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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由?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對自由的定義: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這種狀態就是自由。他說這種定義“表明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種生活於社會中的人可

哈耶克在《自由憲章》中對自由的定義: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這種狀態就是自由。他說這種定義“表明它所意指的乃是一種生活於社會中的人可能希望盡力趨近但卻很難期望完全實現的狀態。因此,自由政策的使命就必須是將強制或其惡果減至最小限度,縱使不能將其完全消滅。”

如果通俗講,把奴隸和奴隸主的境況作比較,就最能鮮明地領會到自由的含義。

“自由”包括的主要內容:

政治自由。是指人們選擇自己的政府,對立法過程以及對行政控制的參與。這種意義上的自由雖然與前面說到的自由有一定的聯系,但它們仍然不是同一種事物。哈耶克特別指出,就像一個人有可能同意賣身為奴一樣,人民中的多數在某種情態下也可能會選擇一個壓制性的全權政權,這兩種情況都不是導向自由狀態。

哈耶克還提醒:“盡管民族自由的概念類似於個人自由的概念,但它們並不是相同的概念,因為對民族自由的追求並不總是能增進個人自由的。對民族自由的追求,有時會導致人們傾向於選擇一個他們本族的專制君王,而不選擇一個由外族多數構成的自由政府。”

內在自由。 內在自由有時也被稱為主觀的自由或者哲學的自由。這種自由的意思是指能在正確信念的引導下,擁有足夠的知識智慧和意志力,不受一時情緒波動和短暫欲望的影響,做出符合自己最大利益的決策。我們可以看到,雖然說這種狀態和我們所說的自由可能同樣都是為人類所欲的狀態,但它們仍然不是同一種事物。我們所說的自由僅僅是指不被他人意志強制,可以運用自己的知識去追求自己的意志確立的目標,無論在旁人看來這種追求是否明智。

做我想做的事情的實質能力。這種解釋是想把自由定義為“外部阻礙之不存在”,把自由解釋為做我們想做任何事情的有效力量。這種定義當然與我們的定義沒有什麼共同之處。但卻有人刻意把這兩種定義混淆起來。這種混淆帶來種種極大的危害。一是有人就把自由說成是無法實現因此也就是不值得去追求的。二是有人就可以用控制環境的集體力量觀去取代個人自由觀,借自由之名規勸人民放棄自由。三是有人就把自由僅僅引導到鼓動群眾 “重新分配財富”要求的道路上去。如哈耶克所言“盡管自由和財富都是大多數人所追求的美好物事,而且盡管它們兩者也常常是我們獲致我們所希望的其他物事的必要條件,但是它們卻依舊不同,更不應混為一談。我是否是我自己的主人並能夠遵循我自己的選擇,與我對之必須做出選擇的可能性機會是多還是少,純屬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一個享受豪奢生活但須唯其君王之命是從的朝臣,可能會比一貧困之農民或工匠更少自由。更少能力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和選擇自己認為有益的機會。”

錯誤的觀點:把自由看成是可以隨心所欲,不受法律的約束,甚至視同可以隨便侵犯公共權益和他人權益。

哈耶克關於自由的學說中,自由不僅不意味著不受法律約束,反過來,自由就意味著嚴格的法治,在他看來,沒有法治的地方,就不會有自由的存身之處。

因為我們談論的自由並非對一個擁有特權的人而言,而是對一個法律地位人人平等的社會而言,在這樣的社會中,人在社會生活中要避免來自他人的強制的傷害,就必須做到人人都無強制之權,而隻有一個機構才能擁有合法的強制之權,這個機構就是政府,而政府實施強制的唯一宗旨,就是制止人用強制去侵害他人。

因此法律必須將社會生活清楚地劃分成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兩個領域,而在後一個領域中,個人是享受充分的自由的,是不受任何來自人的力量的侵犯的。因為政府承諾用法律的力量去保護它。良好的法律必須把這個自由的私人領域擴展到最大的可能尺度,但是個人的自由領域怎樣擴大,也不能侵害到他人的自由領域空間,這正是密爾名言所說的,“自己自由疆域結束之處,就是他人自由疆域開始的地方”含義之所在。

很多人都覺得自由平等是一回事,其實自由跟平等之間存在著激烈的對立。如果認為平等先於自由,平等比自由大,那麼為瞭大傢都平等,那是不是要強制拿走一部分人多出來的東西去補另外一部分人的不足,達到極致達到平均。

這是不是有點像一個監獄,在監獄任何人犯人都是平等的,他們都沒有自由。

那麼是不是就應該放棄平等去擁抱自由,當然自由也有它的局限,在自由的環境下貧富差距會越變越大,有可能引發社會沖突,最終也會給富人帶來傷害,使他們失去自由。所以說單獨的自由跟單獨的平等顯然都不正確,好的社會應該是在自由的前提下兼顧平等。

自由隻是一個“消極”的概念,它並不保證一定給我們什麼東西,它並不意味著一切善物,它隻是告訴我們此處強制不存在,我們可以自由地去嘗試。我們得到什麼東西,取決於我們如何去運用自由。

由於我們必然處於程度不同的“無知”狀態,由於人性有各種缺陷,因此它可能意味著饑餓的自由,貧窮的自由,冒著生命危險的自由,犯錯誤的自由。自由還必然導致要求我們把自己的責任的概念與之聯系起來,要求我們把“成功”或者“失敗”、“富裕”或者“貧窮”、“尊榮”或者“羞辱”、“進入上層階級”或者“墜入下層階級”某種程度上都看成是自己行動的結果,並應該承受其結果(當然,這以存在一個健全的法制社會為前提),這猶其不受處在不順利境況人們的歡迎。

甚至自由也不意味著弊端和惡行的不存在。由於自由意味著人們可以在私人生活領域自行其事,因此我們必須容忍人們去做我們不贊成不喜歡以致厭惡之事,隻要他沒有違反法律。這就是現代社會中重要的兩個理念“寬容”和“多元化”的由來。

因為我們承認,我們無權將我們自己的觀念去強加給一切人,我們自己有可能是錯誤的一方。我們明白,自由社會不僅可能而且一定會發生很多弊端以至惡行,但我們相信允許人們自由去嘗試一切可能之事由此帶來的社會活力以及進步的機率所帶來的好處,一定會超過一個禁祻自由因而停滯衰敗的社會,而一個禁祻自由的強制社會一定會帶來更多開始人們未曾料想到的弊端和惡行,而它開始時許諾的“至善”則會消失得無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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