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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三: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南“瘦肉精”案)——行為人明知國傢嚴禁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且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

案例三: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河南“瘦肉精”案)

——行為人明知國傢嚴禁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且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為攫取暴利,置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於不顧,大肆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專供生豬飼用,致使大量含有鹽酸克侖特羅成分的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並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2007年年初,被告人劉襄與被告人奚中傑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傢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5萬元,劉襄負責技術開發和生產,奚中傑負責銷售,利潤均分。同年八九月份,劉襄在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研制出鹽酸克侖特羅後,與奚中傑帶樣品找到被告人陳玉偉、肖兵對樣品進行試驗、推銷。肖兵和陳玉偉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後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將劉襄生產的鹽酸

①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4日公佈的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克侖特羅出售給收豬經紀人試用,得知效果良好後,將信息反饋劉襄、奚中傑。此後,劉襄等人開始大量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餘公斤,銷售金額640餘萬元。奚中傑與劉襄共同銷售,以及從遲名華(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後單獨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共1400餘公斤,銷售金額440餘萬元。肖兵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1300餘公斤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300餘萬元。陳玉偉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600餘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兌淀粉後銷售,銷售金額200餘萬元。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仍協助劉襄從事購買原料和鹽酸克侖特羅的生產、銷售等活動。五名被告人生產、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被分佈在八個不同省市的生豬養殖戶用於飼養生豬,致使大量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並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裁判: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對人體的危害,被國傢明令禁止,劉襄、奚中傑仍大量非法生產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銷售,肖兵、陳玉偉積極參與試驗,並將鹽酸克侖特羅大量銷售給生豬養殖戶,劉鴻林協助劉襄購買部分原料、幫助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共同犯罪。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均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劉鴻林有期徒刑九年。

本書觀點:劉襄等人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從主觀方面分析,劉襄、奚中傑均曾在制藥廠工作,劉襄系制藥工程師,對於鹽酸克侖特羅的成分、生產工藝、毒害性具有專業知識,奚中傑也曾在網上發佈過其持有鹽酸克侖特羅的信息,對鹽酸克侖特羅作用、毒害性也清楚,且二人均明知國傢嚴禁在生豬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消費者食用殘留有鹽酸克侖特羅成分的豬肉及其制品後,對身體健康有害。劉鴻林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肖兵長期從事生豬收購販賣,明知國傢嚴禁在飼料中添加鹽酸克侖特羅,也知道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後,會對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四被告人為攫取暴利,仍大量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放任其行為對不特定的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均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

其次,從客觀方面看,關於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復函、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復函均證實,消費者食用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肉制品可能引起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急性中毒一般表現為四肢震顫、肌肉酸痛、頭疼、頭暈、多汗、胸悶、心悸等。長期慢性中毒可引發心血管系統和神經系統疾病,致染色體畸變,導致胎兒畸形,誘發惡性腫瘤,危及人的生命。現雖然沒有發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但對廣大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客觀存在的,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是巨大的。

五被告人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與法條列舉的危險方法具有相當性。劉襄等人研制、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的唯一用途就是往飼料中添加,用於生豬養殖,雖然該行為方式與《刑法》第115條第1款列舉的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的行為方式具體表現形式不同,但均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數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特點,並且客觀上危害瞭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並對當地肉制品加工企業、生豬養殖業和生豬養殖戶造成瞭特別重大損失。

最後,劉襄、奚中傑等五人研制、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的行為與本案發生的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對其犯罪行為及其造成的上述危害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劉襄等人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用於生豬養殖的行為,屬於一個行為觸犯瞭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既觸犯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觸犯瞭非法經營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2年公佈的《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5條明確規定“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兩種以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故一、二審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作出如上判決。

冂凵(http://bybgq.cn)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摘自《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 根據刑法修正案1-10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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