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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事實”與“觀點”的區分

有朋友問,為何我講批判性思維時,從沒有提到區分“事實”和“觀點”這個知識點呢?大概是因為,我不知道該怎麼區分事實與觀點。不過,很多人對這一區分很感興趣,那就讓我拋磚引玉,分

有朋友問,為何我講批判性思維時,從沒有提到區分“事實”和“觀點”這個知識點呢?

大概是因為,我不知道該怎麼區分事實與觀點。

不過,很多人對這一區分很感興趣,那就讓我拋磚引玉,分享一些自己的觀點吧。

常見的事實與觀點之分

許多人給小孩子上批判性思維課時,第一堂就是《學會區分“事實”與“觀點”》。通常,會舉很多例子來說明這兩個東西有什麼不一樣。

聽說,事實和觀點的區分是這樣的:

事實是客觀的,它有真假之分。事實是真實發生的事情。世界上隻有一種事實。每個人都要尊重事實。如果自己以為的事實並不是真相,那就要修改自己的想法。

觀點是主觀的,它沒有真假之分。觀點表達瞭個人的價值觀和興趣偏好。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觀點。每個人都有權持有自己的觀點,不必強求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別人也不能強求自己改變觀點。

以上說法是否恰當呢?讓我們再仔細想一想。

事實究竟是什麼?

“貓”這個漢字本身並不是貓。“cat”這個英文單詞本身也不是貓。

“對事實的描述”本身也不是事實。不管用英語描述,還是用漢語描述,隻要試圖用語言描述事實,那我們得到的是就是“描述事實的語句”,而不是事實本身。

就像我們給一個人畫一副肖像畫,得到的是一幅畫,而不是一個人。

關於事實,我們有很多種探測方式。除瞭直接用眼睛看、耳朵聽、鼻子嗅、舌頭嘗和皮膚觸摸之外,還可以用各種儀器,如顯微鏡、望遠鏡、聽診器、CT機、正電子斷層掃描儀。甚至,日內瓦附近的大型強子對撞機也可以算是探測事實的儀器。

探測完事實後,我們還可以用攝像機,錄音機,紙和筆等工具,記錄一些數據。因為記憶不那麼可靠。說不定昨天才探測完事實,今天就給忘瞭。而且,記錄下來的數據還可以向別人分享。我們無法向別人分享自己眼中的畫面,但可以向別人分享自己用照相機拍下的圖片。

如果要參考哲學上的說法,那我們生活的這個世界就是諸多可能世界之一。我們習慣於將自己生存的這個世界中的那些實現瞭的事件,稱作事實。而其他可能世界中的事件,不叫作事實,最多叫做事態。

觀點究竟是什麼?

起初,我以為觀點的英文是viewpoint,後來才發現,原來是opinion。這個詞更多翻譯作意見。

意見並沒有精確的定義。它可以泛指任何人的任何想法、態度、信念、見解、經驗。

比如,張三生瞭病,去醫院就診。由於病情復雜,醫生們展開會診,各個醫生都會發表自己的意見。

再比如,張三和李四決定一起出去看電影,張三的意見是看A電影,李四的意見是看B電影,於是兩人由於意見不一致,便展開協商或談判,試圖達成一致。

意見可以是價值觀或興趣愛好的表達,也可能是關於事實的推測。意見有時很可信,有時則不可信。證人的證言屬於意見,偽證也算意見,專傢的恰當看法屬於意見,專傢的錯誤判斷也是意見,而糊塗者的奇思妙想也是意見。

從語氣上看,意見主要指信心不夠強的判斷。當人們對自己的任何想法、態度、信念、見解、經驗有足夠強的信心時,往往就會說自己的說法就是事實,而不隻是意見。

很可惜,人們對自己的信心並不能直接支持自己的看法。羅素的名言此時特別應景,他曾說,The whole problem with the world is that fools and fanatics are always so certain of themselves, and wiser people so full of doubts。這個世界的問題在於,聰明人充滿疑惑,而傻子們堅信不疑。

當我們區分事實與觀點時,我們想區分什麼?

有本小說集的名字叫《當我們談論愛情時我們在談論什麼》。套用這個句式,我們可以問,當我們區分事實與觀點時,我們想區分什麼?

我猜,有兩種不同的可能,一種是區分描述性和規范性,另一種是區分知識和信念。

A:區分描述性陳述(descriptive statement)和規范性陳述(normative statement)。這是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學或哲學的朋友非常熟悉的區分。有時又叫實然和應然之分。

描述性陳述:關於“是什麼(is)”或“曾是什麼(was)”或“將是什麼(will be)”的陳述。描述性陳述本身不帶價值判斷,僅僅實證研究的方式,收集經驗證據,做出關於事實的判斷、估計、預測。如“征收遺產稅會導致富人移民國外”、“2019年共發生醫患糾紛n起,其中造成醫生受傷或死亡的有m起”、“某一學生上課大聲喧嘩導致其他學生的無法集中註意力聽課”、“王五和李四正在下象棋”、“張三曾因走孤身走夜路而被搶劫”。

規范性陳述:關於“應該是什麼(ought to be)”的陳述。如,“國會應該立法規定征收遺產稅”、“管理機構應該保護醫生不守患者的侵害”、“” 學生上課時不應該大聲喧嘩”、“人們下象棋時馬應該走日、象應該走田”、“張三應該保護好自己”。規范性陳述多種多樣,可分為道德規范、法律規范、社群規范、個人規范等。

有時,同一句話會同時表達描述性陳述和規范性陳述。說“張三是個十惡不赦的搶劫犯”,一方面描述瞭張三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另一方面,又在規范性的意義上說張三的行為是錯誤的、不應該被效仿的、應該被禁止的、應該被懲罰的。

日常生活中,同時表達描述性陳述和規范性陳述的句子非常多。“林志玲長得真美”一方面是描述林志玲的長相,另一方面也有規范性的言外之意,如“凡是長得像林志玲這樣的人應該被稱作美人”。“李四拾金不昧的行為值得大傢學習”一方面描述瞭李四做過的某件事,另一方面也在規范性的意義上呼籲大傢應該效仿李四的行為。

描述性陳述有真假之分,雖然有時候,因種種限制,我們不知道那個陳述究竟是真是假。但原則上,我們可以通過實證研究的方式探究這些陳述的真假。

關於規范性陳述有無真假之分,就比較有爭議瞭。一種看法認為,所有的規范性陳述沒有真假之分,甚至也沒有對錯之分,隻有“得到瞭n個人支持”和“得到瞭m個人支持”以及“n大於或小於m”這樣的區分。換言之,如果在規范性陳述上產生瞭分歧,那實證研究來解決不瞭分歧,要通過投票或分居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分居指讓持有不同規范性陳述的人居住在不同地方。

另一種看法則認為,規范性陳述有真假之分,至少有優劣之分。可以采取某種底層框架來評判規范之間的好壞。我們總是有可能通過協商和探討達成某種程度的共識。比如,將更能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規范稱作更好的規范。將更符合羅爾斯正義原則的規范稱作更好的規范。還有許多框架,這裡不再細數。總之,我傾向於采用協商、討論的方式來解決規范性的分歧,而不是投票和分居的方式。

B:區分知識(knowledge)和信念(belief)。這是學哲學的朋友們很熟悉的區分。

信念:人們信以為真的命題就是信念。基本上,凡是“我相信”後面接的一句話,都算是那個人的信念。如,“我相信1+1=2”、“我相信張三是殺人兇手”、“我相信做人應該守信用”、“我相信外星人不曾綁架地球人”、“我相信並非所有天鵝都是白色的”等等。

知識:得到有力辯護的真信念就是知識。讓我向大傢解釋一下這張從維基百科上找到的圖:

圖中的淡黃色方框指所有命題。左邊那個紅色的圓圈表示真命題。這個圈和右邊那個藍色的圓圈(表示信念)有所重合,也就是紫色區域。換言之,有些真命題是信念。有些信念是真命題。但同時,有些真命題並不被人相信。而人們相信的一些命題也不是真的。

關於紫色區域,原本是認為這整塊都是傳說中的知識。但由於1963年,Edmund Gettier提出瞭一個似乎很有說服力的反例。於是,人們便不再將整塊區域看作知識,而是將那些沒有得到足夠強力的理由和證據支持的真信念,排除出知識的范疇。換言之,要稱之為知識,除瞭要是得到辯護的真信念之外,那個辯護的力度還必須足夠強才行。

這種區分知識和信念的方式,就是將知識看作一種特殊的信念,一種得到瞭足夠多理由和證據支持的真信念。

這樣的話,事實和觀點之分,就可以概括成:得到瞭足夠多強力理由和證據支持的真觀點就是事實,否則就隻是觀點。

當我們希望孩子學會區分事實與觀點時,我們希望孩子們學會什麼?

以上說法對於頭腦簡單的成年人都顯得過於復雜。天真可愛的孩子們,很難一口氣吃成胖子。

所以,我們會通過很多簡單的例子,讓孩子們大致知道描述性陳述和規范性陳述的不同。

待孩子們長大一些,比如到瞭十歲左右時,就會知道,通常,人們直接表達的是信念而不是知識。這個信念有可能是描述性的,也可能是規范性的。

有時候,那些信念可以稱之為知識。因為這些信念得到瞭足夠強力的支持。比如,十幾歲的孩子能明白,下面兩個人,究竟誰知道,誰隻是相信。

通常,我們並不把張三的爸爸的意見看作足夠強的證據。而李四由於能在幾何上證明三角形的內角和是180度。於是,我們傾向於說,張三相信三角形的內角和是180度,但張三並不知道三角形的內角和是180度。而李四不僅相信,他還知道三角形的內角和是180度。

我猜,孩子們更希望成為李四那樣的人,而不是張三那樣的人。所以,當教師或父母向孩子介紹事實與觀點的區分時,我們其實給孩子們樹立瞭榜樣。

我們希望孩子們學會給為自己的信念提供足夠強的理由和證據的支持。

我們希望孩子們在面對別人的信念時,大膽地問一問別人有沒有給出證據,給出的證據是否足夠強?

我們甚至希望有一天,我們的孩子們不要僅僅因為自己很喜歡或很崇拜的人說瞭某番話就相信那番話,我們希望他們學會通過實證研究或理性的協商來搞清楚哪些描述性陳述和規范性陳述才是合理的。

簡言之,我們希望孩子們擁有知道的能力,而不隻是擁有相信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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