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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之晶:代孕及其相關概念之界定

代孕本身涉及多方當事人和國傢,被分為不同的種類。另外,代孕還涉及一些醫療技術的運用。因此,在對各國代孕之法律進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對這些概念進行界定。 一、代孕涉及的當

代孕本身涉及多方當事人和國傢,被分為不同的種類。另外,代孕還涉及一些醫療技術的運用。因此,在對各國代孕之法律進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對這些概念進行界定。

一、代孕涉及的當事人及國傢

在代孕中涉及多方當事人,最少為三方當事人:代理孕母、有意向的父母(Intending parents)和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的診所。最多為五方當事人:代理孕母、有意向的父母、精子捐獻者、卵子捐獻者以及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的診所。其中,代理孕母又稱代孕者,即為有意向的父母懷孕生子,並在代孕子女出生後,放棄其母親權利的女性。在一些國傢,借腹型代孕下的代理孕母被稱為“Gestationalcarriers”或“Gesta tional hosts”,本書所指代理孕母通指所有類型下的代理孕母。有意向的父母又稱委托父母(Commissioning parent),是指請求他人為其懷孕生子,並有意向在兒童出生後取得其撫養權,成為代孕子女的父母的人。有意向的父母與代孕子女可能有血緣關系,也可能無血緣關系。

另外,由於當前各國和各地區之間關於代孕的規制沖突極大,許多有意向的父母或代理孕母會跨境進行代孕,由此而產生跨國代孕(Cross-bordersurrogacy)。跨國代孕,有時也被表述為國際代孕(Internationalsurrogacy),是指代理孕母和有意向的父母來自不同國傢的代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將其更具體地界定為代理孕母和有意向的父母居住(Resi- dent)在不同國傢的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未適用慣常居所(Habituallyresident)的概念,因為其欲對跨國代孕進行廣義的界定。在許多情形下,有意向的父母和代理孕母的慣常居所在同一國,但代理孕母可能僅僅暫時旅居到其他允許代孕的國傢,以達到代孕的目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認為此種情形應被認定為跨國代孕。在跨國代孕情形下,又會產生一組關於國傢的概念,即接收國(ReceivingState)和兒童出生國(State of the child's birth)。接收國是指有意向的父母居住國,以及他們將帶著代孕子女返回的國傢。兒童出生國是指代理孕母生產子女的國傢,通常也是代理孕母居住國。在兒童出生國和接收國,通常會產生代孕子女的親子關系及國籍問題。

其中對於親子關系,通常有法定親子關系(Legalparent- age)和血緣親子關系(Geneticparentage)兩組概念。法定親子關系又稱法定父母(Legalparents),是指基於相關法律,獲得成為兒童“父母”的法定身份的人。基於該法律,法定父母將獲得所有來自這個身份的權利和義務。血緣親子關系又稱血緣上的父母(Geneticparents),是指為孕育的子女提供基因物質的人。在一些語言中,它也被稱為“生物學上的父母”(Biologicalparentage)。在代孕情形下,法定親子關系和血緣親子關系通常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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