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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手印引發的法律故事

一、手印的前世今生 手印,手留下的痕跡。亦特指印在憑證上的指紋。指紋可代印章,故名。唐·段成式《酉陽雜俎》前集卷十四“諾皋記上”:“王追商者問之,商言南天竺國娑陀婆恨王,有

一、手印的前世今生

手印,手留下的痕跡。亦特指印在憑證上的指紋。指紋可代印章,故名。唐·段成式《酉陽雜俎》前集卷十四“諾皋記上”:“王追商者問之,商言南天竺國娑陀婆恨王,有宿願,每年所賦細 ,並重疊積之,手染鬱金柘於 上,千萬重手印悉透。丈夫衣之,手印當背;婦人衣之,手印當乳。”

【別名】

⑴手書

清·翟灝《通俗編》卷十六《身體·手印》:“《周禮·司市註》:

‘質劑若下手書。’疏雲:‘漢時下手書,即今畫指卷(券)。’黃庭堅《涪翁雜說》引此段雲:‘豈今細民棄妻子手摹者乎?’按:細民或不知書,惟印手指文以取信,元人雜劇所謂離書手印是也。”

⑵手痕

宋·歐陽修有《唐崇徽公主手痕和韓內翰》詩。

⑶手摹

同“手模”。宋·黃庭堅《涪翁雜說》:“今婢券不能書者,畫指節,及江南田宅契亦用手摹也。”

⑷手模

唐·韓愈《畫記》:“噫,餘之手模也。”《水滸傳》第八回:“林沖當下看人寫瞭,借過筆來,去年月下押個花字,打個手模。”

[知識來源:孫書安 編著.中國博物別名大辭典.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第110頁.]

而通常所說的“摁手印”,即是打手指模,文雅一點的說法就是捺印,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法釋[2004]13號)第9條中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首度出現“捺印”的提法。

捺印,即蓋指模或圖章,作為本人負責或承認的憑據。[知識來源:阮智富,郭忠新 編著.現代漢語大詞典·上冊.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第865頁.]

手印在現實生活中的大量使用,主要是由於人手指和手掌表面的乳突花紋結構具有很強的特定性和穩定性,即所謂指各不同、終生不變,如果手印中能較清晰地反映出手指、掌表面的乳突花紋結構,就可以認定遺留的手印是否某一具體的人所留。因此,手印被用於證明某人與某物或某事之間是否相關聯。在中國古代,人們就在契約等文書上捺指印用作識別捺印人身份的證明,並以此作為留印人承認文書內容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證明,以示捺印人承認文書或契約中的條款。我們在戲劇和電影中的看到的舊社會的刑訊逼供,其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往往就是逼迫當事人在罪狀和供述上摁手印、簽字畫押。

在現代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社會,自然人可自主參與民事、經濟活動,與他人形成各種法律關系,並就此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達成一致後,為將雙方協商一致的內容固定化,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防患於未然,多以書面形式載明雙方協商的結果,最後的也是整個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就是,在書面協議上簽署雙方各自的名字,或蓋章捺印。

我國司法部公證律師司曾在1980年出具《關於同意為小傢壽美子公證證明手印屬實的函》【發文字號:[80]司公字第64號】,就安徽財貿學院印刷廠日本血統中國人小傢壽美子,因其在日本的表弟橋木清隆繼承其舅父橋木次郎助的全部不動產,需要她作證人,在“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上捺手印能否進行公證一事,回復蚌埠市公證處,認為“遺產繼承協議書”的內容無損害我國主權和無損我國的言詞,故同意由你處予以另紙公證,即證明“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上的手印,確系小傢壽美子在我面前所捺”。將此紙粘在證明的文書上,並加蓋騎縫章,並認為今後在受理以上類似申請時,隻要文書內容無損害我國主權和無損我國的言詞,均可另紙公證其簽字、蓋章或捺手印屬實即可(對於捺手印問題,過去最高人民法院曾通知禁止捺指紋(註)。現根據辦證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對方(外國)要求必須捺手印,也可辦理)。產並強調:“捺指紋”應改稱為“捺手印(或按手印)”。

而在現實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號,是公民意志與人格的形式表現。但實際上,有人除瞭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還有多個供他人稱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別名、曾用名等,如其使用身份讓上記載的姓名之外的名字進行簽署,則需進一步證明該名字與行為人等同。此外,有部分簽名人使用龍飛鳳舞、極具個性的藝術化簽名,雖給他人惡意偽造簽名制造瞭障礙,而該種簽名往往不夠清晰,給他人造成瞭識別的難度!而在我國大量的民事活動中,自然人蓋私章的也不計其數,而由於私章通常未經過有關部門的備案登記,非常容易被他人偽造,所以通常很難核實該私章的真實性,此其一;其二,私章即便真實,其也極易與本人相分離,而被他人盜用,所私章的蓋具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往往難以確定。出於以上原因,現今社會中捺印一般不會單獨使用,除非當事人不會寫字,而捺印的唯一好處在於每個人的指紋具有絕對的唯一性唯而可以在明確身份這一點可做到“毋庸置疑”(當然該“毋庸置疑”最終得借助高科技的指紋識別技術加以判斷),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視,僅憑捺印不足以確認其為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就像舊社會的刑訊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後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狀上。

為此,在當今的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人通常慎重的選擇簽名與捺印的結合,即先簽名再捺印(摁手印),簽名是個人自然的書寫流露,是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而捺印雖需借助高科技方可加以最終識別,但由於指紋具有絕對的唯一性的確定身份的作用,從而能最終確定捺印人的身份,因此,簽名與捺印相結合能互取其長,互補其短,是規避風險的實用性選擇。這一做法,與古時的簽字畫押有異曲同工之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該條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司法解釋過程中發揚司法民主、充分吸收民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結果。有報道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曾經聽取瞭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北京律師協會部分律師的意見。據稱該條解釋關於“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規定則是來源於河北省一位律師的建議。

而對於用“摁”手印還是“捺”手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該條解釋過程中,有人主張采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法釋[2004]13號)第9條第(1)項“捺印”的提法。但其後鑒於“捺印”雖是正式書面語言,但不夠通俗,不如“摁手印”更為普通百姓所喜聞樂見,更接近人民群眾的語言,更容易為廣大群眾正確理解,而改用“摁”手印這一表述。

二、畫押與手印

而古時亦有稱之為“畫押”,大多在文書或契約上按手指印,以示承認文書或契約中於畫押人有關的條款。畫押後的文書或契約受國傢法律保護。《辭海》: “畫押: 舊時在文書或契約上畫花押,作為本人負責或承認的憑據。”[知識來源:王俊良 撰.中國歷代國傢管理辭典.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第1775頁.]

據法律文書大詞典(.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記載,“畫押”,僅指舊時在公文、契約上署名、簽字,叫畫花押,以示負責、認可。亦稱“檢押”、 “簽押”,系舊時的法律用語。[知識來源:劉樹孝,魏惠仙,楊永奎主編.法律文書大詞典.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第147頁.]

古代漢語大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中所稱的“畫押”,指舊時在文書或契約上畫花押,作為本人負責或承認的憑據,而未包括摁手印在內。參見“花押”。[知識來源:徐復等 編.古代漢語大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

附:

1、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同意為小傢壽美子公證證明手印屬實的函

【發佈部門】司法部 【發文字號】[80]司公字第64號

【發佈日期】1980.06.19 【實施日期】1980.06.19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法規類別】涉外公證 【唯一標志】43717

【全文】

司法部公證律師司關於同意為小傢壽美子公證證明手印屬實的函

 (1980年6月19日 [80]司公字第64號)

蚌埠市公證處:

  安徽財貿學院印刷廠日本血統中國人小傢壽美子給民政部的信中說,其在日本的表弟橋木清隆繼承其舅父橋木次郎助的全部不動產,需要她作證人,在“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上捺手印。本人要求我公證機關證明她在公證員面前所捺手印屬實。該信已由民政部轉外交部,外交部領事司於六月十二日轉我部處理。

  經我們審閱來信附件“遺產繼承協議書”的內容無損害我國主權和無損我國的言詞,故同意由你處予以另紙公證,即證明“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上的手印,確系小傢壽美子在我面前所捺”。將此紙粘在證明的文書上,並加蓋騎縫章。

  今後在受理以上類似申請時,隻要文書內容無損害我國主權和無損我國的言詞,均可另紙公證其簽字、蓋章或捺手印屬實即可(對於捺手印問題,過去最高人民法院曾通知禁止捺指紋(註)。現根據辦證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如對方(外國)要求必須捺手印,也可辦理)。

  現隨信寄去本人來信及遺產繼承協議書、申明書式樣各一張;外交部領事司文件轉辦單一張。

  附件:(略)

  註:“捺指紋”應改稱為“捺手印(或按手印)”。

2、辭書註解

①畫押,大多在文書或契約上按手指印,以示承認文書或契約中於畫押人有關的條款。畫押後的文書或契約受國傢法律保護。《辭海》: “畫押: 舊時在文書或契約上畫花押,作為本人負責或承認的憑據。”[知識來源:王俊良 撰.中國歷代國傢管理辭典.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第1775頁.]

②畫押,舊時在公文、契約上署名、簽字,叫畫花押,以示負責、認可。亦稱“檢押”、 “簽押”。舊時法律用語。[知識來源:劉樹孝,魏惠仙,楊永奎主編.法律文書大詞典.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第147頁.]

③畫押,舊時在文書或契約上畫花押,作為本人負責或承認的憑據。參見“花押”。[知識來源:徐復等 編.古代漢語大詞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

三、手印的故事

新近在當當購得隋彭生教授的《律師民法業務思維2》一書,當翻至其中的一則案例“隻有一方的手印(指模),協議能否成立”時,不由得想起若幹年前,發生於本所的一則小故事。

記得大概在是2008年的夏天,一日上午快12點時我剛從法院開完庭拎包回到所裡,剛一進所裡大門,就聽到所裡新來不久的一女助理J正與前臺L正在熱烈地討論啥東東。一見我進來,J立即對L說要不你問下唐律師。我一問啥事,原來是J正在建議L與其男友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原來J當日上午同所裡一合夥人剛接待一過所來咨詢辦理婚前財產協議的女當事人,而L正準備結婚,L父母已為其購置一兩居的商品房,L這兩天與男友因瑣事發生一些小矛盾,純樸的L聽瞭J的利害分析正臉的茫然和無助。

見此情形,我趕緊說不是所有的人都需簽婚前財產協議的!與J一同入所的男助理C則湊上來逗J道:小J,你可別瞎扯瞭,人傢二人感情好得很,L姐你別聽她的。並開玩笑說:小J同學,要簽你自個簽去,別拉人下水瞭!J則在一邊義憤填膺地嚷道:哼,我到時肯定會簽!C則在一旁繼續拿J開涮:你呀你,誰娶你可得小心瞭,要是不簽,是不是晚上不許睡覺,即使被你折磨著睡瞭,你不會趁人睡著瞭悄悄抓住人傢手指直接摁個手印吧?!“嘿,你可真別說,這好象真是個好主意,隻是不知這個有無法律效力?”J聽後續在一旁嘟嚷著。此時,我也因此而忍俊不住反問J:那你認為是有效還是無效?J則一臉認真地說:我得好好想想!

下午快下班時,J敲開我辦公室門言之鑿鑿地告訴我答案說:這個真的有效,我在網上反復查過瞭!隨後C也過我辦公室瞭,他一聽則立即嚷道:小J,你可真行,這樣子下去,誰敢娶你!都不知幾時你用電腦打好借條,趁人熟睡中摁瞭多少張借條!看來咱們男同胞們得提高警惕,防火、防盜,還得防被摁手印!睡著時起碼也得睜開一隻眼才行,早上起來得檢查下手指有無紅印油!小J則一臉壞笑的在一旁起哄道:哼,摁完不會用紙擦擦啊!

雖然這是一則看似過於較真的搞笑小趣事,我們暫不論J的判斷是否有理,其所引發的是法律人敏銳的法律思考!亦與隋彭生教授書中的這則案例有異曲同工之處。隋彭生教授的《律師民法業務思維2》書中案例“隻有一方的手印(指模),協議能否成立”,講述的是:張男與李女離婚後,李女持加蓋有張男手印(指模)的離婚協議起訴張男,說張男在該離婚協議中答應補償10萬元,張男的名字是李女代簽,張男則稱從未見過份協議。

隋彭生教授則認為僅有張男的手印(指模),不以證明法律關系的存在,李女對張男在有意識的情形下摁手印承擔舉證義務,否則應駁回李女訴求。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如所摁手印並非摁手印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系摁手印人在不知情或意識不清的或受逼迫下所做,則該所摁手印當然不具法律效力,不應視為摁手印人對此的確認和認可!

故在上述案例中因張男的名字系李女代簽,而張男僅摁有手印,除非張男確實不會書寫本人名字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簽名,則正常情形下根本無須李女代為簽名,更何況李女同為該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因此即便該張男所摁手印為真,張男在該離婚協議上摁手印也違常理,完全無法排除對該所摁手印是否系張男真實意思表示的合理懷疑!

而假使張男與李女在戀愛期間,李女感覺張男思想上有異動,怕分手無法取得補償,遂趁張男熟睡時,抓住張男手指在事先打印好的一張金色額5萬元的欠據中的欠款人處上摁上手印。 對於此種情形下,如李女無法合理解釋張男為何僅摁手印而不簽名這一有違常理的做法,則勢必同樣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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