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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費(貶值損失)能不能要求責任方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車輛需要經過維修,無論是在4S店維修,或者在修理廠維修,維修後的車輛較於維修前會產生一定的貶損,如果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比較多,則貶損的價值相對較大,尤其是對

發生交通事故後一般車輛需要經過維修,無論是在4S店維修,或者在修理廠維修,維修後的車輛較於維修前會產生一定的貶損,如果維修更換的零部件比較多,則貶損的價值相對較大,尤其是對於新車車主,很多都想要索要折舊費(貶值損失),那貶值損失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一、何為貶值損失?

貶值損失是指車輛發生事故後,修復到正常狀態所花費的費用與未遭受損害前的價值之間的差額。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按照定義理解,貶值損失確實存在,尤其對於較新的車輛,但是車輛貶值損失卻很難認定,例如輕微的刮碰,僅需要拋光或者補漆,對車輛的外觀或者價值完全不受影響或影響較小,不會產生貶值損失,如果是車輛其他部位,例如車燈、保險杠、車門、後圍等損壞後通過更換,對於舊車而言反而會增值。經過專業的鑒定機構,可以對貶值損失進行鑒定,但是由於我國目前鑒定市場混亂,鑒定機構在逐利目的驅動下,對貶值損失的確定具有較大的任意性。

二、索要貶值損失有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由此可見,貶值損失的賠償並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賠償僅有直接損失包括車輛維修費、施救費、停運損失及替代性交通費。貶值損失損失的訴請無法律依據。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與2016年對貶值損失賠償問題進行瞭答復:

正常情況下不支持貶值損失,一般隻有運輸中或者待售的新車,可以獲得一定的貶值損失賠償。其他車輛獲得貶值損失賠償的可能性比較小。理由有四:(1)貶值損失的可賠償性存在爭議;(2)標志損失會加重道路交通參與人的經濟負擔;(3)鑒定市場不規范;(4)減少糾紛,息訟止紛。

但是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下,也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必須慎重考量,嚴格把握。一般隻有運輸中或者待售的新車可以得到法院對於貶值損失的支持。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在的國傢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與2002年對中國人民保險公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保險條款約定,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給予賠償。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毀,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

四、後記

首先,我們得承認貶值損失是存在的,有時候新車出瞭事故後,經過比較大的維修,車輛歸屬於事故車,確實是產生瞭貶值損失;其次,最高院關於貶值損失批復也明確,現有司法環境及外部環境,不具有支持賠償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外部鑒定市場不規范、機動車保有量及交通事故案件量巨大等等;最後,駕車需謹慎。如果真出瞭交通事故,很難不遭受損失,即使對方全責,你方無責,處理交通事故、維修車輛產生的交通費用、花費的時間、以及法律暫時無法支持的貶值損失,都是隱性的損失。交通事故隻會讓各方都遭受損失,很難彌補各方全部的損失。

附1:最高院關於“關於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

附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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