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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無罪!可申請國傢賠償!最高法出手伸張正義

昨天,我寫瞭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出手:信訪行為能否以尋釁滋事罪論處?》,說得是湖南永州三農民上訪被幹部勸返,收取當地幹部5000多元路費,回傢便被判尋釁滋事犯罪,獲刑7個

昨天,我寫瞭一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出手:信訪行為能否以尋釁滋事罪論處?》,說得是湖南永州三農民上訪被幹部勸返,收取當地幹部5000多元路費,回傢便被判尋釁滋事犯罪,獲刑7個月的事情。刑滿釋放後,劉某某不滿法院判決,近日正式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再審。通過再審,永州中院審判委員會經討論後一致認為,申訴人劉某某的申訴理由部分符合相關規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訴。法庭上,公訴人發表瞭無罪的公訴意見。公訴人認為,劉某某上訪時收取鎮幹部上訪路費和開支的事實存在,但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遂建議無罪判決,其後法庭當庭宣判,對劉某某宣佈無罪,劉某某可針對此前的錯誤判決申請國傢賠償。

結果宣佈之後,多傢媒體紛紛跟進報道瞭此事,當事人劉某某也表示:太高興瞭,在這個案件中我充分感受到法治的公平和正義。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也更是我國穩步全面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體現。可以說,長期以來很多弱勢群體有瞭問題不敢反映、無處反映、反映無果甚至會給自己帶來極其嚴重的影響,一度阻攔瞭很多群眾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途徑。而對於公民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的,雖然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條件相對苛刻,所以導致各地截訪、攔訪的情況時有發生。

目前我國的法律沒有對一般截訪和攔訪行為做出相應規定和措施,但信訪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以截訪的形式限制甚至剝奪公民上訪的權利,更有甚至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赤裸裸的違法行為,是對公民權利的“搶劫”。截訪最惡劣之處,就是未經任何法律程序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拘禁的刑事犯罪。也就是說,隻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本文開頭的這個案件來看,我們也能看出法院即便最後做出無罪判決,但是也給瞭相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個圓滿的臺階。如果我們認真一點,就能看出最後無罪判決的原因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而不是“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更不存在“打擊報復信訪人”的行為,因此可以說法院這個判決非常微妙。盡管如此,我相信當事人已經非常滿意瞭,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嚴謹的態度來看,這又是矛盾的。

我們先看一看尋釁滋事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一是客體,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二是客觀要件,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哄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三是主體,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四是主觀要件,尋釁滋事罪在主觀上隻能由故意構成。農民上訪侵犯公共秩序瞭沒有?很顯然沒有,人傢隻是通過正常途徑合理反映訴求,所以不構成第一個要件;農民上方是無事生非等等麼?當然更不是,所以也不構成第二個要件;如果第一,第二都不構成,那第三第四個要件也就失去瞭意義,所以從任何一個方面來說,農民上訪均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標準和條件,那怎麼能說是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呢?

有的法律人士會說,即便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但也有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其實這也是歪理邪說,其實敲詐勒索罪同樣有四個構成要件:一是客體要件,客體上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二是客觀要件,客觀上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三是主體要件,主體為一般主體;四是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在農民自己的事情沒有完成之前,鎮政府強行要求別人回去,自然會給信訪的農民帶來損失,畢竟來回路費就算白花瞭,這損失誰來賠償?當然是要求他們回去的人賠償。而且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花費明細來看,並沒有超出花費的范圍,是合理的訴求,更不存在威脅、恫嚇等手段,大傢都知道誰是弱勢群體。就比如說,我想去送個外賣,但是還沒有送到目的地,你不讓我去,難道不應該賠償我的損失麼?

所以從法律上來看,如果真正按照嚴謹的態度來看,即便二審宣告無罪,但是理由和條件卻仍然是認定錯誤的。其實我相信大傢都知道為什麼會這樣認定,如果不這樣的認定的話,那相關部門是否涉嫌濫用職權?是否涉嫌打擊報復?是否違反瞭法定的程序來侵害上訪人的合法權益?如果一旦認定瞭這些事實,那麼很明顯就會有相當一批人和單位要受到相應的追責處理,法院也明白如果按照嚴謹的態度來判決的話,阻力必定非常大,影響更是極其深遠,因此權衡利弊之下,法院做出瞭情節顯著輕微的判決。當然,以上內容隻是我個人分析,大傢僅作參考就行瞭,不必當真。

但是從這一件事上,我們看到瞭不足,也同時看到瞭曙光。不足是在當今社會環境影響之下,各種利益糾紛非常復雜,也給社會公平公正帶來瞭極大的阻力。雖然結果是正確的,但是內容不清,事實不準,也免去瞭一些人的責任,對下一步深入推進法律公平公正極為不利。但是我們也要通過此案看到一絲曙光,畢竟能夠得到瞭一個非常圓滿的結果,就已經充分說明瞭我們的法治觀念在不斷進步。大傢也都知道,在現今社會既得利益的觀念之下,所有的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進行,如果這樣的法治思想得到進一步的延伸,我相信今後我們的法治環境將會越來越好,社會公平正義必將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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