”。(2020《創業板實時監控細則》增加)

(四)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與2020年《創業板實時監控細則》一致)

股票交易出現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後10個交易日內,連續競價階段1分鐘內單向申報買入(賣出)單隻嚴重異常波動股票金額巨大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對有關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新規規定的嚴重異常波動情形,金額巨大為1000萬元)

五、自律監管措施

如賬戶被認定為異常交易,第一次交易所進行書面警示,發的函件為“交易監管警示函”;如第一次收到書面警示後,(三個月內)再次被認定為異常交易,交易所會進行第二次書面警示,這次發的函件為“暫停交易警示函”——交易所一般給兩次警示機會。

如賬戶在三個月內兩次收到書面警示,該賬戶會在次月月初被列入“重點監控賬戶”,目前“重點監控賬戶”的監控期一般為六個月;如在重點監控期內,第三次觸發異常交易,可能將被暫停交易,一般暫停當日交易或暫停次日交易;如兩次被暫停交易後,第三次觸及暫停交易,可能被限制交易三個月。

六、根據產品證券賬戶統計相關指標

經過和上交證券交易所溝通,上交所和深交所的數據不會累計,分別進行計數。根據和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溝通,上交所的主板/科創板交易異常,可能導致證監局/上交所的現場檢查,將對管理人的全部產品交易行為進行核查。

根據目前的處罰案例來看,《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中,機構類投資者的相關指標應為同一管理人的指標累計,一個私募產品的多個證券賬戶共享同一“一碼通”,不同產品累計計算。但是在和交易所的溝通中,對方也明確指出,指標累計的執行標準為內部標準,非對外公開,且目前暫無細則相關的處罰案例,可能根據行為的嚴重程度有所調整。

同時,所有監管措施及於該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一碼通”下多個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視為投資者本人的行為。個人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組)的申報數量、申報金額、成交數量、成交金額及占比等合並計算。

附件:交易異常行為典型案例

1.虛假申報——詳見三(一)

(1)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虛假申報

9時16分4秒,某股票虛擬開盤參考價漲停。經查,某投資者在9時15分22秒至9時16分4秒,以漲停價24.17元申報買入3筆合計27.43萬股,占該股集合競價階段高於前收盤價(21.97元)5%的全部買入申報量的81.03%。9時19分51秒,該投資者撤銷全部買入申報,後在9時24分20秒至43秒改以23.1元(高於前收盤價5.14%)的價格申報賣出2.98萬股並全部成交。該股當日開盤價為23.1元。開盤後該賬戶繼續申報賣出,全天以22.6元至23.1元的價格合計賣出11.04萬股。

本案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該投資者高價申報買入的行為嚴重影響瞭該股的虛擬開盤參考價。集合競價初期,該投資者的大量高價買入申報導致虛擬開盤參考價漲停3分47秒。而當該投資者撤單後,該股虛擬開盤參考價漲幅明顯縮小。二是在影響股票虛擬開盤參考價的目的實現後,投資者的交易決策短時間內發生瞭從高價申報買入到撤銷買入並反向賣出的重大轉變。三是投資者賣出股票的意願十分堅決。從集合競價不可撤銷申報的時段開始,到13時51分7秒,該投資者全天申報賣出14筆,合計成交11.04萬股。

(2)連續競價階段虛假申報

9時42分21秒至14時52分59秒,某投資者以低於實時最新成交價,且處於買一至買五之間的價格累計申報買入某股票28筆共計561.67萬股,累計金額3348.46萬元。累計撤銷申報26筆共541.67萬股,累計撤銷申報金額3229.06萬元。其中,在申報後快速撤銷申報的有17筆共17次,累計撤銷484.59萬股,占申報數量的86.28%。其中3次申報及撤銷明細如下圖所示:

根據該投資者多次、大量地以低於實時最新成交價,同時又是全市場都能看到的最優5檔以內價格申報買入後又快速撤銷申報的行為,上交所認為其申報不以成交為目的,而是意圖通過影響行情揭示的委買數量來誤導其他投資者,影響瞭該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屬於盤中虛假申報的異常交易行為,並對其采取瞭相應的監管行動。

(3)連續競價階段2次以上同時存在相關情形

13時18分19秒至14時22分12秒,某投資者以漲停價累計申報買入某股票9筆,合計527.98萬股,撤單522.98萬股,撤單量占申報買入量的99.05%,且存在多次申報買入後撤銷申報的行為。

經查,該投資者在當天的交易過程中,不斷通過“申報買入—撤銷申報”的方式,在自身證券賬戶不成交的情況下,人為制造漲停價檔位有大量買單的盤面信息,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風申報買入,以維持並強化股價的漲停趨勢。上交所認為該投資者的上述行為,影響瞭該股的交易秩序,構成漲幅限制價格虛假申報的異常交易行為,並對其采取瞭相應的監管行動。

2.拉抬打壓股價

(1)拉抬打壓開盤價

成交數量或者金額較大;成交數量占期間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較高;主板風險警示股票開盤價漲(跌)幅3%以上,或者其他股票開盤價漲(跌)幅5%以上;股票開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的,在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數量占期間市場該價格有效申報總量的10%以上。

(2)連續競價階段拉抬打壓股價

打壓股價:2016年3月1日9時30分00秒至9時32分40秒,某股票價格由9.2元下跌至8.8元,下跌幅度4.34%。經查,某投資者在此時段內以最高9.22元、最低8.8元的價格,連續申報賣出48筆共計50.52萬股,其中主動成交35.35萬股,成交占比較高。進一步資料顯示,該投資者的第一筆最高主動賣出成交價9.2元出現在9時30分00秒,此後連續申報賣出47筆,成交價一路下滑直至9時32分40秒的最低主動賣出成交價8.8元。綜合考慮該投資者的主動成交價格、數量和占市場同期賣出總量的比例,其行為對該股在9時30分00秒至9時32分40秒的大幅下跌有重要影響,構成盤中異常申報行為。上交所對此及時采取瞭相應的監管行動。

(3)拉抬打壓收盤價

拉抬股價:14時59分4秒,某投資者以34.2元申報1筆買入76.58萬股某股票,該筆申報前,市場上可見五檔行情內的賣一至賣五申賣量合計1.83萬股,投資者的申買量是申買前市場前五檔合計申賣量的41.85倍。該股即刻全部成交,導致該股瞬間由31.51元上漲至34.2元,上漲幅度7.9%。鑒於該投資者的申報主動成交30.88萬股,市場占比高,對該股尾盤突然大幅上漲有重要影響,構成收盤階段異常申報,上交所對此及時采取瞭相應的監管行動。

3.維持漲跌幅價格限制

10時31分,某股票漲停並保持至收盤。14時43分,某投資者以漲停價11.7元申報買入4筆合計314.22萬股。14時53分,該股漲停價位上仍有931.43萬股買入申報未成交。隨即,該投資者再次以漲停價申報買入8筆合計800萬股,占收盤時該股漲停價未成交申報總量1960.03萬股的40.82%。此外,截至收盤,該投資者在漲停價位上的未成交買入申報共有1114.22萬股,數量特別巨大。

本案中,該投資者於14時53分以漲停價申報買入800萬股之前,該股已有931.43萬股的漲停價買入申報尚未成交,其中有314.22萬股為其本人申報。考慮到該股自10時31分漲停後將近3個小時內僅成交瞭648.52萬股的情況,在隻剩7分鐘就收盤時,該投資者再次以漲停價申報買入800萬股,暴露出其希望通過堆積買單強化該股漲停趨勢的意圖。鑒此,上交所認定該投資者的行為已構成強化尾市漲停趨勢的虛假申報異常交易行為,並采取瞭相應的監管行為。

4.自買自賣或者互為對手方交易

9時24分11秒,某投資者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賣出某股票15萬股,申報價格80.5元,全部成交。9時24分54秒,該投資者以80.5元價格申報買入該股15.2萬股,全部成交。該投資者對敲股數為13.65萬股,對敲金額1098.76萬元,對敲股數占期間該股成交股數87.78%,致使該股以80.5元的價格開盤,較前一日上漲0.75%。

分析本案,主要有兩個特點:一是該投資者在集合競價期間以高於前一日收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影響某股票開盤價;二是該投資者用同一證券賬戶、同一價格、同一時間申報大筆買單和賣單,大量申報單互為對手方成交,該投資者以較小的成本影響瞭該股的開盤價和成交量。 上述情況充分反映出該投資者希望通過以高價申報、互為對手方交易影響證券價量,誤導其他投資者交易決策。鑒於該投資者的具體行為符合前述關註要點,深交所認定其行為構成對敲異常交易行為,並采取瞭相應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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