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kreess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總局第74號)

(2023年4月4日國傢市場監督總局令第74號公佈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五章 壓力管道 第五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

(2023年4月4日國傢市場監督總局令第74號公佈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五章 壓力管道

第五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依法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明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崗位職責。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

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管道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壓力管道安全員發現壓力管道存在一般事故隱患時,應當立

即進行處理;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責令停止使用並向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報告,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應當立即組織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嚴重事故隱患。

第五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壓力管道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配備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壓力管道安全員,並逐條明確負責的壓力管道安全員。

第五十五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使用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

準和本單位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具備按照相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

(四)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六條

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貫徹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

規范及相關標準;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

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組織開展壓力管道安全合規管理;

(三)組織制定壓力管道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開展應急演練;

(四)落實壓力管道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

擴大;

(五)對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監督、

指導壓力管道安全員做好相關工作;

(六)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評價工作,

擬定並督促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七)對本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時

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有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八)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壓力管道安全監督檢查、監

督檢驗、定期檢驗和事故調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九)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

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

化制定《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十七條

壓力管道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檔案並辦理本單位壓力管

道使用登記;

(二)組織制定壓力管道安全操作規程;

(三)組織對壓力管道技術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對壓力管道進行日常巡檢,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

行為;

(五)編制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壓力管道定期

檢驗和後續整改等工作;

(六)按照規定報告壓力管道事故,參加壓力管道事故救援,

協助進行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

管道使用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

化制定《壓力管道安全員守則》。

第五十八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壓力管道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九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日管控制度。壓力管道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對投入使用的壓力管道進行巡檢,形成《每日壓力管道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時上報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六十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周排查制度。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要每周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壓力管道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六十一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安全月調度制度。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壓力管道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壓力管道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管道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六十二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管道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管道安全總監職責》《壓力管道安全員守則》以及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壓力管道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六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建立並落實壓力管道使用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管道使用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四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並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傢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

區內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管道使用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五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鼓勵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建立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十三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和壓力管道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傢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壓力管道安全總監、壓力管

道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使用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管道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壓力管道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壓力管道

使用安全的管理人員;

(三)壓力管道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壓力管道使用安

全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是指工業管道使用單位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返回顶部