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kreess

關於【違約金】法律規定十則

作者:梁彩紅律師 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 如有法律需求可聯系文末名片中聯系方式關於【違約金】法律規定十則一、違約金的性質及功能是什麼?【律師分析】違約的性質和功能在法律上來說,

作者:梁彩紅律師 安徽江淮律師事務所 如有法律需求可聯系文末名片中聯系方式

關於【違約金】法律規定十則

一、違約金的性質及功能是什麼?

【律師分析】

違約的性質和功能在法律上來說,具有賠償性和懲罰性雙重性質,但是以賠償性為主,主要是為瞭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以懲罰性為輔,懲罰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圍,法律明確規定違約金過高的可以調整,這裡的調整就主要考慮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以及懲罰的合理限度。關於違約金的調整,前述文章已經闡述,如有需要可查看歷史文章。

二、當事人事先約定侵權損害賠償具體數額的法律效力?

【律師分析】

被侵權人與侵權人就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作出事先約定的,在沒有法律規定無效的情況下,即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該約定有效,法院可以根據雙方事先約定的具體賠償數額進行裁判。

三、在程序上如何要求調整違約金數額?法院能否主動調整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

【律師分析】

1、《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從上述法律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看出:法院調整約定的違約金,應當以當事人申請作為前提,而不能主動予以調整。隻有在當事人提出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法院才能考慮是否予以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由表示行為,隻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法院不能予以主動幹預。

2、在法院不能主動調整的情況下,當事人若想要求調整違約金數額,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提出反訴、或者在訴訟中提出抗辯的方式要求調整。

四、銷售商傢承諾“假一賠十”的法律效力?

【律師分析】

“假一賠十”是銷售商傢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該“假一賠十”可以看作是銷售商傢單方作出的違約承諾,即一旦其出售的產品是假貨,則其承諾願意承擔該商品價值或購買價格十倍的賠償。

銷售商傢單方作出的“假一賠十”承諾,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視為有效,承諾可以看作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在消費者購買該產品後,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即成立,那麼商傢“假一賠十”的承諾隨著買賣合同的成立對商傢產生瞭法律約束力。所以,當消費者購買到假貨且商傢曾承諾“假一賠十”的,可以要求商傢進行十倍的賠償。

五、附條件的合同義務,在條件沒有發生時,能否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

【律師分析】

違約金的支付是針對特定的義務而存在的,一方違反瞭合同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才符合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對某項義務附加瞭前提條件,那麼在該前提條件未成就時,其對應的合同義務也就是不存在的,合同義務不存在的,那麼針對該義務所約定的違約金自然是未生效、不能適用的。隻有當該附條件的義務成就時,違約金條款才能適用。

六、合同中未就違約金的支付期限進行約定,訴訟時效如何起算?

【律師分析】

針對違約金的訴訟時效如何起算,實踐中是有爭議的,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觀點一: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支付期限,根據法律規定依舊不能確定的,那麼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規定,即從權利人第一次向義務主張權利且義務人拒絕支付之日起算。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而不應從合同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觀點二:自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違約金的訴訟時效。

3、觀點三:從債權人起訴之日倒計三年之日起算,計至債務人實際清償之日,此期間以前的違約金視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實踐中每個地區的法院適用的起算規則均有所不同,筆者更傾向於從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因為違約金是從屬於主債務的,在主債務未履行完畢之前、是否違約不能確定之前,即要求開始對違約金之債進行主張,在實踐中難免存在困難,增加訴累。

七、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律師分析】

根據舉證規則來說,是誰主張誰舉證。那麼,如果是違約方要求調低違約金的,則違約方首先應當提供足以讓法官對違約金確實過高、顯失公司產生初步的、合理性的懷疑的證據。違約方提供初步證據後,舉證責任轉移給守約方,相當於對違約方的請求及證據進行質證和反駁,守約方應積極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合同締約時雙方的地位情況、合同履行的情況、違約方是否存在惡意違約等等,來反駁調低違約金的請求。

八、【金錢債務】遲延履行利息和違約金並用後是否有上限?

【律師分析】

違約金的性質是賠償性和懲罰性,而遲延履行利息的性質就是賠償性,那麼當合同中既約定瞭遲延履行的利息損失、也約定瞭違約金的話,兩者能否並用呢?並用是否有上限呢?對此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明確規定的是“違約金過高時,可調整違約金”,這一條的規定就對違約賠償定瞭性,即賠償和懲罰不得超出合理限度、不能顯失公平,要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因此在實踐中,當遲延履行利息和違約金並存時,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但法院一般會參照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上限作出“不超出LPR四倍”的判決。

九、經第三方調解後,簽署的調解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能否調整?

【律師分析】

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後共同向第三方申請調解,並且簽署瞭調解協議的,該調解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系當事人的自願、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一方要求調整違約金的,不予支持。

調解協議在性質上屬於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和清理,調解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的目的在於預防雙方再次出現違約行為,關鍵在於當事人雙方在簽署調解協議時系自願、雙方地位平等、對於自身可能承擔的責任是有合理預期的,對違反調解協議可能產生的後果是有適當預見的。因此,在上述情形下,是不支持調整違約金的。

但是,實踐中確一例系經過再審最終調整瞭調解書中的違約金數額,但該案件僅是個例,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實踐中,更多的是傾向於調解書中的違約金數額不予調整。

十、如何區分雙方約定的到底是賠償金還是違約金?

【律師分析】

違約金和賠償金在性質上和適用條件上存在一定的區別:違約金的產生是以違約行為發生為前提條件,而不以發生實際損失為前提,隻要存在合同約定的違約行為,就會產生違約金,因此違約金的性質具有懲罰性;而賠償金則是以發生實際損失為提前,即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瞭經濟損失,未發生實際損失的,不產生賠償金,賠償金的性質具有賠償性。所以,若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時,屬於事先對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進行約定,應當認定為系賠償金。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