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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張的故事

老張,55歲,是一個知名的大學教授,除瞭教授工資,還在企業裡參與股份。老張有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傢,一個賢惠的太太,孝順的女兒,女兒已經結婚,太太也於7年前去世。三年前

老張,55歲,是一個知名的大學教授,除瞭教授工資,還在企業裡參與股份。老張有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傢,一個賢惠的太太,孝順的女兒,女兒已經結婚,太太也於7年前去世。三年前,老張預定瞭一個高端養老社區,想安享晚年,便把企業股權出讓,換取1200萬現金。

老伴去世,女兒結婚,孤獨成瞭老張最大的問題。兩年前,老張結識瞭李女士,李女士有一個7歲的兒子。李女士很仰慕老張的學識,老張也很喜歡溫柔的李女士。但是女兒對婚事並不支持,對李女士的動機有質疑。李女士也很通情達理,同意簽訂夫妻財產協議,協議內容是贈予張女士一套房產,以防老張去世後,李女士居無定所,1200萬屬於老張婚前財產。

至此,大傢都放心瞭。結婚後,老張和李女士母子倆共同生活,女兒女婿也時常回來看老張,李女士負責做飯,招呼女兒女婿,盡心照顧老張,傢裡又有瞭煙火氣,其樂融融。老張也很滿意目前的小生活。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瞭:老張和李女士在一次駕車出遊中發生交通意外,雙雙身故。 那問題來瞭:

此時老張的1200萬應該如何分配?

婚前財產協議有無效力?

根據民法典1121條,推定老張先死亡,李女士後死亡。夫妻婚前協議僅約束離婚,不約束身故繼承。也就是說假如李女士和老張離婚,1200萬李女士沒有權利分割,但是老張身故,李女士是有權利繼承的。

那接下來我們看一下這1200萬具體應該如何分配?

根據繼承法,老張的父親,李女士,大女兒,兒子(繼子)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每人可以分得300萬。

思考:假如沒有簽訂夫妻共同協議,這1200萬該如何分配?

由於李女士已經身故,所以李女士的300萬由李女士的兒子繼承。

老張的父親由於悲傷過度,也不幸去世,老張父親的300萬分別由老張女兒的姑姑、叔叔和老張女兒各繼承100萬。至此,老張女兒共繼承400萬,老張姐姐繼承100萬,老張弟弟繼承100萬,李女士的兒子繼承600萬。

但是大女兒認為李女士的兒子無權繼承老張的600萬,講李女士的兒子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判決駁回大女兒的訴訟請求。由於李女士已經死亡,所以李女士兒子的600萬由李女士前夫代為持有。

接下來,更不幸的事情發生瞭,女兒因為父親遺產的問題心情極度不好,與老公的關系也愈發緊張,最終兩人離婚,女婿又分走瞭女兒400萬的一半,200萬。

至此,老張1200萬財產,女兒隻分得200萬。大部分財產給瞭與自己毫不相幹的人。

假如老張在天之靈,知道是這個結果的話,是不是在天堂喝咖啡也會嗆著或是氣到想從墳墓裡爬出來。但是沒有辦法,法律就是法律。

之前老張應如何安排?財富傳承主要有三種方式:

  1. 遺囑
  2. 贈予
  3. 人壽保險

我們看一下每一種方式的優缺點,哪種方式更適合老張生前規劃?

1、遺囑

遺囑是人們最很容易想到,也比較常用的解決方式。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以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優點:1.設立形式簡單;

2.沒有財產類型的限制。

缺點:1.遺囑效力常被質疑: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統計,在法院審理的遺囑繼承案件中,有60%的遺囑法院認定為無效遺囑。比如書寫格式,越權處置個人財產,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有效的見證人等等問題。

2.要過繼承權公證關: 繼承權公證要求所有有權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持該公證書才能辦理相關繼承財產的手續。最大的難點是其他繼承人不配合。

3.私密性較差:由於繼承權公證,必然導致遺囑內容在繼承人之間的公開化。

假如老張生前設立瞭遺囑,假設是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1200萬全部由女兒繼承,在繼承過程中,依然要過繼承權公證這一關,即需要老張的弟弟,姐姐和繼子(李女士的兒子)共同前往公證處,對遺囑表示認同,並簽字,老張的女兒才能順利繼承1200萬財產。任何一個人或一個環節出現偏差,就可能造成這1200萬長期凍結,最終隻能通過長期耗時耗力的訴訟或者是老張女兒的就范(比如補給其他繼承人一部分財產的方式)解決紛爭。

所以遺囑的缺陷實際上是因為遺囑本身缺少執行功能造成的,遺囑適合非現金類財產(比如房產,股票,期權等)和傢庭成員關系簡單、上下和睦的傢庭,兩條缺一不可。老張的情況顯然不適合用遺囑的方式解決。

2、贈予

生前贈予,是生前轉移財富最常見、最簡單的做法。比如現金轉賬或房產過戶給自己的子女。

優點:成本低,極其方便。

缺點是:一旦贈予完成,控制權就喪失,轉移到瞭被贈予人的手中,想收回贈出的財產,是相當困難的。

對於老張或者是大多數老人來說,自己手中掌控著一定的財產控制權,就相當於有一定的話語權和主動權。如果全部給到子女,子女對自己不孝順或者生病是否選擇救治都是老人顧慮的問題。

3、人壽保險

購買人壽保險,特別是大額終身壽險,通過指定受益人,可以避免遺囑繼承過程中的諸多程序和風險,也可以防止控制權的喪失。在財富傳承上的優勢比較明顯,也越來越被高凈值人士認同。

優勢:

1.指定受益人,避免繼承糾紛;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後,其人身保險金應給付給受益人。

2.不喪失控制權:投保人享有保單的所有權,可以隨時更改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使自己擁有財產的掌控權。

3.具有一定的債務隔離功能:被保人死亡後,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不會作為被保人的遺產用來償還其人生前的債務;

4.可以規劃子女婚姻財產:子女結婚時,一般都會一次性贈予子女大額的現金或者房產,這些財產在婚後極易發生混同,一旦離婚,就會被認定為共同財產而被分割。通過保險架構的設計,可以讓保單在婚後一直保留個人財產屬性,即使離婚也不會被分割。

5.私密性較好。相比遺囑需要繼承權公證,需要對所有繼承人公開遺囑內容,保單可以較好的實現繼承的私密性,避免不必要的傢庭矛盾。

劣勢:

1.隻能傳承現金資產

2.增值功能較弱,從收益上看,與儲蓄或銀行低風險理財產品相差無幾。投保人應該多關註保險的保障功能和法律屬性,不應將保險作為投資的主要工具。

所以,對老張來說,比較好的方式就是生前購買大額的人壽保單,將受益人設置為自己的女兒。這樣女兒就可以在老張死亡之後順利的繼承老張的財產。而不至於是現在的局面:

思考!

樂生惡死是人之常情,但死亡是生命的必然終點。如果生前絕口不提身後之事,往往會給傢人帶來矛盾和糾紛,生前安排好身後事是現代人應該關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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