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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定價法規梳理

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or TP),涉及到各國政府的稅收利益,是跨國公司開展國際運營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而今,更多的中國企業在走出去,轉讓定價安排對

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or TP),涉及到各國政府的稅收利益,是跨國公司開展國際運營中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而今,更多的中國企業在走出去,轉讓定價安排對於開展跨國運營的內資企業的重要性也是日益凸顯。

在設計TP安排的過程中,不同的公司主體、業務模式、國傢稅制、職能定位,都會影響到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以及稅務合規性,如果涉及到業務模式的時候,不僅需要考慮所得稅,還需要考慮流轉稅、離岸免稅等其他因素的影響。集團需要基於各國的轉讓定價法規要求做好價值鏈安排。

不同於各國在一般稅制方面的較大差異,各國的轉讓定價規定基本上是參考瞭OECD的轉讓定價規定。不像協定一樣,除瞭OECD之外還有個UN的版本。天下TP出一傢。

在中國,2009年的2號文,是轉讓定價的基石文件。近年來,轉讓定價的法規做瞭很多更新,但是獨立交易原則的大原則沒有變化,轉讓定價方法-CUP/CUT,RPM,CPM,TNMM,PSM也基本穩定。

下面整理一下轉讓定價方面的相關法規,供參考之用。

法規名稱 Key 核心條款列舉
主席令[2007]63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
國務院令[2007]512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采用合理標準進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國稅發[2009]2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hao wen 2號文概括瞭轉讓定價的核心規定,是開山鼻祖。後續盡管有很多新的法規,把2號文的大部分核心條款取代(包括6號文的反避稅,42號文的同期資料管理,APA等),但是2號文還有部分核心條款仍然有效。包括成本分攤、資本弱化、一般反避稅。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CFC 為規范居民企業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就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附件1): (一)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二)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後,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三)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後,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二、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還應附報以下與境外所得相關的資料信息:(一)有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居民企業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附件2); (二)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傢稅務總局令第32號) GAAR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對企業實施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實施的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條避稅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一)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三)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間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條企業的安排屬於轉讓定價、成本分攤、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等其他特別納稅調整范圍的,應當首先適用其他特別納稅調整相關規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 CSA 一、企業應自與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並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二、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後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三、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42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Master File, Local File,CBCR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業,應當在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時,填報國別報告: (一)該居民企業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控股企業,且其上一會計年度合並財務報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額合計超過55億元。 (二)該居民企業被跨國企業集團指定為國別報告的報送企業。 十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主體文檔: (一)年度發生跨境關聯交易,且合並該企業財務報表的最終控股企業所屬企業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 (二)年度關聯交易總額超過10億元。 十三、年度關聯交易金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準備本地文檔: (一)有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照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超過2億元。 (二)金融資產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三)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金額超過1億元。 (四)其他關聯交易金額合計超過4000萬元。 十九、主體文檔應當在企業集團最終控股企業會計年度終瞭之日起12個月內準備完畢;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應當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準備完畢。同期資料應當自稅務機關要求之日起30日內提供。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64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APA 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經過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三、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於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於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6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 TP audit, MAP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對企業關聯交易進行分析評估。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第六十條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 MAP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相互協商程序,是指我國主管當局根據稅收協定有關條款規定,與締約對方主管當局之間,通過協商共同處理涉及稅收協定解釋和適用問題的過程。 相互協商程序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稅收協定正確和有效適用,切實避免雙重征稅,消除締約雙方對稅收協定的解釋或適用產生的分歧。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26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 RPT form 為落實《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工作,並與OECD最新發佈的國別報告填報口徑相銜接。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7-46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別報告有關事項的公告 CBCR 《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國執行,為做好《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與《公約》的銜接工作,現就國別報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8-14號: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同期資料主體文檔提供及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Master file 一、依照規定需要準備主體文檔的企業集團,如果集團內企業分屬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管轄,可以選擇任一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動提供主體文檔。集團內其他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主體文檔時,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集團主動提供主體文檔情況後,可免於提供。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簡易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4號 UAPA 一、企業按照《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的有關規定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包括申請評估、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3個階段。 三、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向其送達受理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適用簡易程序。
OECD LSA Market premium, DEMPE 根據OECD轉讓定價指南,在涉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安排中,確定跨國集團內哪些公司實體最終有權分享無形資產的收益至關重要10。OECD轉讓定價指南進一步明確,隻有從事無形資產的開發、價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Development,Enhancement,Maintenance,Protec-tionandExploitation,DEMPE)職能或控制DEMPE職能的企業,方可獲得無形資產相關的收益。僅擁有法律所有權而不執行DEMPE職能的企業,在後BEPS時代已基本不能享有無形資產帶來的收益。2019年,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大群島等避稅天堂,也應歐盟要求陸續出臺《經濟實質法案》(EconomicSubstanceLaw),提出獲得無形資產收益的當地企業需要開展DEMPE相關的經濟活動,否則將面臨罰款或強制停業的風險。因此,生物科技公司在無形資產的安排上,需特別關註業務實質及集團各企業在價值鏈上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對價值鏈做出的貢獻。
香港的轉讓定價法規 1.1 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有豁免機制-收入4億,資產三億,人數100,三進二。超過的就需要準備主體文檔以及本地文檔。 但是,交易文檔中可以不涵蓋沒超過指標的交易類型。這些類型的交易指標,相比大陸上浮1.1倍-財產交易2.2億,財務資產1.1億,無形資產1.1億,無形資產4.4千萬。主體文檔及本地文檔 除非滿足以下任意兩項豁免條件,所有香港實體均需就2018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會計期準備主體文檔及本地文檔: (1)該實體在會計期內的收入總額不超過4億港元; (2)該實體在會計期結束時的資產總值不超過3億港元; (3)該實體在會計期內的平均雇員人數不超過100人。 主體文檔及本地文檔可以以中文或英文準備。 如香港實體的某類交易滿足以下條件,在準備本地文檔時無需涵蓋該類交易: (1)轉讓財產交易(動產及不動產,不包括財務資產及無形資產)金額不超過2.2億港元; (2)財務資產交易金額不超過1.1億港元; (3)轉讓無形資產交易金額不超過1.1億港元; (4)其他關聯交易(如勞務交易)金額不超過4400萬港元。 如香港實體的所有類別關聯交易,均屬上述無需涵蓋的交易,則該實體無需準備及保存該會計期的本地文檔及主體文檔。

作者就職於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作者微信sniffing-tiger,作者公眾號AK CapMarke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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