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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對象

明確對象是任何一項工作的起點,搞錯瞭對象必然是事倍功半,難以實現預期的目標。對象確認就是基礎而關鍵的事項。 為瞭保障社會健康發展,設置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管。

明確對象是任何一項工作的起點,搞錯瞭對象必然是事倍功半,難以實現預期的目標。對象確認就是基礎而關鍵的事項。

為瞭保障社會健康發展,設置監管部門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管。安全監管的對象是什麼?不同的對象對應的監管內容完全不同。

是把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作為監管對象,還是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監管的對象?

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監管對象,監管的內容就包括瞭生產工藝條件、設備設施、人員等方面的安全生產條件。

把安全生產條件作為監管對象

將生產經營單位作為監管對象,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保障其安全生產條件。監督的內容就不包括具體的安全生產條件,而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維持安全生產條件方面的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作為監管對象

安全生產法明確瞭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主體地位,也就是說生產經營單位作為維持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任主體,要對其安全生產條件負責,對安全生產事故的後果承擔責任。監督管理,是對其在維持安全生產條件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管、糾正。

對安全監管對象認識上的模糊,導致監管實踐中不斷擴大瞭監管的內容。監管部門承擔瞭責任主體單位應當承擔的安全生產條件確認工作,形成瞭監管難以承受之重。同時,也幹擾瞭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的正常履行。生產經營單位維持安全生產條件,首先不是為瞭保障安全生產,而是為瞭證明自己履行瞭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工作怎麼做,不再是其根據安全需求可以自行確定的事項,而變成瞭“規定的要求”,而按照規定要求的責任依然是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不同的是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什麼樣的人能夠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具體崗位的職責?誰有責任作出判斷?誰有能力作出判斷?提出問題後答案並不復雜,然而實踐中卻出現各種偏差。

生產經營單位如何查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隱患?開展HAZOP分析是否達到瞭其他方法無法實現的效果?這不應當是監管的規定動作,而是責任主體的自選動作。

要配置什麼安全設施,要不要設置安全聯鎖、安全聯鎖如何設置?同樣不應當是監管的規定動作,而是責任主體的自選動作。

重大危險源罐區的液位、溫度等工藝參數,運行單位需要保障其處於安全狀態,對可能出現的偏差、偏離安全的征兆、偏離安全狀態的趨勢進行監測。這不是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監管部門對於罐區安全狀態的判斷會比承擔運行責任的單位更準確、更負責任嗎?

怎麼做安全、需要設置什麼安全設施,不是監管部門責任范圍內的事項。監管部門也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如果明確瞭監管對象是生產經營單位,則不屬於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的眾多事項就可以從監管活動中刪除,監管部門能夠更好的履行自己監督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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