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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度論文參考資料:英國陪審制度的確立及其理念起源

本文來源:論文堡引 言在最初拜讀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法》的時候,我讀到一句“良知勝於學識”,這與我當時所持的由法官運用法律知識審判的想法相悖,從那時起,我對陪審審判這種強

本文來源:論文堡

引 言

在最初拜讀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法》的時候,我讀到一句“良知勝於學識”,這與我當時所持的由法官運用法律知識審判的想法相悖,從那時起,我對陪審審判這種強調平民參與的審判方式產生瞭興趣。在瞭解陪審制度的最早確立是在英國的封建王朝後,我更加好奇於這種民主的司法制度在獨裁時代產生並持續發展的原因。除此之外,與陪審理念有關的一些問題也值得學習和討論:陪審理念最早出現在哪裡、最早出現的時間和方式又是什麼。對這些問題的追問是我寫這篇論文的動力。方流芳教授說,“學者若要有學術上的超越,就應通曉學問演變的過程,不僅知其如此,而且知其何以如此”。

在查閱有關陪審歷史的資料後,我認為英國陪審制的理念源頭在古希臘,古希臘的政治和司法體制以及神話中就含有陪審理念的影子,這種理念被後人繼承傳播和應用,法蘭克人把它用在瞭行政領域形成瞭鄰居調查團,諾曼人把它引入瞭司法領域成為瞭鄰居陪審團,在經過英國數位國王的改進後最終發展成為一種新式的審判制度。在這個過程中,陪審理念的內涵不斷被傳播和豐富,但是,陪審的最初理念從未被拋棄,而是在歷史的長河中歷久彌新。隻要人們沒有喪失這些理念的信奉,那麼陪審團制度就不會喪失活力。

第一章 概 述

一、陪審制的概念

陪審制的概念是什麼?學者基於不同的背景和個人觀點,對此往往有不同定義,有學者認為:陪審制是由非法律職業者參加法庭審判,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的制度。也有學者認為:“陪審者,系依法選任一定之公民,經宣誓後,參與司法審判,在專業法官指導下獨立行使審判上獲得之合法證據,而宣示其意見。還有學者認為:“陪審制,是指由一定數量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參與案件的審判,決定案件的事實問題,而由專業法官決定案件的法律問題的一種陪審形式。另有學者認為:“陪審制度就一般意義而言,是指法院在進行審判案件時,吸收非法律職業者參加法庭審判,與法官共同行使審判權的制度。總而言之,陪審制度是一種由國傢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為陪審官或陪審員參加審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審判制度。

二、陪審制的分類

對於陪審制的分類,英美法系國傢的學者和大陸法系國傢的學者有不同意見。大體而言,英美法系國傢的學者往往傾向於將陪審制和參審制分開研究,認為兩種制度的區分不僅僅是技術層面的問題,還包括價值設定及功能實現等諸多方面。甚至有一種觀點認為,參審制根本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陪審制,而隻是某種類似於選舉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等政治性活動的平民參與司法審判的制度,中國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佐證。相比較而言,大陸法系國傢的法學傢則更傾向於將兩個統一起來,認為參審制和陪審制雖存在一些差別,但兩者間的共性大於差異,可作為一個理論共同體來研究。多數學者認同的通說是依司法技術的不同將廣義的陪審制分為兩種,即陪審制(狹義)和參審制(又成為混合法庭制)。筆者認為為瞭便於研究,根據是否把案件的審理分為事實審理和法律審理以及是組成陪審團還是組成混合法庭來劃分陪審制是清晰和合理的,由此本文認同把廣義的陪審制做如下劃分:陪審制(狹義)指全部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在法官對法律問題的指導下進行事實審的制度,以英美法系國傢為代表;參審制,指由普通公民作為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同等權力參與案件的事實審理和法律審理的制度。筆者認為,陪審制(狹義)和參審制雖然有差別,但無截然的分水嶺,兩者在價值設定、民主代表性、配套設置以及裁決機制方面存在共性,兩者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兩種制度可以互相借鑒甚至融合,從而發揮更佳的效果,在這方面,日本給瞭我們很好的示范。本文主要分析狹義陪審制的發展歷史。

三、陪審團的基本特點和早期原則

(一)陪審團的基本特點從狹義陪審制的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到在陪審審判制度下,陪審團扮演瞭很重要的角色。正是因為陪審團的組成人員來源於民眾而不是法官,同時是以多數人裁判的形式來行使司法審判權,所以使得陪審團進行的審判更加具有公信力,審判結果更加具有說服力。筆者認為陪審團至少有以下幾個特點:

1、陪審團是一種組織縱觀人類社會的歷史,國傢權力行使的主體機關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個人,一種是集體。“個人”處理事務的特點是迅速、高效,但同時我們看到個人處理案件時的弊端就是出錯的幾率較高,而且常常是全對或者全錯,糾錯困難。而“集體”就具有個人不具備的屬性特點,其中最有益的就是它出錯的機會少,即使在少數人犯錯的時候,這個錯誤也可以被其他人糾正。大傢普遍同意這樣一種觀點,即在一個集體組織中,多數人同時犯錯的幾率很小,至少比一人犯錯的幾率要小,這是組織比個人優越的地方。陪審團就是一種組織,它是一種由一定數量的符合特定條件的公民臨時地召集在一起組成的審判組織。它以集體的形式出現在世人面前之時,往往給人一種比職業法官更加公正的印象,這是陪審團能長期存在的一個重要因素。薩達卡特說,“陪審員們可能不是聖賢,也不是絕對正確的、全知的人,但是多樣性允許他們可以抵消彼此的缺點。”第二,陪審團這種組織形式之所以吸引人,還在於它的成員的“流動性”。政治組織通常有一定的任期,並且在任期內,政治組織的成員是固定的。但陪審團卻不同,在一個地方的法庭中審理案件的陪審團成員則可以流動。由於陪審團成員並不固定,而是通過一定的方法從一個范圍內遴選,因而就可以組成多個成員不同的陪審團來審理案件。這一點對人們有巨大吸引力,因為這使得被告可以通過某些方式(如提出回避)挑選審理自己案件的陪審員,或者把他認為對自己不利的人排除在外,以使得自己得到更公正的審判。

第二章 英國陪審制度的確立

一、諾曼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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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鄰居調查團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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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鄰居調查團演變成鄰居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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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英國陪審制度的早期理念及其起源

一、英國陪審制度的早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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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國陪審制度早期理念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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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英國陪審制度的確立及其理念起源的啟示

一、英國陪審理念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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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反思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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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

從英國陪審制度的確立及其陪審理念的起源來看,無論是陪審理念處在原始階段的古希臘,還是在陪審理念成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中世紀的英國,陪審理念天然擔當起瞭把民眾帶入司法,防止政府濫權的角色。雖然它也曾充當過政治傢的統治工具,但是它始終代表瞭一種司法民主的進步理念。它所具有的集體裁判、平民裁判和分權制衡的理念在歷史的長河中從未被磨滅,而是被許多國傢和民族學習借鑒並付諸實踐。由於陪審制審判具有先進性,因而陪審制及其陪審理念一直被人們所推崇和信賴,並傳播到世界各地。陪審制通過公民分享司法權的方法讓普通人獲得瞭參加國傢管理的機會,同時又限制瞭法官司法權的濫用,達到瞭在司法權中的分權和制衡。在我國進行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中,我們應該堅持保有英國陪審制度中的先進理念,借鑒英國把陪審理念制度化的歷史,逐步把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發展成為有中國特色的承載人類優秀陪審理念的陪審制度。

參 考 文 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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