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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佈《信訪工作條例》,這些與老百姓息息相關的事項需要註意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瞭《信訪工作條例》,條例共6章50條,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千多字的條例詳盡規定瞭信訪工作的各個環節,尤其是一些重點信息值得大

  2022年4月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瞭《信訪工作條例》,條例共6章50條,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9千多字的條例詳盡規定瞭信訪工作的各個環節,尤其是一些重點信息值得大傢關註。

  不可否認,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瞭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也是老百姓反映問題的方式之一。尤其是對於遇上征地拆遷的朋友來說。在征地拆遷中,我們被征收人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比如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方違法征收,村委會強拆住宅等,當廣大被征收人遇到這些問題時,往往不會第一時間想到啟動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是想著通過信訪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害。

  雖然說,信訪是法律賦予廣大被征收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為廣大被征收人維護權益不順埋下瞭很大的伏筆。下面我們就結合新《信訪工作條例》中的內容來告訴大傢,被征收人究竟應該如何通過信訪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信訪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新條例第三條明確,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瞭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幹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條例第五條還明確規定,信訪應當遵循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等原則。

其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新《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向社會公佈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佈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信訪是法律賦予廣大老百姓的權利,所以,遇到問題時我們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

  需要註意的是,老百姓若想通過信訪的方式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時,必須要以書面的形式來提出信訪事項,並且要載明姓名、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另外老百姓提出的信訪事項必須要客觀真實,不能歪曲、捏造事實等,否則一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那麼將會被依法處罰,若構成犯罪,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者走訪不得越級,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信訪是老百姓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法之一,但是這個方法不同於其他方法,通過走訪形式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時,走訪人數是不可以超過5個人的,而且無論是新條例還是舊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任何人(信訪人)都不可以越級信訪,如果越級信訪、信訪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或是違反瞭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那麼將會被批準、教育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比如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甚至是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以其他違法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傢和公共安全等。

  以上說的這些行為都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大傢千萬不要以身試法,否則勢必會把自己推向深淵。

  《條例》第四十七條,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拆遷問題建議啟動法律程序

  在征地拆遷中,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拆遷問題時,通常都想以信訪的方式來徹底解決拆遷問題,但是征地拆遷問題究竟屬不屬於信訪事項呢?或者說是信訪究竟能不能通過信訪來解決呢?我們來看看新《條例》中的規定

  新《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

  (二)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

  (五)屬於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

  (六)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並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瞭解到,一般可以通過訴訟、復議等程序解決的問題,想要通過信訪的途徑來解決難度是比較大的。而征地拆遷中發生的一些糾紛問題,比如拆遷補償問題、違法強拆、違法占地等問題,很明顯則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法律程序來徹底解決,所以,若被征收人一味地去當地走訪,將希望寄托於領導人身上,那麼其問題不僅得不到有效處理,而且還有可能錯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

  當然瞭,這也並不代表著對老百姓所反映的事情一概不可以通過信訪來解決,或是相關部門一概就不管瞭,如果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那麼可以引導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

  不過,最後凱諾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傢,通過信訪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間會比較的長,而且能夠徹底解決問題的概率也不是很大,因為實踐中,有個別被征收人走信訪這條路一走就是十幾年,不僅錯過瞭啟動法律途徑維護權益的這條道路,而且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所以根據辦案經驗來說,我們是不建議、也不支持大傢通過信訪來維護自身權益,尤其是征地拆遷問題,否則定會無功而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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