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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金結構鋼GB/T 3077-1999

代替 GB/T 3077-19881 范圍:本標準規定瞭熱軋和鍛制的合金結構鋼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本標準適用

代替 GB/T 3077-1988

1 范圍:本標準規定瞭熱軋和鍛制的合金結構鋼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

則、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等。本標準適用於直徑或厚度不大於250mm的合金結構鋼棒材。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供應直徑或厚度大於250mm的合金結構鋼棒材。本標準所規定牌號的化學成分亦適用於鋼錠、鋼坯及其制品。

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

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22-1984鋼的化學分析用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學成分允許偏差

GB/T 224-1984鋼的脫碳層深度測定法

GB/T 225-1988鋼的淬透性末端淬火試驗方法

GB/T 226-1991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酸蝕檢驗法

GB/T 228-1987金屬拉伸試驗方法

GB/T 229-1994金屬夏比缺口沖擊試驗方法

GB/T 231-1984金屬佈氏硬度試驗方法

GB/T 233-1982金屬頂鍛試驗方法

GB/T 702-1986熱軋圓鋼和方鋼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908-1987鍛制圓鋼和方鋼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GB/T 1979-1980結構鋼低倍組織缺陷評級圖

GB/T 2101-1989型鋼驗收、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

GB/T 2975-1998鋼及鋼產品力學性能試驗取樣位置及試樣制備

GB/T 4336-1984碳素鋼和中低合金鋼的光電發射光譜分析方法

GB/T 6397-1986金屬拉伸試驗試樣

GB/T 7736-1987鋼的低倍組織及缺陷超聲波檢驗法

GB/T 10561-1989鋼中非金屬夾雜物顯微評定方法

GB/T 13299-1991鋼的顯微組織評定法

GB/T 15711-1995鋼材塔形發紋酸浸檢驗方法

GB/T 17505-1998鋼及鋼產品交貨一般技術條件

GB/T 17616-1998 鋼鐵及合金產品牌號統一數字代號

YB/T 5148-1993 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法

鋼中各元素的化學分析方法的引用標準見附錄A(標準的附錄)。

3 訂貨內容按本標準訂貨的合同或訂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a)標準編號;

b)產品名稱;

c)牌號或統一數字代號;

d)控制殘餘元素(如有要求,見6.1.1.2);

e)交貨的重量(數量):

f)尺寸與外形;

g)加工方法;

h)交貨狀態;

i)熱處理狀態交貨(如有要求,見6.4);

j)熱頂鍛(如有要求,見6.7);

k)脫碳層(如有要求,見6.8);

1)非金屬夾雜物(如有要求,見6.9);

m)特殊要求(如有要求,見6.10).

4 分類與代號

4.1 鋼按冶金質量不同分為下列三類:

a)優質鋼:

b)高級優質鋼(牌號後加“A”);

c)特級優質鋼(牌號後加“E”)。

4.2 鋼按使用加工用途不同分下列兩類。鋼材的使用加工方法應在合同中註明,未註明者,按切削加工用鋼。

a)壓力加工用鋼 UP

1)熱壓力加工 UHP

2)頂鍛用鋼 UF

3)冷拔坯料 UCD

b)切削加工用鋼 UC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許偏差

5.1 熱軋圓鋼和方鋼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702的有關規定,具體要求在合同中註明。

5.2 鍛制圓鋼和方鋼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GB/T 908的有關規定,具體要求在合同中註明。

5.3 其他截面形狀鋼材尺寸、外形、重量及其允許偏差應符合相應標準或供需雙方協議的規定,具體要求在合同中註明。

6 技術要求

6.1 牌號及化學成分

6.1.1 鋼的牌號、統一數字代號及化學成分(熔煉分析)應符合表1的規定。

6.1.1.1 鋼中硫、磷及殘餘銅、鉻、鎳、鉬含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6.1.1.2 鋼中殘餘鎢、釩、鈦含量應作分析,結果記入質量證明書中,根據需方要求,可對殘餘鎢、釩、鈦

含量加以限制。6.1.1.3 熱壓力加工用鋼的銅含量不大於0.20%.表2

6.1.2 鋼材(或坯)的化學成分允許偏差按GB/T 222的規定執行。

6.2 冶煉方法除非合同中有規定,冶煉方法由生產廠自行選擇。

6.3 交貨狀態鋼材通常以熱軋或熱鍛狀態交貨。如需方要求(並在合同中註明),也可以熱處理(退火、正火或高溫回火)狀態交貨。根據供需雙方協議,壓力加工用圓鋼,表面可經車削、剝皮或其他精整方法交貨。

6.4 力學性能

6.4.1 用熱處理毛坯制成試樣測定鋼材的縱向力學性能和退火或高溫回火狀態的硬度,檢驗結果應符合表3的規定。

6.4.1.1 鋼材尺寸小於試樣毛坯尺寸時,用原尺寸鋼材進行熱處理。直徑小於16mm的圓鋼和厚度不大於12mm的方鋼、扁鋼,不作沖擊試驗。

6.4.2 表3所列力學性能適用於截面尺寸不大於80mm的鋼材。尺寸大於80至100mm的鋼材,允許其斷後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及沖擊吸收功較表3的規定分別降低1%(絕對值)、5%(絕對值)及5%;尺寸大於100至150mm的鋼材,允許其斷後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及沖擊吸收功分別降低2%(絕對值)、10%(絕對值)及10%;尺寸大於150至250mm的鋼材,允許其斷後伸長率、斷面收縮率及沖擊吸收功分別降低3%(絕對值)、15%(絕對值)及15%.

6.4.3 尺寸大於80mm的鋼材允許將取樣用坯改鍛(軋)成截面70~80mm後取樣。檢驗結果應符合表3規定。

6.4.4 根據需方要求,供應以淬火和回火狀態交貨的鋼材,其測定力學性能用試樣不再進行熱處理,力學性能指標由供需雙方協議確定。

6.5 低倍

6.5.1 鋼材的橫截面酸浸低倍組織試片上不得有目視可見的縮孔、氣泡、裂紋、夾雜、翻皮、白點、晶間裂紋。

6.5.2 酸浸低倍組織級別應符合表4的規定。

6.5.2.1 38CrMoA1或38CrMoAIA鋼的一般點狀偏析和邊緣點狀偏析分別不應超過2.5級和1.5級。

6.5.2.2 切削加工用的鋼材允許有不超過表面缺陷允許深度的皮下夾雜、皮下氣泡等缺陷。

6.5.2.3 如供方能保證低倍檢驗合格,可采用超聲波檢驗法或其他無損探傷法代替酸浸低倍檢驗。

6.6 表面質量

6.6.1 壓力加工用鋼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紋、結疤、折疊及夾雜。如有上述缺陷必須清除,清除深度從鋼材實際尺寸算起符合表5的規定。清除寬度不小於深度的5倍,同一截面達到最大清除深度不應多於1處。允許有從實際尺寸算起不超過尺寸公差之半的個別細小劃痕、壓痕、麻點及深度不超過0.2mm的小裂紋存在。

6.6.2 切削加工用鋼材的表面允許有從鋼材公稱尺寸算起不超過表6規定的局部缺陷。

6.7 熱頂鍛根據需方要求(並在合同中註明),熱頂鍛用鋼應作熱頂鍛試驗,試驗後的試樣高度為原試樣高度的

1/3,頂鍛後試樣上不得有裂口和裂縫。尺寸大於80mm的鋼材,供方若能保證合格可不進行試驗。

6.8 脫碳層根據需方要求(並在合同中註明),對含碳量大於0.30%的鋼應檢驗脫碳層,采用顯微組織法檢驗每邊總脫碳層深度(鐵素體十過渡層)不大於鋼材直徑或厚度的1.5%.

6.9 非金屬夾雜物根據需方要求,可檢驗鋼的非金屬夾雜物,其合格級別由供需雙方協議規定。

6.10 特殊要求根據需方要求,經供需雙方協議,並在合同註明可供應有下列特殊要求的鋼材:

a)可對表1中所列牌號的化學成分范圍提出縮小或放寬的要求;

b)硫含量范圍控制在0.015%~0.040%;

c)可提供規定淬透性要求的鋼材,末端淬透性按GB/T225檢驗,供需雙方亦可協商用計算機來測淬透性,並商定計算方法代替末端淬火試驗;

d)可提供晶粒度不小於5級的細晶粒鋼;

e)可作塔形檢驗;

f)可作顯微組織檢驗;

g)可作V型缺口沖擊;

h)其他。

8 檢驗規則

8.1 檢查和驗收

8.1.1 鋼材出廠的檢查和驗收由供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

8.1.2 供方必須保證交貨的鋼材符合本標準或合同的規定,必要時,需方有權對本標準或合同所規定的任一檢驗項目進行檢查和驗收。

8.2 組批規則鋼材應按批檢查和驗收,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加工方法、同一尺寸、同一交貨狀態、同一熱處理制度(爐次)的鋼材組成。采用電渣重熔冶煉的鋼,在工藝穩定且能保證本標準各項要求的條件下,允許以自耗電極的熔煉母爐號組批交貨。

8.3 取樣數量及取樣部位每批鋼材的取樣數量及取樣部位應符合表7的規定。電渣鋼取樣數量:低倍組織為2個,硬度為3個,尺寸和表面逐支,其他試驗項目均各取1個。電渣鋼按熔煉母爐號組批時,取樣數量按表7規定,但化學成分仍每個電渣爐號取1個。

8.4 復驗與判定規則

8.4.1 鋼材的復驗與判定規則按GB/T 17505規定執行。

8.4.2 供方若能保證鋼材合格時,對同一爐罐號的鋼材或鋼坯的力學性能、低倍組織、非金屬夾雜物的檢驗結果,允許以坯代材,以大代小。

9、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鋼材的包裝、標志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T 2101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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