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有效的政策看,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享受加計100%的扣除;其他企業,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享受加計75%的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力度非常大,國傢是為瞭鼓勵企業實施真實的、國傢鼓勵的方向的研發,才在稅收上給予如此大力度的優惠,因此,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監管也是非常嚴格的。加計扣除的范圍、行業、核算要求等都有嚴格的具體規定。
本期,就和大傢分享一下相關的具體規定。
一、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國傢根據產業政策,對上述六個行業設置為不得適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從上述的不得適用行業看,建築業、文化創作等行業,隻要發生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其對應的支出也是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
二、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從上述的規定我們看到,即使行業屬於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范圍,但也不是所有的“研發活動支出”都可以享受。國傢是為瞭鼓勵企業進行創新性的研發,所以,常規性升級、別人成果的重復應用、售後技術支持、重復簡單改變以及社會科學、藝術人文類的研究,均不在加計扣除范圍之內。
簡單來說,要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至少應該同時符合三個條件:
①自主;
②創新;
③自然科學。
三、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根據稅法的規定,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其他相關費用和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雖然稅法規定瞭七項,但是目前為止還沒有關於第七項財政部和國傢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相關明確解釋,所以目前實質上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就隻有六項。下面,根據目前的最新有效規定,為大傢分享一下每項費用的具體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一)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於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二)工資薪金包括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
(三)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從上述規定我們看到,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
①既包括企業雇傭的員工,也包括接受勞務派遣或者臨時聘用的勞務人員;
②對於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允許稅前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
③對於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人員,要做好必要的記錄,區分記錄實際從事研發活動的工時,對從事非研發活動的部分不得加計扣除,如果未做分配的,全額不得加計扣除;該項費用尤其針對企業高管從事研發活動的,例如,某科技公司的總經理同時是技術開發人員,由於公司總經理不可能所有工作時間都用於研發而不對公司的其他運營事項實施管理,所以稅務機關檢查時,對這類型的高管尤其重視,重點關註這類高管的費用是否按照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式分配到研發活動和其他非研發活動中,如果沒有區分,則全額不得加計扣除;
④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研發費用人員支出存在一定差異:1)高新技術企業要求研發人員必須在企業累計工作滿183天,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沒有該規定,即在企業累計工作未滿183天的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不得計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研發費用,但可以享受加計扣除;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人員要求隻能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即隻負責研發項目管理但不直接參加研發的人員支出不得加計扣除,但高新技術企業沒有該項要求,即隻動嘴不動手的研發項目管理人員,其工資薪金支出可以計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的研發費用,但不得加計扣除。
2.直接投入費用
指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後年度繼續沖減。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簡單來說,就是用於研發活動的料和費中,折舊、攤銷以外的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消耗和費用。其中對經營租入的儀器、設備,如果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與人員人工費用一樣,需要根據合理的方法在研發活動和非研發活動之間分配租賃費,屬於非研發活動的部分不得加計扣除,如果未做分配的,則租賃費用全額不得加計扣除。
同時,對於研發活動可直接形成產品對外銷售的,該部分產品對應的材料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得計入加計扣除基數。
3.折舊費用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簡單總結一下,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
①僅限於用於研發活動的企業自有儀器、設備的折舊費;該項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折舊費用有重大差別,高新技術企業除瞭儀器、設備外,還包括在用的用於研發的建築物的折舊,但加計扣除基數則不包括這類折舊,這屬於稅務機關監管的重點之一;
②與人工、直接投入一樣,如果儀器、設備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要將折舊費用根據合理方法在研發和非研發之間分配,未做分配的,全額不得計入加計扣除基數;
③如果儀器、設備符合稅收上的加速折舊規定,則按照稅收上的折舊計入加計扣除基數。
4.無形資產攤銷
指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一)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於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用於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無形資產攤銷的規定基本與儀器、設備折舊相同,且該項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規定基本一致,老戴不再贅述。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指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新工藝規程制定、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過程中發生的與開展該項活動有關的各類費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6.其他相關費用
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傢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
其他相關費用主要考慮限額以及限額計算的問題,其他無需贅述。
註:研發費用的歸集,是企業享受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的重要事項,直接影響著企業所得稅申報。(私信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