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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軍人出軌這事來質疑“破壞軍婚罪”,不厚道

文|莊志明律師今早看到這個微博: 這個截圖我是早9點多截的,居然都有這麼多的轉、評、贊瞭。 原博以及很多跟評居然對“破壞軍婚罪”提出質疑,憋不住瞭,必須出來說兩句,嘮叨嘮叨

文|莊志明律師今早看到這個微博:

這個截圖我是早9點多截的,居然都有這麼多的轉、評、贊瞭。 原博以及很多跟評居然對“破壞軍婚罪”提出質疑,憋不住瞭,必須出來說兩句,嘮叨嘮叨。先說下破壞軍婚罪的定義,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很顯然該罪名的設定是為瞭保護軍人的,屬於特殊條款。於是乎,帶節奏的觀點來瞭,“泡軍人的女人是犯罪,軍人泡女人啥事沒有”,“軍人配偶要離婚,非得軍人同意,還有沒有婚姻自由瞭?”“給軍人特權瞭”……陰陽怪氣、自以為是、別有用心的聲音甚囂塵上。說到這裡我必須說下立法層面上法律制定的一些原則,比如法律講究大概率事件,對大概率事件法律更會給以更多關註、規制和維護。現役軍人為瞭保衛祖國,不惜背井離鄉,拋妻棄子,精神可嘉。從總體上來說,或者說實際生活中,在現役軍人出軌和現役軍人配偶出軌問題上,軍人是小概率,配偶是大概率(這是僅和現役軍人比而言),故此法律更應當關註大概率即關註軍人配偶出軌的問題。對和軍人配偶出軌的行為人予以嚴厲懲處。同時,人民解放軍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傢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於他們的婚姻關系,必須給以特殊的保護。隻有這樣,才能消除軍人的後顧之憂,保護軍人安心履行自己的職責。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系的破裂和傢庭不和,更為嚴重的是,它會動搖軍心,對於軍隊建設、國防安全和軍事行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軍人的婚姻,必須加強保護。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應嚴肅處理。須註意的是,破壞軍婚罪其實是有門檻的,並非說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就構成破壞軍婚罪。破壞軍婚罪中的“結婚”和“同居”非單指發生性關系,所謂“結婚”是指與軍人配偶采取欺騙手段向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的行為;所謂“同居”,是指行為人與軍人配偶公開地共同生活或者雖未公開,但長期共同生活而成為“事實上夫妻關系‘的行為。 如果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有不正當的兩性關系,而沒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則不能以破壞軍人婚姻罪論處。由此可見,一夜情、同城約炮等快餐性行為基本上不會構成破壞軍婚罪。再來說一下一些人心理不平衡的問題:軍人出軌吊事沒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軍人在遵守婚姻忠誠方面沒有特權。軍人出軌和普通人出軌一樣涉嫌重婚罪。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在我國刑法追究層面上仍然承認“事實婚姻”,雖說理論上目前存在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由上可見,重婚罪的門檻和破壞軍婚罪基本相同,大同小異。所以不存在軍人可為所欲為地出軌而不受法律規約的情況(軍人配偶舍得舍不得對其下手是另回事),軍人和普通人一樣也得遵守婚姻的忠誠義務,違法同樣可以給以處罰。破壞軍婚罪的最高刑是3年,重婚罪的最高刑是2年,這算立法層面是對軍人的一個“照顧”,但這個“照顧”是必須的,前文已述,不再贅述。 再來個附加題:“軍人配偶要離婚,非得軍人同意,還有沒有婚姻自由瞭?” 直接上法律條文,民法典對此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才是全文,斷章取義帶節奏是缺德、沒良心的。軍人犯重大過錯,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離婚,無須軍人同意。 興致來瞭,幹脆再來個附加題:甲軍人出軌乙軍人的配偶,可不可構成破壞軍婚罪? 這問題太簡單瞭,破壞軍婚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然是一般主體,那就包含瞭軍人主體,雖說破壞軍婚罪的主體一般是非現役軍人,但現役軍人一樣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如果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同樣構成本罪。筆者再提煉下:與他人同居或結婚行為中,受害主體是現役軍人的,就是破壞軍婚罪,侵害人身份在所不問。

其實這段話我是直接抄的法學本科刑法學教科書上的,可見法律問題的深度談論還是要經過一定的系統的專業知識學習的,不要以為法律條文上的字你都認識,就懂法律瞭。綜上,在破壞軍婚問題上設置話題帶節奏,太不厚道。普通人的婚姻大多影響的是一個傢庭或者一個傢族,而軍人婚姻的問題可能涉及國傢的戰爭與和平問題,兩者當然不能在同一重量級上考量。立法和執法層面上,對軍人的婚姻保護,隻能強化,而不能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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