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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整理 |《最高院審理建工案件司法解釋(一)》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一、承包人因合同無效向發包人主張損失賠償的范圍

第一,實際支出損失,包括:

(1)辦理招標投標手續支出的費用

(2)合同備案支出的費用

(3)訂立合同支出的費用

(4)除工程價款之外的因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等。

第二,停工、窩工損失,包括:

(1)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窩工損失。

(2)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窩工損失。

(3)發包人不履行告知變更後的施工方案、施工技術交底、完善施工條件等協作義務,致使承包人窩工,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發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窩工損失。

第三,承包人有防止窩工損失擴大義務。如人員、機械的撤離等,以減少損失。

第四,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合同無效與停工、窩工損失不一定存在因果關系,在處理時,應註意區分。即若因承包人導致合同無效,發包人導致停工、窩工損失的,應分別對各自部分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二、發包人因合同無效向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的范圍

第一,實際支出損失,包括:

(1)辦理招標投標手續支出的費用

(2)合同備案支出的費用

(3)訂立合同支出的費用

(4)準備或者實際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

第二,工期索賠,包括:

(1)發包方舉證證明的實際損失,結合雙方過錯責任進行處理。

(2)損失存在又難以舉證的,參照無效合同中約定的逾期竣工違約責任條款來確定發包方損失,並結合雙方過錯責任確定損失責任分擔。

第三,工程質量索賠,責任分配:

(1)因施工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主張損失賠償責任。

(2)如果發包人對質量不合格也存在過錯的,發包人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3)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均有責任的,由雙方按過錯程度來承擔責任。

第四,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缺陷造成發包人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轉自疏律者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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