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剛剛為“偶然所得”的問題和其他財務“友好交流”瞭一下,為啥?今天咱們一起來看看
,看看這交流合不合適:
為誰打?啥是偶然所得、包括哪些?咋交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簡單來說:天上掉餡餅,個人取得瞭“意外之財”,錢、物…等有價值的所得,這好事不能獨享,得按照所得上交20%的個人所得稅!
一、該誰交?
正常當然是:誰取得,誰申報繳納!
比如:張三買彩票,中獎500萬,那領獎的時候他要直接申報繳納20%的偶然所得個稅,才能拿到剩餘400萬。
不正常的呢?
比如:某房地產營銷中心搞活動,當天所有來現場參加活動的人都能登記領取一份市面價值50元的禮盒,一共準備瞭總體價值5萬元的禮盒。對於現場來參加活動的人來說,不用付錢,就領取到瞭一份“偶然所得”。
猜一猜,大傢會自覺去申報繳納這份偶然所得的個稅嗎?
不用猜我不會、你不會,大傢一般領到贈品都沒這麼自覺,那咋辦,這國傢稅收不就造成損失瞭嗎?這個鍋誰來背?要追責誰負責?
看清楚,已經安排的明明白白,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誰發的禮品誰有申報義務!
啥效果?發放單位成本加重、財務辛苦
誰發放偶然所得誰有申報扣繳義務,關鍵這是個坑!
這錢一般要不回來,發贈品給別人,再和別人要個稅錢,就算你敢要,別人也不一定給,所以贈送禮品對於企業來講,不僅是增加瞭贈品本身的成本,代替個人扣繳的20%個稅也會形成企業的費用(贈禮需謹慎)。
倒是不用擔心要不到每個收到贈品的人身份證號碼不好申報的問題,既然要收稅就會給配套申報辦法,這種企業經常有贈送行為,可以申請開通匯總申報個稅模塊,按活動贈送價值統一申報偶然所得,不需要填報每一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
二、按什麼金額報?剛和其他財務打一架
實務中,同樣的業務,不同的企業,處理方式並不盡相同!主要集中在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直接以贈品價值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代扣個稅=50000×20%=10000元
觀點二:以贈品價值作為稅後收入,倒算出稅前收入,再計算個人所得稅。
應代扣個稅=50000÷(1-20%)×20%=12500元
乍一看,
我不理解為啥會兩種觀點,再一看,理解瞭!兩種站的角度不同,一個站在取得所得個人角度來計算,一個站在發放贈品企業角度計算。
理解這兩種觀點的出發點以後,我就必須狠狠站一波“觀點一”啦!
力挺觀點一,咱來掰扯掰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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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角色
首先從本質上來看待這個問題,這事件中企業隻是“扣繳義務人”的角色,不是直接當事人,企業相當於中間人,國傢怕收不到零散個人這一部分偶然所得個稅,於是要求贈送方來替當事人扣繳,國傢本質上是要收個人的稅,那應該直接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來計算呀,個人應該交多少,企業就替個人來扣多少,這叫扣繳義務人。
不應該混淆角色,比如:本來個人得到價值50元的禮品,偶然所得如果自己直接申報隻要交50*20%=10元;轉而讓企業代扣代繳就變成50/(1-20%)*20%=12.5?
那該從個人這裡扣多少錢呢?10元的義務憑什麼漲到12.5元瞭,不合理呀。扣繳義務人完成替當事人扣繳任務就可以,不需要自己再額外增加義務。
2. 物品價值是固定的
再從收到贈品這個點來分析,贈品本身是有固定的市面價值(公允價值)的,這個價值不因為誰發給誰,從誰那裡得到其本身的公允價值就變化瞭。
個人實實在在得到瞭價值50元的偶然所得,就按照50元來計算扣繳個稅,不需要再按照稅後所得是50,倒算出一個“莫須有”的商品價值50/(1-20%)=62.5元,來交個稅,這不就交多瞭嗎,明明沒有得到62.5元的商品呀,不能“憑空創造“出一個贈品的價值。
就好像企業發給員工禮品,合並到工資裡面交個稅,也是按照購買這個商品本身的價值合並進去就好。
3. 從稅務、企業角度思考
稅法上對於偶然所得征稅,明確是對於”個人取得的所得“來征,你取得的所得征,沒取得的價值也不能虛擬征呀;而從企業的角度,這兩種計算差異可不小,觀點二可是進一步增大瞭企業的支出。
綜上所述,財務夥伴你怎麼看?你站誰,歡迎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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