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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翔老師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買賣刑罰的不匹配問題

我們非常欣慰地看到,公安部發佈公告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重視,意味著下決心要突破摒棄

我們非常欣慰地看到,公安部發佈公告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重視,意味著下決心要突破摒棄種種陋習的堅定心態…

一直以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買賣刑罰的問題都是學術界廣泛關註的問題,而刑法學界的“名人”羅翔老師對此也一直持有堅決的態度,羅翔老師認為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是一種不作為的繼續犯。應當加重“買傢”的刑罰,使得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買賣刑罰的相匹配,為此,他本人還多次專門發佈相關性的文章進行探討。

從目前的法律制度來看,會致使一些非法買傢鉆法律空子從而脫逃法律的制裁。大多數人販子本就鋌而走險將法律視為空氣。每每看到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被解救是欣喜的,但是鏡頭一轉,買傢仍死不悔改、擺著一副救世主和理所當然姿態的時候,就會發出內心深處的思慮,為何他們會認為自己並沒有任何過錯!

似乎“買媳婦”就如平時一日三餐般的理所當然,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他們的種種行為又與人販子有何區別呢?是法治宣傳的落後還是法治的不健全?

法律雖一直在完善前行的道路上,但它離理想狀態還有一定的差距。對於買傢和賣傢到底是否應當均受到嚴懲,這個問題至今還在學術界眾說紛紜…

拐賣人口的收買方制定的法律演變史如下: 1979年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拐賣人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將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為瞭突出對婦女兒童的保護,將拐賣人口罪改為拐賣婦女、兒童罪,並提高其基準刑。同時首次增加收買型犯罪,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則基本保留瞭1991年決定的內容,規定瞭拐賣婦女、兒童罪8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免責條款修改為從寬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一律追責。

羅翔老師淺談 :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買賣刑罰的不匹配 羅翔老師在發表的文章中有以下觀點:

首先,覺得對賣方和買方刑罰規定的明顯不匹配,使得刑法對買方的打擊力度要弱得多。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瞭拐賣婦女、兒童罪,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規定八種加重情節,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規定瞭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數罪並罰。如果不考慮強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單純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隻有三年有期徒刑。

可悲可嘆的事實是,拐賣一個人所受的刑罰,可能還不如販賣一隻動物(熊貓、金絲猴等)來的重。相關實務判例的差異也比比皆是,一篇以中國裁判文書網477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相關判決書為樣本進行分析的文章指出,實踐中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量刑較輕。從判決情況看,存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其他犯罪並罰的案例,一種是與強奸罪並罰,另一種是與非法拘禁罪並罰。 但總體而言,數罪並罰的案件並不占主體,絕大部分案件僅判決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即便嚴格貫徹第241條數罪並罰的規定,依然和第240條的刑罰不匹配。 因為第240條拐賣婦女罪的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種加重情節的,比如拐賣過程中強奸,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即使和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並罰,和拐賣婦女罪加重情節的刑罰相差仍然較大。

刑法修正案<法規詳情: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浮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比如,行為人收買瞭一位被拐賣的婦女,實施強暴、非法拘禁,最後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數罪並罰。這三個罪名的基準刑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三年以下,假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判2年,強奸罪判4年,非法拘禁罪判2年。 按照數罪並罰原則,並非三個罪名的刑期簡單相加,而是在數罪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來判,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區間進行量刑,最後完全可以判處5年有期徒刑。

< 法規詳情 :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強奸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侮辱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如果在拐賣過程中實施強奸,起點刑就是10年以上。因此,即便把第241條數罪並罰條款全部用足,也和拐賣婦女罪加重情節的刑罰相差較大。 其次,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數罪並罰的規定明顯輕於拐賣婦女、兒童加重處罰的規定。 最後,與男性相比,收買婦女、兒童和收買男性的刑罰也可能不匹配。收買成年男性從事勞動,觸犯的是刑法第244條強迫勞動罪,基準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節可以判處三至十年。但是收買婦女從事“生產”可能還判不瞭十年。刑罰不太匹配。相較於一些被拐賣人群過著非人式的生活,改變瞭人的一生,實在讓人寒心。

最後談到,人和物保護力度體系性失衡的問題 與收購保護動物相比,無論是買還是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都同罪同罰。而刑法對收買婦女兒童的保護力度偏低。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瞭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此罪入罪標準沒有情節嚴重的限定,隻要是二級保護動物,賣或買一隻也構成犯罪。可能收購一隻一級保護動物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就達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最高也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買一張虎皮。 例如,收購保護植物,相比而言刑法對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保護力度也偏低。刑法第344條規定瞭危害國傢重點保護植物罪,根據該條規定,無論是出售,還是購買重點保護植物或植物制品,買賣同罪同罰,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再比如:收買贓物。同樣是犯罪所得,如果收買贓物,構成刑法第312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人不等同於物,我還記得法考聽課階段,羅翔老師問過一個問題:如果你和大熊貓掉入一個地方處於困境,生命因大熊貓收到脅迫,人為瞭活下去把大熊貓殺掉,是否構成犯罪?當時的自己,也是百思不得其解考慮著這個問題,但當我們在猶豫的那一刻就說明,我們並沒有把人的生命價值放在第一位!是思維定式還是道德的淪喪?同樣的道理,被拐的婦女不是動植物、贓物。所以收買被拐婦女,最高就隻能判三年。是否有點荒誕的感覺?或許從立法角度是需要且值得我們深思熟慮的問題。

註:本文 參考公眾號:羅翔說刑法《用法律擦去被拐婦女的淚水》,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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