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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認筆錄的質證

引子筆者正在辦理的一起涉惡犯罪集團案件,公訴機關把10多年前已經處理過的案件都翻出來,作為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起訴書指控這些犯罪的證據,全是言詞證據,除瞭被告人供述、

引子

筆者正在辦理的一起涉惡犯罪集團案件,公訴機關把10多年前已經處理過的案件都翻出來,作為惡勢力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起訴書指控這些犯罪的證據,全是言詞證據,除瞭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外,還有大量的辨認筆錄,包括同案被告人的互相辨認,證人和被害人對被告人的辨認。而這些辨認筆錄極其不規范,並沒有按照相關規定來組織辨認,制作辨認筆錄。因此,筆者對辨認筆錄相關規定進行瞭梳理,形成本文。

由來

我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制定,歷經瞭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大修,才有瞭今天的法條。1979年刑訴法隻有六種證據,沒有提到辨認筆錄,1996年刑訴法增加瞭視頻資料,就變成瞭七種證據。2012年刑訴法把物證和書證分開,增加瞭辨認筆錄、偵查實驗等筆錄,增加瞭電子數據,這樣就有八種證據。2018年刑訴法,繼續保持這八種證據類型。

2020年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沿續瞭2012年版的規定,在第七類證據裡,增加瞭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筆錄。因此,這四類筆錄與辨認筆錄的性質是一樣的,就是對偵查過程的記錄。如果還有人說這些筆錄是書證,那就堅決地懟回去。

辨認筆錄是言詞證據而不是實物證據,它是對實物證據的真實性和同一性進行佐證和驗證,並如實記錄這一過程,完全由辦案人員來完成的,存在明顯的人為因素,受辦案人員的素質、心理等影響。

我國在2021年1月頒佈瞭海警法,對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作出瞭原則性規定,《海警機構辦理刑事案件規定》就是依據《海警法》並結合《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刑事案件進行的細化規定,完全沿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辨認筆錄的證據分類。

2010年的《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規定》,最早對辨認筆錄作出規定,目前依然有效。在這個規定出來之前,《刑訴法》還沒有修改,沒有明確規定辨認筆錄的證據類型,對應的98年《刑訴法解釋》也沒有辨認筆錄的規定。

這個規定明確瞭辨認筆錄的效力:一種是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另外一種經補正或合理解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能否作為定案根據,要結合其他的證據。

第三十條偵查機關組織的辨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辨認結果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人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屍體、場所等特定辨認對象除外。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過有關辦案人員的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辨認結果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一)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少於二人的;

(二)沒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的;

(三)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沒有制作專門的規范的辨認筆錄,或者辨認筆錄沒有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的;

(四)辨認記錄過於簡單,隻有結果沒有過程的;

(五)案卷中隻有辨認筆錄,沒有被辨認對象的照片、錄像等資料,無法獲悉辨認的真實情況的。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規定》提出瞭辯認時要有見證人,《刑事訴訟法解釋》對此作出瞭明確規定。

第八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組織辨認等監察調查、刑事訴訟職權的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對見證人是否屬於前款規定的人員,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相關筆錄載明的見證人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記表等材料進行審查。

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刑事訴訟法解釋》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瞭第六條。

第一百零四條 對辨認筆錄應當著重審查辨認的過程、方法,以及辨認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一)辨認不是在調查人員、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二)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三)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四)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五)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辨認筆錄也有具體的規定,但它的用詞是“單獨”而不是“個別”,這兩個詞的含義有差別。對辨認過程的規定也比《刑事訴訟法解釋》更細致,比如:“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為瞭查明案情,必要時,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或場所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或者讓犯罪嫌疑人對其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二十四條辨認應當在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執行辨認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並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百二十五條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第二百二十六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照片不得少於十張。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提到瞭對特定對象的辨認,這就是通常情況下的指認。指認中,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也就是說可以隻對一件特定物進行辨認,但前提是“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還要註意一點的是,對物品照片的辨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是五張,《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是十張,兩個規定有區別。

第二百五十八條為瞭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第二百五十九條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第二百六十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

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

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對物品的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個物品的照片。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六十二條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監察法實施條例》也對辨認進行瞭細致的規定,對實物照片進行辨認時,特別強調:“應當在辨認出的實物照片與附紙騎縫上捺指印予以確認,在附紙上寫明該實物涉案情況並簽名、捺指印”。

第一百四十一條 調查人員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讓被害人、證人和被調查人對與違法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或者場所進行辨認;也可以讓被害人、證人對被調查人進行辨認,或者讓被調查人對涉案人員進行辨認。

辨認工作應當由二名以上調查人員主持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並告知辨認人作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應當形成筆錄,並由調查人員、辨認人簽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辨認人員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照片不得少於十張。

辨認人不願公開進行辨認時,應當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辨認,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一百四十三條 組織辨認物品時一般應當辨認實物。被辨認的物品系名貴字畫等貴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運等情況的,可以對實物照片進行辨認。辨認人進行辨認時,應當在辨認出的實物照片與附紙騎縫上捺指印予以確認,在附紙上寫明該實物涉案情況並簽名、捺指印。

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照片不得少於五張。

對於難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以將該物品照片交由辨認人進行確認後,在照片與附紙騎縫上捺指印,在附紙上寫明該物品涉案情況並簽名、捺指印。在辨認人確認前,應當向其詳細詢問物品的具體特征,並對確認過程和結果形成筆錄。

第一百四十四條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一)辨認開始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

(二)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

(三)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但特定辨認對象除外;

(四)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

(五)辨認不是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辨認筆錄存在其他瑕疵的,應當結合全案證據審查其真實性和關聯性,作出綜合判斷。

通過梳理上述關於辨認的規定,我們可以歸納出辨認必須具備的十大原則

我辦理的這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庭審中就本案66份辨認筆錄,發表瞭20分鐘的質證意見,提出六大問題,並把這些問題整理成對比表格,提交給合議庭。我提出這些辨認筆錄是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或者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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