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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你認識外匯交易中的杠桿

外匯杠桿交易又稱外匯虛盤交易、按金交易,指的是投資者用自有的小額資金作為擔保,該資金即保證金(Margin),然後由銀行或經紀商處提供的杠桿倍數來放大投資者自有的交易資金,

外匯杠桿交易又稱外匯虛盤交易、按金交易,指的是投資者用自有的小額資金作為擔保,該資金即保證金(Margin),然後由銀行或經紀商處提供的杠桿倍數來放大投資者自有的交易資金,以此來得到更高的投資回報。所以從本質上來說,杠桿交易就是去借用資金,以此來提高投資回報。杠桿比例或杠桿倍數的大小一般由銀行或者經紀商決定,杠桿比例或倍數越大,投資者需要付出的自有資金就越少,相應地需要承擔的風險也會提高。

杠桿與保證金的關系

從數理上來說,杠桿就是保證金比例的倒數,以下是一個保證金及杠桿的例子:

交易者A在開始外匯交易前需要找一個靠譜的經紀商,然後在該平臺存入一定的押金,也就是保證金存款,假設該經紀商提供的杠桿比例為1:100,而A想建立一手10000美元/日元貨幣對的持倉,那麼該持倉的保證金要求為100美元,也就是說A隻需要拿出100美元(10000美元的1%)。需要註意的是這隻是經紀商要求交易者交出用以建立持倉的金額,交易者需要時刻記著持倉的實際大小,因為盈虧將會以持倉的規模為基礎計算,而非所需保證金的金額。

其他例子:

保證金要求 名義價值 杠桿比例(Gearing) 保證金比率%(MarginLevel)
$200 $10,000 1:200 2%
$50 $10,000 1:50 0.50%

保證金杠桿與實際杠桿

所謂保證金杠桿,就是經紀商所提供的杠桿,在數值上是與保證金成倒數的。比如說,某個經紀商為某一種賬戶類型提供100倍的杠桿,也就是說要求用戶存入交易總額的1%作為保證金,也就是說,如果投資者想要交易1個標準手的美元/日元,交易總額為10萬美元,需要的保證金是1000美元,也就是說,投資者的賬戶裡必須有至少1000美元才可以。

但是,在實際的交易當中,大多數交易者都不會把賬戶的所有資金作為每筆交易的保證金,因此,保證金杠桿,往往不是投資者所使用的實際杠桿。

實際杠桿應該是投資者賬戶裡面未平倉的資金總額與投資者的賬戶總額之比。

同樣拿上面的例子來說,交易者的賬戶裡面有1000美元,但是,交易者並未進行1個標準手的交易,而是進行瞭0.5手的交易,交易總額為5萬美元,這個時候,交易所需的保證金是500美元,他的實際杠桿則是50000/1000=50倍杠桿。

所以說,保證金杠桿是投資者所能使用的最大杠桿,一般情況下,實際杠桿都要小於保證金杠桿。

杠桿與賬戶實際風險

在瞭解保證金杠桿和實際杠桿之後,我們就可以明白,保證金杠桿所衡量的,是可以交易的最大金額,經紀商提供保證金杠桿的目的是降低投資者的交易門檻,並不是經紀商提供多少,投資者就要用多少,經紀商更不會強迫投資者使用最高的杠桿。因此理論上來說,保證金杠桿與投資者承擔的風險並沒有關系,即使經紀商給投資者100倍、1000倍的杠桿,投資者依舊可以隻選擇5倍,10倍甚至不用杠桿。

也正因為這一點,高杠桿經紀商會認為低杠桿經紀商的資金利用率低,畢竟“以小博大”也是外匯交易的重要優勢之一。高(保證金)杠桿的支持者認為,在賬戶資金一定的情況下,保證金杠桿越高,保證金被用掉的比例也越小,相應的,所能承受的波動也越大,爆倉的風險也就越小。

這種說法是正確的,但是,是在投資者具有嚴格風控意識的前提下,在交易當中,保證金杠桿往往會影響投資者實際杠桿的使用,投資者需要認真考慮下,假設賬戶裡有1000美元,在可以進行價值10萬甚至50萬、100萬的交易的時候,是否能控制自己隻做1萬美元的交易。過高的保證金杠桿可能會導致投資者對風險的誤判,增加實際杠桿倍數,而實際杠桿倍數則真的是“盈虧放大器”瞭,在過高的實際杠桿下進行交易,幾個點的價格波動就可能讓投資者血本無歸。這也是為什麼,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傢或地區的監管機構會對最高杠桿比例有要求的原因。

經紀商提供高杠桿並不是一件壞事,高杠桿給瞭資金量不足的投資者參與市場的機會,作為吸引用戶的手段並沒有問題,賬戶的實際風險仍舊取決於投資者本身的風控意識。因此,投資者,尤其是小額賬戶的投資者,一定要慎重選擇實際杠桿倍數,畢竟如果賬戶裡隻有幾百美元,采用500倍杠桿進行交易,可能幾分鐘就會被清出局瞭。不管經紀商提供多少倍杠桿,投資者仍舊應該按照自己的節奏進行交易。事實上在大多數情況下,專業交易員使用的杠桿都比較低,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交易資本。

部分監管機構對杠桿的要求

全球大部分監管機構對外匯經紀商所提供的杠桿比例都沒有限制,但仍有一些國傢在這方面提出瞭一些限制,以下是一些例子:

自2010年10月18日開始,美國經紀商可以提供給交易者的主要貨幣的杠桿比例最大為50:1,次要貨幣的的杠桿比例則最大為20:1。當然一些在其他國傢有的經紀商依然會為非美國本土的國際客戶提供更高的杠桿。

2015年以色列證券管理局ISA開始實行新的外匯監管法案,新法案規定經紀商所提供的杠桿比例不能高於100:1。杠桿的限制也會以金融工具的風險高低等級來確定,其中高風險的金融工具杠桿比例不能大於20:1;中等風險的金融工具杠桿比例不能高於40:1。

2016年12月,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管理局FCA提出一系列新措施,其中就包括外匯零售交易的杠桿限制。FCA提議為沒有12個月或以上積極交易差價合約經驗的零售客戶設定最多為25:1的杠桿限額,所有零售客戶的最大杠桿限額則為50:1,並根據其風險在不同資產中引入較低的杠桿上限。不過,因為這一系列措施爭議較大,相關的限制仍未開始正式實施。

自2010年起,日本金融監管廳(FSA)規定外匯保證金交易的杠桿倍數上限不得超過25倍。2017年9月,日本金融廳(FSA)決定將日本外匯保證金行業的交易杠桿倍數下調至最高10倍。2016年11月11日,CySEC頒佈瞭一系列重磅監管新規,其中杠桿比例被限制至50:1,還確保瞭客戶在任何時間點的最大損失都不超過客戶的可用資金(負餘額保護)。

為什麼要在外匯交易中使用杠桿

為瞭提高外匯流動性。之所以在外匯交易中使用杠桿,是因為這個市場每日的波動幅度較小,一般來說,匯率能波動1%就已經非常可觀(像瑞郎黑天鵝事件中,USD/CHF波動幅度曾達到18%,已經是影響全球市場的大事件)。由於過小的波動率,除瞭剛性需求的銀行機構以外,基本上很少有投資者對外匯交易感興趣。而一旦加入瞭杠桿倍數,投資者就可以以小錢博大錢。杠桿越多,投資所需資金越小,能夠參與交易者就越多,外匯的流動性也會變大。所以,為瞭提高外匯的流動性,外匯公司會利用銀行給予外匯公司的杠桿來吸引交易者交易。

大額的資金門檻,使得早期的外匯交易僅限於機構之間進行。因此如果個人交易者用自己的全額資金進行投資(投機),那麼相對投入的資金來說回報顯得過於微薄,銀行或者經紀商按照杠桿比例,為交易者提供資金進行交易,交易者僅需提供較少額度的保證金即可參與外匯交易。

外匯保證金交易中,交易者通常以“手”為單位進行交易。在零售層面,“手”可分為“標準手”、“迷你手”和“微型手”。其中,一個標準手(lots)為“交易貨幣對的10萬單位基礎貨幣”,也就是說如果投資交易歐元兌美元EUR/USD,一個標準手需要100,000歐元。

舉例:

假設當前歐元兌美元報價為1.05931美元,如果你買入1歐元的EUR/USD,當USD/CNY報價上漲到1.06000美元,那你就賺瞭0.00069美元。

當交易者買入一個標準手時,也就是10萬歐元的USD/CNY,按照上面上漲的0.00069,交易者獲利69美元。那麼問題來瞭,用10萬歐元來博取69美元的收益,收益率還不如銀行的活期利率。這個時候,杠桿的作用就凸顯出來瞭。當交易者使用100倍的杠桿,交易者所持有的10萬歐元就變成瞭1000萬歐元,相對應的交易者可獲利69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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