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kreess

公務員處分種類

⭐警告、(6個具、記過(12個月、記本過、(18個具)、隆級(24.個月)、撤職(24個月、開除。⭐(1)原則:公務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誰任命誰處分)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警告、(6個具、記過(12個月、記本過、(18個具)、隆級(24.個月)、撤職(24個月、開除。

⭐(1)原則:公務員的處分,由任免機關(誰任命誰處分)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2)國務院組成人員:由國務院決定給予處分。

(3)地方各級政府正副職領導人員:由上一級政府決定給予處分。

(4)地方各級政府匯作部門正職顏導人員:由本級政府決定給予處分。擬給於通職

並除處分的,由李級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免職建議。

⭐(1)數錯並處的情形:公務員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應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種類(而不是綜合各種行為作出一個處分)。

①處分種類不同:悉吸收願則,熱行基中最重的處處,輕的處眾不再考慮。

例:公務員甲同時有兩個違紀行為分別受到記大過和撤職的處分,則應當采用吸收的原則,隻對其執行撤職處分,記大過處分則無須執行。

②處分種類相同:悉限制加重願則,在一個處分期以點,多個處處期之和以下,塊定處分期。

例:公務員乙同時有6個違紀行為應當都受到記大過處分,則隻能對其執行記大過,執行期限也不能是108個月,而是18個月之上,48個丹之下

(2)“新仇舊恨”的情形:即在受處分期間又受到新的處分,采並科原則,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即按照“先減後並”的原則計算)為其處分期。

例:公務員丙因為財務違紀被記大過一次,執行10個後,又被發現其還有另一違紀行為依法應當被記大過,則對其繼續執行記大過處分,期限是用新處分的18個月加上舊的尚未執行的8個月,即再執行26個月。

(3)上述所有處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