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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卡龍”到底是不是“通用名稱”,法院給出的答案就在這裡瞭!

提起法國,你最先想到什麼?香水?香檳?香榭麗舍大道?香奈鵝?還是隻有……香噴噴的髪國美食?一般人眼中的法國和吃貨眼中的法國畢竟髪式甜點近兩年可是在中國越來越受歡迎,其中典型

提起法國,你最先想到什麼?香水?香檳?香榭麗舍大道?香奈鵝?還是隻有……香噴噴的髪國美食?

一般人眼中的法國和吃貨眼中的法國

畢竟髪式甜點近兩年可是在中國越來越受歡迎,其中典型的代表便是(味)美到心碎的拿破侖汗馬卡龍。

今天專門說馬卡龍。

首先要辟個謠,有一個以訛傳訛的說法是:馬卡龍的意思是“少女的酥胸”。

然鵝實際上在法國根本沒有這個說法,馬卡龍隻是Macaroon音譯過來的一個通常的寫法,Macaroon按意譯是非常寫實的“蛋白杏仁小圓餅”,而英文Macaroon又源於意大利語Maccarone,其本意也還是指“精致的面團”而已。

大概是因為馬卡龍那一圈圍繞其餅體周圍的蕾絲狀裙邊,看起來很像文胸的裝飾,而馬卡龍本身外表又吹彈可破,口感香滑豐腴,從而使一些浪(lao)漫(si)的人(ji)產生瞭遐想吧。

其實呢,有些人的遐想比這個走得還要遠,比如說,有人就想把中文“馬卡龍”申請做為巧克力、面包、餅幹、糕點的商標,從而實現“全中國就隻有自己可以合法使用這個名字做這種小圓餅賣”的夢想,然鵝這能夠成功嗎?

最近一場終審判決,給出瞭這個問題的答案!

來自我國湖南省的一位自然人徐某早在十年前馬卡龍剛剛漂洋過海來到國內的階段,就在第30類面食甜點等商品類別上申請瞭“馬卡龍”商標,指定使用在“糕點; 咖啡; 面包; 巧克力; 巧克力醬; 壽司; 甜食;冰淇淋;意大利面食”等商品上。該商標於2010年被核準註冊。

然而就在註冊成功快5年之際,2015年,來自福建省的另一位自然人陳某,以“徐某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惡意註冊該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瞭宣告該商標無效的請求。

陳某指出,馬卡龍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已經是“杏仁小圓餅”的通用名稱瞭,不論是百度、亞馬遜圖書還是購物網站如淘寶、京東,甚至在視頻類網站優酷、土豆、愛奇藝,隻要搜索關鍵詞“馬卡龍”,可以搜到不同的網友、商傢、視頻發佈人均在指示、提供同一類甜食,即彩色杏仁小圓餅;

另一方面,徐某於2015年4月同時提交瞭“瑪卡龍”“馬卡瓏”“馬卡龍”“馬卡隆”“瑪卡隆”“瑪卡瓏”商標的註冊申請,均指定使用在與第30類商品“巧克力、餅幹、糕點、甜食”上(其中前三枚被駁回)。

因此陳某認為徐某試圖通過搶註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打壓飲食行業同行,主觀惡意明顯,且構成不正當競爭。

商評委經審理,認同瞭陳某提交的搜索結果頁面證據,及馬卡龍商標缺乏顯著性的觀點,遂在2017年1月給予瞭該商標在糕點、面包、甜食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的決定。

然而,徐某不服訴至一審法院時,一審法院則認為陳某與商評委不能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證明,且根據相關網站對“馬卡龍”的搜索結果頁面結果,也無法確定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或核準註冊時是已經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意義上的“通用名稱”

因此,一審法院撤銷瞭商評委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令其對該項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決。

商評委因而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北高院提出:

首先,商標的本質功能是能夠發揮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否則該標志不具有顯著特征,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其次,審查判斷商標是否屬於通用名稱,一般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

因此,雖然陳某提交的相關證據並不能直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或核準註冊時是已經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意義上的“通用名稱”,但是——

其一,徐某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加以反駁;

其二,結合眾所周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可以推定,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馬卡龍”又被稱作“瑪卡龍”,是一種用蛋白、杏仁粉、白砂糖和糖霜制作並夾有水果醬或奶油的法式甜點的中文音譯 名稱。

據此,北高院認為將“馬卡龍”作為商標使用在其核定使用的糕點、甜食商品上,屬於直接表述瞭這類商品的通用名稱,不能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不能將其註冊使用為糕點、甜食等商品。

但同時,也正因為馬卡龍隻是與這一種糕點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所以將“馬卡龍”作為商標使用在其核定的面包、巧克力、咖啡等其他核定商品上,則不存在直接表示相關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況,依然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因此,北高院認為一審判決雖然法理依據不夠準確,但在結論上則於法有據,因此,北高院在糾正其相關錯誤的基礎上對其結論予以維持,據此終審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換句話說,你可能會吃到某種也叫馬卡龍的面包,喝到某種也叫馬卡龍的咖啡。

縱觀此案,雖然看似與“舶來品”的中文譯名有關,但本質上指向的依然是商標註冊時的“通用名稱”的問題,因此,也算是再一次給廣大申請人一個警醒,雖然很多個案中,通用名稱還需詳細判定,但以下“基本法操作”一定要註意:

一、有且僅有通用名稱構成的標識是很難成功註冊為商標的

通用名稱是指某一類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包括行業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俗稱等。

因為通用名稱僅能標識某一種商品或服務的種類,所以本質上是一種可以被某行業的共用名稱,所以在該行業中,其必然無法發揮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因此,消費者僅憑通用名稱也是無法確定商品來源的。

這有悖於商標的本質功能,並且,通用名稱如被少數經營者壟斷,將大大增加消費者選購商品的搜索成本,因此世界各國法律均禁止將通用名稱以商標註冊的形式私有化。

二、即使非通用名稱商標也要謹防淡化風險

所謂商標淡化,其實就是商標顯著特征的淡化——即一個商標與其所標識的特定來源的某種產品或服務間具有唯一聯系,但這個聯系卻因某些原因而在相關公眾的認知中逐漸淡化甚至消失。

一般來說,導致淡化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幾種:

1、該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知名度太高,因此導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甚至部分相關公眾未經許可都將該商標作為該種產品的名稱來使用,而原商標權利人沒有采取及時維權行為;

2、某品牌的知名度的提升,促使一部分經營者將這個具有知名度的商標隨意擴大適用於自己的其他不同類商品或服務上,導致相關公眾逐漸將該商標與雖是同一來源但屬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之間也產生瞭聯系;

3、由於商標註冊並不排斥同一個標識被不同申請人指定使用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因此當某品牌的知名度提升後,其它經營者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開始註冊、使用該商標,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與這些經營者來源不同的商品與服務間產生聯系。

對於這些行為,現有的商標保護制度及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都已經從立法上提供瞭明確的侵權救濟,因此,針對第1、3類情況進行反淡化,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通過侵權救濟來實現的。特別是馳名商標的侵權救濟,主要就是制止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產品上的使用相同商標,目的就在於制止淡化。

針對第2、3類情況,則需要權利人對商標保護制度有足夠的理解,針對不同類別的商品、服務要在不同類別進行註冊保護,盡早做好商標佈局,並及時進行維權,通過法律手段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傍名牌”。

最後,再次友情提醒各位商標申請人,想要判斷自己的商標是不是僅有通用名稱構成,又或者包含通用名稱能不能通過審查,最好委托一個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不僅可以省去判斷的麻煩,也可以提高您商標註冊的成功率,降低被駁回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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