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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裡女員工被侵害事件全梳理

12月12日微博熱搜爆出之前寫小作文說自己被上司侵犯的阿裡女員工被解雇瞭,理由是違反瞭公司規章裡的第1.5.3條“對外發表或傳播不當言論,或故意捏造、散佈虛構的事實,或傳播

12月12日微博熱搜爆出之前寫小作文說自己被上司侵犯的阿裡女員工被解雇瞭,理由是違反瞭公司規章裡的第1.5.3條“對外發表或傳播不當言論,或故意捏造、散佈虛構的事實,或傳播未經證實的消息,造成惡劣影響”的規定。也就是說,周某的之前的言論是“不當”的,或者是“捏造”“虛構”“未經證實”的事實,換言之,阿裡認為周某的小作文大部分是不實的。

事實的情況究竟是怎樣的?我吃一個晚熟的瓜,來給大傢捋一捋這個事件從頭到尾各方的表述是怎樣的,當然,選擇的事實基準是警方8月14日發佈的詳細調查公告。

阿裡女員工周某最開始的自述:

看完上面周某最初的揭露,我們從現在的角度,以及和下面警方通報對比的角度可以提取出幾個關鍵的可以證實或證偽的點:

  1. 是不是被灌酒瞭?同桌的8人有2位女士,其中一位是周某,而另一位是濟南華聯超市(也就是這次周某團隊出差的合作方)的陳某麗,陳某麗當天未喝酒,而且在後面還和王某文(也就是周某控訴文裡的曲一)一起在酒局結束後送周某到她住的酒店。當然,同桌的另一個女士未喝酒不能代表其他人就沒逮著周某灌酒。不過,這個可以從酒店上菜的服務員那裡取得證詞(可信度較高),同桌的每個人都可以取得證詞(可信度一般,主要看每個人的供述是否一致)。
  2. 王某文確實是強制猥褻瞭周某,但未強奸(後文警方有通告),也就是說王某文確實起瞭色心而且做出瞭猥褻的行為,這個不用辯白。
  3. 王某文偷偷辦房卡是否真實?王某文和另一個女士陳某麗前面一起送瞭周某回房間,然後王某文和陳某麗出去瞭,陳某麗走後,王某文又折返辦周某的房卡,酒店前臺應該可以發現周某醉酒瞭,即使前面酒店前臺知道這是剛才送周某來的那個王某文,但是這次隻有王某文,酒店會輕易不通過居住人的同意就放一個男士進一個醉酒的女士房間裡嗎?
  4. 王某文為何要四次進出周某的房間?每一次出去和進來的原因是什麼?
  5. 酒局進行時有一個濟南華聯的張某,按照周某所說,張某的猥褻行為及張某扶著周某出去到另一個無人包間是否能得到監控和酒店服務人員的證實?

然後是8月14日警方調查詳細結果:

從周某自述和警方公告對比著來看,肯定以警方的為事實基準,根據警方調查的事實我們提出解答一下上面的幾個問題,請註意,以下是警方調查得出的事實,非事件裡任何一方的片面之詞

  1. 不存在向周某灌酒行為。
  2. 第二次王某文折返回去,在前臺辦周某房間的房卡時,是前臺電話聯系到周某得到周某的同意的。
  3. 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是因為“胡某敏”(王某文和周某都認識的同事)通知,讓王某文進去查看周某不要因為醉酒有危險。
  4. 王某文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是因為另一個“胡某鵬”通知,讓王某文進去查看周某不要因為醉酒有危險
  5. 王某文第四次進入房間是為瞭取回傘
  6. 註意,王某文在第二和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都是因為周某“多次”給“胡某敏”“胡某鵬”打電話說話含糊不清,然後“胡某敏”“胡某鵬”才又打電話或微信給王某文進去查看,為什麼周某在無意識的狀態下能接連多次前後打給兩個同事,以致“胡某敏”“胡某鵬”打電話或微信給讓即將離開的王某文再次進入周某的房間?
  7. 這個警方通報裡出現瞭一段周某控訴裡未出現的“時間段”,即酒局第二天上午,前一天晚上剛猥褻過周某的張某,竟然在第二天早上接到周某的電話,而且周某主動告知她的房間號,然後張某過去瞭,敲她酒店的門,周某竟然開瞭。這令人匪夷所思,註意警方通告裡的周某第二天早上聯系張某“告知房間號碼”,然後張某去找周某瞭,註意警方通告裡的張某“敲門進入”,然後張某又猥褻瞭周某,張某帶走瞭周某的內褲,然後遺留瞭張某自己帶過來的避孕套。第7點異常令人匪夷所思,一個已婚女士,在酒局被一個人猥褻,然後第二天早上又告知那個猥褻她的人房間號,還放進來瞭繼續讓那個前一晚猥褻她的人猥褻瞭?答案是什麼不言而喻。另一個有疑問的點就是為什麼第二天上午周某讓張某猥褻、帶走內褲、遺留避孕套的事,周某在控訴文裡絲毫沒有提及,而且還說自己不知道內褲咋不見瞭,也不知道避孕套怎麼來的,這不是你打電話叫過來的張某幹的事嗎?下面我們繼續看看王某文妻子的陳述。

還有張某的妻子的陳述

從王某文和張某妻子的描述中,結合警方的公告,相信大傢已經有瞭自己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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