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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失信被執行人?

一、失信的認定失信是指因為還不瞭款、履行不及時、履行不能導致自己的信譽失效,所以喪失瞭信用。二、失信被執行人的判定標準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

一、失信的認定

失信是指因為還不瞭款、履行不及時、履行不能導致自己的信譽失效,所以喪失瞭信用。

二、失信被執行人的判定標準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1、失信被執行人的認定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2、對失信被執行人所采取的措施

(一)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執行依據僅確定債務人為夫妻一方的,

在執行階段能否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1、如在審判階段並未同時起訴被執行人配偶的,需另行對被執行人配偶提起訴訟,主張被執行人配偶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責任。

2、如在審判階段已同時起訴被執行人及其配偶,隻是法院生效判決不認為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駁回對配偶的訴求的,則需要啟動再審程序,爭取將執行依據改判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債權人如果認為相應債務屬於債務人的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在訴訟時即應將其配偶一同作為被告進行起訴,主張其配偶的共同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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